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群体存在的形式,也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存在着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但夫妻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为复杂的,而夫妻间的财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更加多元化,现实生活中开始出现愈来愈多的婚姻财产纠纷事件,这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上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我国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确定了夫妻财产约定这一重要制度,并明确指出了夫妻可约定的基本内容、有效条件、约定时间、法律效力等。这一制度赋予了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财产约定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民主化。
《法律方法》是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主办,2002年由陈金钊、谢晖教授创办的法律方法专业研究集刊。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之概述
在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家族的利益及其家庭的财产都掌控在最高族长手中,夫妻对其个人财产并没有实质的支配权。后来随着社会的变革,“夫妻共同财产”一词逐渐出现,开始为人们所知。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它是以一种契约的形式来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涉及到婚前或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如何清偿债务、婚姻解除时如何清算财产等事项。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形式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前者是指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约定所做出的具体规定,许多国家仅有这一种立法形式。而后者则是基于民法理念产生的,它是指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来确定夫妻财产权利的方式,本文主要论述的是约定财产制这一形式。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夫妻约定财产制分为两种:自由式和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是指协议内容由夫妻双方自由拟定,法律对其没有进行太多干涉,只要内容真实合法,那么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民主原则,适用于英国、日本等国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其约定财产的类型,夫妻双方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但不能逾越法律。这一制度防范了协议的不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也正因如此,这一立法形式被法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采用。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一)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主要内容
自由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的现行财产制度,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了约定范围仅限于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既可以就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就部分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权、使用权、管理权等,也可以约定家庭费用的支出、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可约定的财产包括:货币、房屋、首饰、股票等等。如若相关约定并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财产的归属权,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划分。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主体方面。约定的双方必须是经法律程序登记的合法夫妻,而且应该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同居但没有登记结婚的不符合该项法律制度。
二是主观方面。约定的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协议,排除被胁迫等不真实内容的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其做违背自身意愿的事情。
三是内容方面。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四是形式方面。约定的形式通常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大多数人都采用書面形式,因为通过书面协议可以更加明确约定的内容,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使协议内容公开化,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
(一)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即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所达成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活动。 夫妻决定进行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需要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对其财产约定的内容以及财产分配的归属进行严格的考核。此外,公证机构还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财产权属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协议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内容等。公证人员应当秉承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所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避免在婚后由于财产归属权的问题而迫使感情分裂。而且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够维护夫妻各自的财产权,同时也使婚姻中的一方在心里产生压力,在这样的压力下,有利于长期维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是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终分散,而夫妻财产问题便成为了最受关注的问题。当一方发生恶意行为而另一方却无法出具应有的证据,导致夫妻关系紊乱,甚至走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今社会下,证据是法律制度的根本,而婚前财产公证就起到这样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减少财产纠纷的发生,还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自身的利益。这样的一纸公证,既明确了财产约定的内容,又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夫妻双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可按照公证书明确分配财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督促夫妻共同承担财产风险。目前,大多数家庭为提高生活质量而倾向于投资一些理财产品,例如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和基金,但风险具有潜在性、隐蔽性,一旦发生就会产生不可估计的后果。若夫妻双方中一方因此而背上债务,则另一方就有可能会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来逃避债务。而夫妻财产约定打破了这一现象,财产约定不仅划分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明确了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与债务,这无疑使夫妻双方对家庭有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由此体现了财产约定的重要性。
四、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一)明确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
对于财产的约定时间,目前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约定时间,在婚前、婚后都可以进行约定;第二种是在婚前或结婚时可订立财产约定,但一旦结婚后双方不得订立契约或改变原有契约内容。我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允许其根据自身的不同情況来选择财产约定的时间,这也可以体现出法律的民主性。
(二)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如今经济的发展对家庭产生着很大的影响,每个家庭的婚姻关系和财产状况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因此,法律在明确财产约定内容的同时,还应该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别的规定,以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例如,夫妻双方应该知晓家庭日常的经济收益与支出,不得隐瞒另一方;应明确双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还应明确弱势一方在婚姻中应受到的保护以及享有的权利。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是对财产的一种公示制度,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登记、公证等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产约定的积极作用,很难保证双方的根本利益。所以,为了更好的完善该制度,我认为可以在婚姻确立时对财产以及归属权进行登记,这样一来不仅使夫妻财产产生了公信力,更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利益。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健全和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体系,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而夫妻财产约定则以另一种方式完善了婚姻法当中对夫妻财产规定的漏洞,促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仍处于萌芽和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同时也希望这一制度在今后的立法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尽可能的适应社会的各种复杂情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做出巨大贡献。
注释:
许秋莉.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2015(9).58-65.
罗志权.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其相关问题.法制博览.2016(7).160-161.
王志强.浅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才智.20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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