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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普遍认同的路径探究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8-10-11
简要: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构成, 是人类法律理想的价值化抉择, 也是价值哲学范畴及概念的法律化展示。我们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 体会其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构成, 是人类法律理想的价值化抉择, 也是价值哲学范畴及概念的法律化展示。我们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 体会其内在的正义、效率和创新的本质, 全面深刻地认识现阶段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人本主义、和谐社会新价值观的角度, 深入挖掘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提升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实现正义、效率、创新价值的超越和升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

  在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变革和发展的进程中, 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 从其价值层面进行体悟和反思, 了解知识产权法价值的目标及意义, 并分析现阶段知识产权法价值中存在的问题, 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1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研究意义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研究有其历史意义, 是特定发展时期对于客观实际的倾向和选择, 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 是对当前多元法价值冲突的一种协调性的表现, 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现实价值的一种判断, 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1 明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观念及准则

  对于知识产权法价值问题的评价和理解, 各人有其价值观念和准则, 考虑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客观性以及评价者自身的主体性要素, 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变革历程, 寻找、认知和选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在当前价值多元冲突的背景下, 要以正义价值作为主流评价思想, 竭力打造知识产权法价值问题的新秩序, 以国际正义和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入手, 以私权保护与利益的普适法价值为思想基础和前提, 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批判性的、对策性的解读和认识。

  1.2 重塑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包涵有一般法的普适性价值, 还应当涵括自身特殊的价值, 即: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创新价值, 要充分体现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能够充分反映出价值体系中蕴含的社会客观规律, 而且还可以映射出知识产权法缔造者的价值目标及主体性追求。在重塑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过程中, 要以理性主义精神为引领, 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与协调。深入挖掘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精神和理性意识, 使之形成全新的法律认知取向和评价立场, 更好地实现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2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成阐释

  2.1 正义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之中, 应当以正义作为其首要价值, 并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基础, 它所蕴含的正义价值, 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2.1.1 依循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人格正义。

  在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中, 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应当是独立、平等的地位和关系, 也可以自由选择知识创造活动的过程, 可以通过均等的创造机会获得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并且能使知识产权主体具有专有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不同的利益, 也即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利益结构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更好地实现对知识资源权威性的公正分配。另外, 还要体现对外国人的平等保护, 依循国际法中的“法律人人平等”的思想, 推行国民待遇原则。

  2.1.2 依循利益分配中的均衡与正义。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分配内容中, 还要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和安排, 要体现出对知识财富分享的公平性, 也即人们普遍意识中公认的经济利益的“公正”与“合理”。要注重对知识产权两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即:其一为知识资源的专有领域与非专有领域的公正;其二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有限性的公正, 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资源的利益分享, 成为一种知识权利的平衡法。

  2.2 效率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即为效率, 使知识产权各方的主体处于均衡、协调的状态之下, 在保护与限制之中寻求知识产权的均衡, 避免和消除知识财富中的利益冲突, 以创造者的权利为本源性权利, 传播者的权利为次生性权利, 要最大化地满足不同各方的利益需求, 更好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资源分配和权利均衡配置。

  3 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的实现路径

  目前,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还存在较大阻碍, 具体表现为: (1) 知识产权法中本土文化的缺失。在中国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 对于国际法制的引入和嫁接, 缺少本土文化的支撑和同构, 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相对薄弱, 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2) 知识产权法运作中的价值冲突。我国知识产权法运作过程中的政策立场的选择空间相对狭窄, 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 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基于我国发展现阶段中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阻碍, 要寻求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路径的知识产权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 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3) 无法使社会民众分享知识产权的利益。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信息创造者的权益和利益, 并试图为知识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创设制度化的环境, 然而, 这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限制知识信息在全社会范畴内的广泛自由传播, 由于知识信息创造者及投资人的自身利益保护意识的限制, 使知识产权法成为了知识信息垄断的外在支撑, 科学、先进的知识信息难以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共享, 而这显然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利。

  3.1 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移植

  知识产权法具有知识的共通性和经验共享性, 要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 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移植, 并使之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和政策方略, 选择符合本土地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 使之与本土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相吻合, 要基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背景和发展阶段, 评价和选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反对过度保护和“合法”垄断的知识产权技术壁垒, 更为合理而公正地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

  3.2 批判性地改造和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为了更好地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和理解, 就要实现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批判性再造和重塑, 要合理吸取世界法律文明的基本要求, 聚合不同国度的法律调整规则和经验, 使之成为人类法律实践的普适性准则, 充分彰显出法律智慧和理性光芒。同时, 还要融合中国法治文化的特殊元素, 注重法治发展理念的创新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 要注重整体精神、倡导理想人格和勇于创造、革故鼎新的观念和精神, 倡导知识创新、知识利益分享等知识产权文化, 导入影响意识观念的现代制度和文化, 更好地引领民众理解和认同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有其特殊的构成体系, 在其特有的目标引领之下, 要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 实现知识产权的正义、效率、创新价值的跨越式发展和升华, 更好地化解现实社会中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阻碍, 建构人本主义、和谐发展的知识产权观念, 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本土移植, 更好地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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