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化的发展也逐渐普及。网络游戏渐渐的成为了信息化的主流,网络游戏直播这一行业因为全球的网络游戏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行业。它吸引着众多的人群和企业投资,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的流行也就针对网络直播颁布了法律条令。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现代社会的发展非常迅速,经过了一段时间发展后网络直播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商业生态,包括游戏主办方、直播平台、生产商及运营商、主播、玩家等的多方主体在网络直播中得到共同的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同发展。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比较落后,所以针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科技与法律》是宣传科技法制建设刊物。旨在宣传国家科委的政策法规,促进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传播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杂志立足科技创新与法律实务的交融发展,是中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学术交流、实务沟通、绩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体和信息平台。
一、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
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保护的困境,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中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些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支持的观点会认为:网络游戏的比赛在游戏的基础上展开,游戏竞技的主要画面来源于游戏本身,可以直接形象的表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的连续画面所以网络游戏可以构成作品,应该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这类观点相反的观点以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侵权第一案的“耀宇诉斗鱼游戏直播侵权案”为例,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观点,内容说的是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所规定的作品为理由来否认给网络游戏直播版权法律保护,并且要将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不正当的行为和竞技不给予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法》和在网络直播游戏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成果的两种模式,著作权是一种设权模式,是对网络游戏直播的有效、主动的保护。但是第二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对网络游戏直播的禁止模式,对经营结果也是不同于前者,它是个消极的模式。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比较,明显的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是最高的,能够更有效的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主要利益。所以在网络游戏直播中所面临的问题一直是我国网络直播事业所没有合理解决的问题。虽然在近几年中我国网络直播行业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并没有很好的完善。
二、节目版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
1.缺少独创性
独创性是网络游戏直播的主要条件,它是网络游戏直播体现其内涵的特征。如果网络游戏直播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独创性就是前提条件。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手段,因为我国没有对网络游戏直播独创性作出相应的规定。司法上也对比赛画面是否具有獨创性的有争论。由于我国的宪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和在司法上的争议造成了我国在独创性上的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正是因为这一问题,我国的网络游戏直播事业一直面临着许多不利的局面,同时阻碍了网络游戏直播事业的发展。其实,独创性并不是依靠法律来进行判断的,它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还要通过种种因素才能综合判断。网络游戏直播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它也是一种行业的发展,并且还忽略了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将现场电竞比赛改变为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有资源就都能够观看的媒体内容产品中所蕴含的智力创造,这种理解方式对网络游戏直播的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
2.网络游戏直播主体众多
由于网络游戏的主题非常多,所以在权利的属性上并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因为网络的游戏直播主题非常多,在个人直播中也许并没有太多的人员配合,但是在大型的网络游戏节目直播中会有很多的主体成员出现,相比较于个人的网络游戏直播比较复杂化。在目前网络游戏直播有自己录制的视频节目也有比较大型的电子竞技比赛的直播节目,从根本上了解可以知道这两种的直播方式是不同的,所以在独创性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因此在以后的直播事业中应当了解这两种不同的直播方式过程。另外,一般的网络游戏直播都是以游戏为基础,并且直播者将自己的游戏过程通过直播的方式来呈现给大家,但是相对于大型的游戏直播会邀请一些导演、主持人、有关工作人员等。因此存在各个主体在直播游戏中权利的分配问题。还有一些直播内部的问题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所以我国的网络游戏直播需要相关的法律保护来有效的进行。
3.相关法律条文不能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的利益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提供游戏赛事节目直播、转播,对于他可以自己选择性的进行资金和人力的投入来得到回报。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可以了解到信息网络游戏直播不控制定时播放、广播权中的广播形式不包括网播,由于种种原因的不规范导致了不能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的利益,而在一些直播中有些人群有着高额的收入,但是也有一些人群的直播利益大部分都会被直播平台抽取。在面对各个方面的主提利益的时候需要认清利益和义务的关系,再通过法律解决。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善针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的问题,还需要在原则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并且通过《著作权法》来规范网络直播的素质水平,分清网络游戏直播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的利益平衡,使直播方和直播平台各方的利益得到满足,明确利益的分配。
三、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的普遍,网络游戏直播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必然的产物,在针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版权法律保护上,应当在各个相关管理人员和我国的配合下完善有关条例,在独创性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通过有效的手段处理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权利纠纷,在网络游戏直播中有必要了解游戏直播的权利属性,通过了解应当分清网络游戏直播中的相关权利的属于哪一方,加大对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法律保护,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促进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饶传平.浅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J].大观周刊,2013(9):30.
[2]汪美侠.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江淮论坛,2010,(3):140-142.
[3]王瑜.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法保护[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10,(4):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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