在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及风险防控难度逐渐加大,传统的财务人员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营业税制观念,对于增值税制不太熟悉,最后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很好的引导建筑企业的发展,下面文章对此展开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降低建筑企业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积极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
一、取得发票时应主动查验,尽可能地避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日常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票查验: 一是从网上采购货物; 二是新发生业务关系; 三是客户开具货物名称发生变化; 四是取得的发票开具方与付款对象不一致; 五是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 六是货物发运地与企业生产经营地不一致; 七是同一客户提供货物名称多而杂,且关联度不高; 八是对方同时存在多个企业名称。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熟悉常见的异常发票种类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常见的异常发票种类主要有: 一是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异常。二是无法认证、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属于失控等认证异常。其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稽查部门。三是比对不符、比对缺联和作废等比对异常情况。四是失控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金税卡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的防伪税控企业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五是滞留发票。如果企业取得异常发票,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办理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发票管理风险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接受第三方虚开的发票; 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无交易虚开发票。其中第一种情况可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对于第一种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第二种、第三种行为企业要坚决禁止。对于第一种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必须高度重视。《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 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以上情形同时具备,税务机关可以认定购货方( 受票方) 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是由于善意取得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刑法上逃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另外,《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 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追缴时是不能加收滞纳金的。
此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据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成为中国企业家犯罪第一高频罪名。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规避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的防控应对策略主要有: 禁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时严格执行三流合一。若不符合,则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严格的提供与签收程序; 认真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 万一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善意取得角度进行抗辩; 注意关联交易可能引发虚开风险。由于各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隐秘复杂,企业也容易引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总之,"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增加,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法人代表到财务人员都要树立风险意识,时刻关注税务制度变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机制,将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到最低限度,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10 年第 5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1 年第 25 号)
[5]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 号)
[6]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2014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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