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框架下,公共利益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限度,为了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对其法律限度进行研究,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法律方法》是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主办,2002年由陈金钊、谢晖教授创办的法律方法专业研究集刊。
在经济法律环境下,公共利益难以进行准确的定义,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难以很好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法律限度,所以必须对其法律限度展开深入的研究,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一、经济法框架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1.难以定义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概念的特殊体现在不确定性上,而其不确定性则表现为利益内容以及收益对象这两个方面。当前对于公共利益通常是按照较为宽泛的标准进行理解。公共利益观念反映为一种公共精神。近年来,出现了某圈子之人的说法,公共利益指的是除了“某圈子之人”的利益。而“某圈子之人”表示的是某一范围内的团体进行隔离。所以公益具有抽象性,属于正面价值评判概念,需要将社会变迁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件作为分析这一价值的内容。从国家经济法分析,首先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缺乏法律的正面规定,其次,即使部分法律中存在一些公共利益条款,但是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1]。
2.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利益
在当前生活中,政府部门在具体的执法当中,通常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个人历史。例如:部分政府为了“借地生财”以及部分官员为求取私利,把营利性项目借助公共利益之便,大肆征用和圈卖土地,造成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其一,因为公共利益保护有关法律欠缺,而且部分的经济政策缺乏相应的合理性[2]。根据市场规则法分析,经济法规制程度偏低,社会性规制较差。其二,公共利益保护流程较为缺乏,保护工作基本流于形式。缺乏程序法是导致经济法难以执行最为直接的原因,同时也直接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限度。
3.难以实现公共利益
法律采取确定、配置等形式对利益进行调整,从而实现相应的目标,经济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调整更多体现在政策性调整,也就是利用修正公理以及增加政策的方式,加上自主性和强制性调整措施,倾斜性保护某项利益,由此达到利益平衡。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司法权从经济上给予了个人权利受害的人以权威的救济,同时也严格、重力的控制部分具有较强扩张性和侵犯性的国家权力。但是从现在的司法情况分析,经济法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其一,司法救济模式相对滞后,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利。比如,当前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决策将其公共利益的确定在法律上属于政府部门,所以单纯依靠相关制度无法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行政诉讼也无法中止各项行政行为,且假如采取行政征收法令的形式征收土地,法院不可实施审查;只要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那么即便是补偿价格存在问题,人民也无法诉求自身的权益。其二,宏观调控方面缺乏责任追求机制。政府机关假如对经济形势进行错误的估计或决策失误,极易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对市场主体预期形成恶劣的影响,对政府自身的公信力造成损害。宏观调控要想切实发挥效用,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责任机制以及相应的制裁体系。
二、克服公共利益保护限度
1.通过“类型化”方式确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最本质的问题是价值判断,可以通过研讨、思考、批判和诉诸宪法理论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详细结论。公共利益类型化對于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非常有利,同时也方便对其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保护,对保障各种利益形态提供有利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权力的行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当前共有三种模式,其一,强调权力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其二,强调司法部门掌握公共权益界定最终审定的权力;其三,强调立法部门通过普遍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就当前的形势而言,第三种方法实行起来比较现实,权力部门界定公共利益满足其制度化的本性,满足民主本意,可以有效控制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国际上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其一,只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概括性规定的模式;其二,对公共利益范畴进行详细的列举;其三,折衷的模式。部分专家倡导使用列举方法类型化公共利益,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详细的列举,同时设定相应的兜底条款。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该条例便是使用这一办法界定公共利益的。部分学者强调,在规范目的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利益分为权力根据型、法律客体型、立法目的型以及权利界限型四类,根据规范目的类型化公共利益,更好的掌握公共利益各种法律面向。
2.基于公众参与建立程序
完备的程序可以在解决个体同国家利益冲突时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确保公共权益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内。在程序方面,人们达成共识可以促进权益的获得,方便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形成属于公共决策的一个过程,必须确保其决策结果科学、民主、公开,由此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关于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需要结合公共利益能否引起各种争端进行区别对待。一般情况来说,如果公共利益没有引起争议,需要建立常规化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确定;假如出现争议,需要通过法律对争议解决程序。其一,政府必须在遵循公共利益目的的前提下,根据科学的论证限制公民权利。唯有通过科学理论的决策才可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其二,确保公共利益的决策和执行的公正、公开,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陈述权等权利,今儿保障利益发动行为的合法性。其三,必须根据个体权利优先、公平商议、事前补偿、事后救济等原则对公共利益实施程序控制。其四,围绕公益诉讼,确定可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三、结束语
综上,经济法框架下,公共利益在定义、保障以及实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度,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公共权益,造成了腐败,基于此,本文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13,04:24-31.
[2]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J].现代法学,2011,05: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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