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个人网络募捐是通过网络发起募捐的一种新兴的募捐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重大困难时将眼光投向网络募捐,希望通过网络募捐获得帮助、救助。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个人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导致虚假募捐行为越来越多,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更加匮乏。基于此,本文分析个人网络募捐的现状的基础上,探索个人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策略,以期能促进个人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个人网络募捐 法律规制 募捐模式
《湘江法律评论》(半年刊)创于1998年,是由湘潭大学法学院主办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湘江法律评论》目前已连续出版近20年,在海内外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以法律人的眼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展开社会的考察、法理的探究和学术的批评,是其一贯的主张与风格。
个人网络募捐是指具备完成网络募捐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网络为募捐工具,向社会公众发起募捐,以期能获得资金或物资帮助、救助的行为。有些时候,当事人因自身遭遇重大困难,从而通過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求助,此种情况下,募捐人就是受捐助人。由于个人网络募捐是以网络为媒介,使募捐信息能快速的准确的传播,与传统募捐方式而言,其优势无可替代,但因为网络自身特性的影响,也使得个人网络募捐问题(如:诈捐、骗捐等)日益凸显。然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针对个人网络募捐制定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诈捐、骗捐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降低了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
一、个人网络募捐现状
(一)个人网络募捐发起任意化、随意化
目前,我国个人网络募捐发起存在较大的任意性、随意性,尚处于随意状态。发起个人网络募捐的目的应是为了帮助受捐助人解决其遭遇的重大困难,目前而言,人们可以根据其自身需要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BBS、QQ上发布募捐信息向社会公众求助,发起人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募捐信息而不会受到任何条件限制。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对个人网络募捐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规范个人网络募捐仍处于一片空白,属于网络监管的一个盲区,在社会实践中暴露出更多的网络募捐隐患。
(二)募捐信息真实性辨识度低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个人网络募捐主体资格进行严格规范,个人网络募捐发起人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简单的说,就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募捐信息,而募捐人所发发布的募捐信息的真实性社会公众却难以辨识。因为,个人网络募捐是以网络为信息传播媒介,募捐人于捐助人之间的联系也仅限于网络平台,缺乏现实生活的实际交往的支撑,而这种通过网络交友平台、游戏平台或聊天工具所建立起的关系是临时的,同时也是脆弱的。然而随着网络普及程度的加深,网络募捐的信息发布数量越来越多,接触并参与到网络募捐中人越来越多,如果捐助人无法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途径辨识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则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募捐信息的 信任度,严重打击了捐助人参与募捐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个人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2016年的罗一笑事件,其最初因为罗尔为救其5岁的患白血病的女儿通过网络发布募捐信息,在经过短时间的传播募集了到了善款,金额庞大。而后被爆出其隐瞒夸大事实且其在深圳坐拥三套房产的事情而引起轩然大波,给整个社会信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由此可知,网络募捐的顺利开展是建立在其信息的真实性之上的,只有只有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了保证,社会公众对募捐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能让社会公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网络募捐的行列中来。反之,网络平台上充斥着虚假的募捐信息,即使有好心人有心帮助,也会因为怀疑募捐信息的真实性而止步,虚假的募捐信息不仅会打击社会公众参与募捐的积极性,也会降低真实募捐行为的成功概率,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或不能及时得到帮助而造成遗憾。因此,网络募捐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真正促进个人网络募捐的完善与发展。
(三)募捐财物的管理、使用以及余额归属缺乏规范
个人网络募捐,发起募捐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特定的人度过眼前的难关,募集所得的财务使用目的也非常明确,本身有着独特的社会救助效应。捐助人响应募捐人的号召将自己的财务无偿捐献,募捐人有义务按照捐助人的意愿来管理和使用募集来的财务,将募集所得财务用于帮助受助人,若受助人不再需要捐助,募捐人对剩余的财务的管理与使用也不能与捐助人最初捐助的意愿相违背。在社会实际实践中,募捐人对募集所得财务的管理和使用往往与逻辑上的推论想背离。
据重庆商报报道,家住巴南的24岁小伙王浩因患尿毒症网上募捐8万多元,没几个月却全款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SUV车。王浩这一举动让捐助者庄先生等人很不解:怎么有钱买车没钱治病?经调查发现,王浩确实患有尿毒症也买了车,他表示,买车是准备跑滴滴打车来赚钱治病。让众多参与到募捐行列中的社会公众质疑自己是否遭遇骗捐,尽管最后调查表明其确实生病了,其做法也伤害了众多捐助者的一片善心。
据新华网报道,盐亭一名女孩梁颖患癌症晚期且家庭贫困,引起了爱心人士的关注,纷纷捐款。梁颖的父亲、爷爷在接受善款时曾承诺,治病结束后,剩余的钱将捐给需要的人。该患者于2016年1月14日不治去世,募集所得财务尚有余款,捐助者要求退还余款遭到拒绝,随后当地社区介入工作,也同样被拒绝退还捐款,并说道“如果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网络募捐所得财务的余额归属尚无明确规定,余额归属权不明确,滋生了诸多纠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就此可知,导致募集所得财务的管理、使用以及余额归属问题监管乏力致使纠纷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捐赠所得的财产管理规范相对较少,目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有少量关于公益事业捐赠所得的财产管理的规定,而个人网络募捐募集所得财务的管理、使用甚至余额归属等问题都尚处于空白,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个人网络募捐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制约。
(四)个人网络募捐存在立法空白与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个人网络募捐进行规范,也正因为如此,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缺乏法律的监管制约,致使现实中的募捐活动混乱,募捐效果不佳,甚至因募集所得财物的使用、管理以及余额归属等问题处理不善而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尽管我国在对慈善事业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较多,例如:《红十字会法》、《个人所得税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但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是没有提及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与法规。我国自建立慈善机构以来,也具有一段较长的发展历史,随着慈善事业发展越来越大,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与法规无法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此,针对慈善事业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在该法律法规中还应该着重针对个人网络募捐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以此来是个人网络募捐能够走上正规,有法可依。此外,监管缺失也是個人网络募捐所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由于对个人网络募捐监管行为的缺失,导致无法对所募集到的财产进行公正有效的监督,以此而引发严重的纠纷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严重打击募捐者的募捐行为。
二、加强个人网络募捐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个人网络募捐相关法律
完善个人网络募捐相关法律便是说需要制定与个人网络募捐相关的法律,而在制定相关法律之前,立法者首先应该明确的认识个人网络募捐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令禁止公民不可以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获得帮助,或者是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扶危济困”,在法律上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公民都是可以做的。也正是由于没有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由此导致我国个人网络募捐行为非常的混乱。那么想要有效解决这种混乱的现象,规范个人网络募捐,设立与之相关的法律是非常有效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条措施。对个人网络募捐进行制定法律,其实可以仿照我国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来进行立法。在《捐赠法》与在《许可法》中均对此做出了相似规定。国家可以将类似于网络募捐的所有行为都纳入自己的监管之下,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较为特殊,个人网络募捐的发起人均为自然人,是无法去成立募捐组织之后再发起募捐的,针对这一现象,政府也应该对个人网络募捐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此外政府还应该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设定相应的失效。个人网络募捐的发起人大多都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困难,自身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才会在网络上发起募捐。为此,发起人大多都有一个明确的金额,且金额数目较大,但募捐不可能是无期效的,为此政府应该设立相应法律,根据发起人的所需金额设定对于的募捐期限,且发起人在发起募捐之前需要对政府提交相关资料。此外,当募捐结束之后,如果募捐金额未达到最初目标,发起人可以选择延长募捐期限并准备延期的相关资料,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之后再来决定是否对该募捐时效进行延长。
(二)完善个人网络募捐监管制度
除了完善个人网络募捐法律制度,对其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为个人网络募捐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没有必要的,这种做法不仅成本高,对于我党目前所倡导的精简精神也是相违背的;此外,即便是设立了一个个人网络募捐的监管机构,并不代表能够有效解决个人网络募捐所存在的监管行为。其正确的做法应该为——让我国的基层社区和村居委会对此进行监管。居委会和基层社区基本上是遍布我国各地,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来说,基层社区和村居委都是最接近群众的,对群众的情况也是最为了解的,为此也能够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管效果。当然,为了能够更好地做好个人网络募捐的监管工作,除了让基层社区或村居委进行监督以外,我国政府部门也需要对基层社区和村居委会进行监管,避免出现其他的纠纷事件。
(三)建立健全募捐财产管理制度
个人网络募捐是拥有特定的受捐助人以及明确的捐赠金额使用目的的。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募捐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设立相关的监管制度的。这也就使得网络募捐金额的使用出现混乱,为了能够有效避免混乱现象的出现,建立健全募捐财产管理制度,以此来对网络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管是有着重要作用的。有部分募捐财产在募捐活动结束之后还留有部分捐款,针对这一部分财产的归属,目前社会人群对此的争议颇大。根据监管规定来看,当受捐助人在使用募捐金额后还有部分未用的资金应该返还给募捐人的,但实际上这一做法确实难以实施的。由于我国暂时还没有设立与募捐财产余额相关的法律,本人在此仅是对此进行探讨。其实在受捐人使用募捐财产后还留有部分余额时,可以建立一个应急性的救助基金,将这部分余额作为基金资金的来源,以此来帮助更多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将募捐最初的目的进行到底。
参考文献:
[1]桑小敏.我国网络募捐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与构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 (7).
[2]王藐.我国网络募捐治理初探.吉林大学 .20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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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东红.公证介入自然人网络募捐的进路研究.西南财经大学 .2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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