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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冲突问题研究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9-03
简要:社会转型,是一种由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向现代社会发展模式转变的历史进程。当前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加速转型期,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均前所未有。在加速转型

  社会转型,是一种由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向现代社会发展模式转变的历史进程。当前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加速转型期,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均前所未有。在加速转型的过程中,快速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使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多元化,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不断地被激发出来,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 新的冲突形式不断出现

  1 无直接利益冲突增加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物质利益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由于无直接利益者的加入而产生的一种继发性冲突。一般来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大多和冲突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他们之所以参与其中,只是借机发泄一下淤积于心中的不满情绪。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大量出现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表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这一关键时刻,伴随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而且由于各种问题长期的叠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情绪异变[1 ] 。

  2 群体性事件频发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其特征是:群体性、组织性、仿效性、破坏性和反复性。

  现有的群体性事件,一般呈现为三种形态:一种是无诉求、无组织、多带有情绪宣泄的集体行为;另一种是有明确诉求目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集体行动,其中有的事件因其持续时间较长、组织化程度高一些,已见社会运动的端倪;第三种形态是,冲突起初是目标明晰的集体行动,但随着无关人员的参与,逐渐演变为没有目的而仅是发泄愤恨情绪的集体行为,整个事件表现为两种形态的混合体。[2 ]

  近期以来,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众赴京上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北京和其他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据2005 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显示:从1993 年到2003 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 万起增加到6 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 万人增加到约307 万人。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因此处理难度较大,须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3 表达方式多元化

  面对冲突,民众和政府都在极力避免直接对抗方式,努力探索更文明、有效的表达方式。就民众来说,一方面,他们希望以无组织、有规矩的和平抗议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力求尽可能做到不违背现有的社会规制。因此创造了“散步”、“购物”、“集体喝茶”、“集体休息”等形式。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宽容。这也证明民众是可以和政府理性互动的,双方都在其中学会妥协,学会良性互动。在很多地方,警察也表现得很克制,无论是在上海、成都和重庆,还是广州、深圳和海南[2 ] 。

  (二) 利益冲突占据主导地位

  利益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根本关系,它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随着社会管理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阶层、群体和组织不断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权利和利益意识被不断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利益获取过程中,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不正当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结果是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集团身上,从而导致社会冲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现代化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主要社会矛盾没有变。利益冲突,依然是这一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正如孙立平所说:“从当前的情况看,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3 ]

  (三) 冲突双方呈现非对抗性

  科塞把冲突分为直接的现实冲突与非直接的间接冲突。他认为,群体越是在现实的问题上发生争端,他们就越有可能寻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折中方案,因此冲突的激烈性就越小;群体越是在不现实的问题上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激起的情感与介入的程度就越强,因此冲突就越激烈[4 ] 。

  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以经济领域的利益性冲突为主,具有明显的社会转型期特点,总体上较少涉及到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或信仰体系,也较少涉及到政治立场或意识形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因此,大多数冲突都可以通过协调利益矛盾等途径加以解决。

  (四) 文化心理冲突不断上升

  芬克认为,冲突是“任何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统一体由至少一种对抗性心理关系形式或至少一种对抗性互动关系形式相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者社会过程”[5 ] 。可见,利益分配不均并不是社会冲突产生的唯一根源,群体间由于教育水平、文化素养或者其他非物质性原因而产生的怀疑、猜忌等文化心理因素,通常也是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源。

  转型期,随着人员流动加剧和新兴阶层的不断出现,文化心理冲突逐渐散布开来,尤其以一线城市为重。主要表现为大量生存在城市中的农民工和生存在大城市的“蚁族”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文化心理冲突。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具有明显的“边缘人”特征。他们一方面留恋城市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但又对城市主流社会具有排斥情绪,由此造成其在身份和生活空间之外更深心理层面上的边缘化;而城市居民由于先天具有的“城里人”身份,在心理感受上有一种天然的优越感,不能从心理上完全接纳农民工也成为二者文化心理冲突产生的根源。近年来,农民工在城市的犯罪率逐年上升,更加剧了二者的冲突。

  “蚁族”指80 后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是对毕业后无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大学生的形象称谓。随着中国社会城市化、人口结构转变、劳动力市场转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结构性因素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选择在大城市就业,“蚁族”的数量急剧增加。“蚁族”与一线城市能否和谐互动不仅仅是他们自身的前途问题,更是关系到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一线城市社会和谐的大事。所以,尽管“蚁族”还没有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阶层”,但日益显现的“蚁族”现象应当引起社会的充分关注和重视。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冲突原因

  (一) 社会利益分化的日趋严重

  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已进入收入分化、利益分化阶段,中国收入分配呈现出向上层集中、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形成了以利益集团和强势阶层为主导的刚性利益配置机制。

  与其他社会相比较而言,中国在过去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内,与经济快速发展一样惊人的是各种新的利益群体迅速出现和成型,并开始明显地左右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利益分化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矛盾激化问题[6 ] 。阶层冲突、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都是利益分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

  (二) 民生建设步伐的滞后

  2007 年10 月15 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的第八部分详细阐述了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第一次将民生建设确立为政治目标,反映了党和国家将工作立足点定位为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民生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举例来说,当前中国社会中各个阶层的边界逐渐清晰化,阶层间的流动性亦在减少,又由于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集团性和内敛性使中国社会结构也开始趋于定型化,出现了精英联盟的趋向,并最终导致“上层寡头化、下层碎片化”[6 ]的趋势。这就需要更加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目前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诸多的不公平现象,这是民生建设的头等大事。

  (三) 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

  当前,中国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主要是信访。但是,现行的信访体制不但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的形势,而且还经常性的操作失灵。

  近些年来,各地由于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在少数,有的还酿成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他们的利益诉求大多是合法合理的,涉及到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涉及到他们最根本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诉求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之后,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和解决,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所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可见,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既是必要的社会安全阀,又是一种泄洪装置,有利于缓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四) 基层政府对群众权益的漠视

  除了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之外,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未能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而积聚的不满情绪也是导致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地方基层政府过于强调自身的利益,将基层政府和基层领导的个人利益摆在高于群众利益的位置,漠视群众权益诉求,最终导致冲突甚至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要从根本上改善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基层政府领导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化解社会冲突的基本对策

  从根本上化解社会冲突或将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社会运行规则和机制方面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更要在转变思想、建立健全体制上下大力气. 具体如下:

  (一) 辩证看待社会冲突

  稳定,作为一种社会运作状态,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在努力谋求和维护的一种状态。它既是进行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前提,同时又是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前提。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稳定只是一个相对状态,绝对的稳定是不存在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个阶段,社会冲突加剧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正如桑德斯所说,每个社会都有比较持久的、稳定的、经过良好整合的组织要素,但即使是在整合性比较强的社会关系中,也存在着对立关系,这种对立关系潜伏在整合性的关系中,随时随地都可能显现出来。有了这个认识,就能理性看待社会冲突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从而做到理性面对社会冲突和理性解决社会冲突。

  (二) 构建社会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认为,在治理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经济主体、社会主体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还政于民,还权于社群,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因此,在社会治理下的政府必然是服务型政府。

  但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典型的“强政府、弱社会”模式。政府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政府对社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和干预权,社会则完全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1978 年以来,我国采用了政府主导型改革模式,即由执政党主动发起的、在社会主义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按渐进的方式推进的改革。从根本上说,这种改革模式契合了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目前的政权组织形式,因而能够保障社会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并取得巨大成就。但是,这种改革模式也存在弊端,即客观上为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的资源配置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此,构建新的社会治理理论、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

  (三) 注重社会利益调整

  利益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人的生存发展、社会地位、人格尊严与价值体现的根本问题。从本质上讲,社会冲突就是利益冲突。从已经发生的冲突、矛盾和上访案件看,抗争者们往往都是弱势群体,而加害者们往往都属于强势的利益群体。总之,几乎所有的冲突和矛盾都是各种利益群体的肆无忌惮的掠夺和侵害造成的[7 ] 。所以,要解决社会冲突,在实践上要注重社会利益调整。

  要调整社会利益,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遏制利益群体的贪欲,压缩他们的利益空间,隔离他们之间的利益交换。从政策和制度上看,要为社会底层人员及其子女创造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和渠道;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创造平等的教育机会、稳定的就业岗位、完善的保障体系和安定的社会环境。惟其如此,才能将社会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 健全社会预警机制

  社会冲突事件多为突发事件,所以,对社会冲突事件的管理也属于危机管理;而危机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预防或预警。

  健全的社会预警体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志,建立社会预警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可能出现的危机事件的预测来防范社会危机。一般来说,社会冲突孕育着社会危机。大多数的社会冲突事件并不是没有前兆,而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对社会冲突事件预警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完善社会预警机制,在冲突事态扩大之前予以妥善解决,真正起到预防的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冲突事件可能导致的危害降到最低。

  总之,在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会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但是,只要我们能辩证认识冲突,理性对待冲突,并通过制度设计使社会各种力量形成均衡态势,从而实现社会在更高水平上的整合和凝聚,就一定能缓和社会冲突并最终铲除冲突根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