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本位”是“法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在此摘引几段论述为例:“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制约。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的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2.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凡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3.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联系
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之中,离开义务,权利就成了一个绝对的、单纯的“异己”,也就失去了本位的性质。
4.揭示了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
“权利本位”所揭示的是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整体中,即在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系统中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反映了人们之间的平向利益关系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权利相对人之所以履行义务,则是因为他相信与之相对的权利主体已经或以后会履行同样的义务,自信作为法律关系另一极的主体,他有正当和合法的资格要求对方履行与自己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
6.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活动应以权利为本位,各级各类法律工作者和全体人民应当普遍地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
二、目前高校学生权利的认识偏差
高校学生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拥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高校的受教育者,拥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权利本位理论下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基本权利的分配不受歧视。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高校学生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高校学生在行使其权利时,不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还受高校管理权力的限制。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权利主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是对绝对支配权为标志的“权力本位”的反抗,表达了一种更为先进的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但是高校学生容易对自身的权利认识产生一些偏差。一方面,他们有可能认为“个人权利本位”、“个人利益至上”,强调自身个体的权利,而对集体的权利、社会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避而不谈,从而导致个人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很有可能使一部分高校学生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自身的义务。他们认为权利本位是只要权利、不要义务,权利和义务没有什么相关性。在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上,他们看不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
三、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1.保障理念
(1)以生为本。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中,始终不能离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被誉为“终生校长”的梅贻琦先生明确主张:“办学校,特别是办大学,应有两种目的:一是研究学术,二是造就人才。”高校永远不能回避培养人才的基本职能。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的问题,高校一定要按照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掌握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积极主动地运用恰当的方法,引导学生成长,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以学生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高校需要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观”,有意识地改善学校的育人环境,营造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氛围。
(2)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是高校的一个重要特色,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密切相关。自主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民主治校。民主治校即大学所有成员或成员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或参与管理的某个环节或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组织形式包括全校教师大会、理事会、校务评议会、学术委员会及各种专业委员会,为一种大会制及委员会制的治校模式。
(3)依法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在全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共识,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和应 有的回应。在依法规范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正当。从法律学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通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二是责任管理。责任高校管理原则是全部高校管理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高校管理法规的核心和基本精神。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高校管理法治化。
三是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对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非常重要,失去司法审查作为最终保障的任何民主制度最后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4)正义程序。在高校管理中,正义程序主要是针对瑕疵程序设置的。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瑕疵程序表现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公告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听学生陈述或申辩、遗漏法定程序、违反时效制度、违反回避制度六个方面。正义程序的设置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步骤上要有相对人的参与,要能体现学校行政机关与学生的平等性和协议性,这体现正义的平等分配原则。
第二,因为学生在学校行政这一特别权力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方式上应当体现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照顾,这体现正义的差别原则。
第三,学生管理程序中的顺序应当体现学校行政机关权力合理有效的制约,这体现正义的矫正原则。
第四,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时限上应当体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正当照顾和学校行政机关权力的适当限制,这体现正义的差别原则和矫正原则。
2.保障措施建设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建设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二,学生诉讼制度。高校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为两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方面由于高校的管理权能否接受司法审查颇具争议,致使大量的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的权利纠纷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另一方面由于学生状告母校的社会舆论压力大而致使诉讼难以进行。
第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其他的学生维权制度建设
第一,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高校教育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适合由仲裁机构来裁决。仲裁解决教育纠纷,具有简便、迅捷、成本低和公正性强的优点。在解决教育纠纷时,独立的教育仲裁组织和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必不可少。
第二,学生听证制度。它是指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申辩、质证或学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征求学生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制度。
第三,教育调解制度。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教育调解制度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因为该制度下的委员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对教育纠纷的调解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同时也提高了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自身的法律修养。
(3)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第一,加强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也包括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教师的教育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从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执法力度是不够的,一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给侵犯高校学生权利提供了条件。
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一般性原则,如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及行政正当原则。另外,基于高校的特殊性,在高校行政执法中须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如保护学术自由原则、保护受高等教育权原则等。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行“法”的活动,首先必须有被执行的“法”即执法依据。高等教育的行政执法依据分为高教行政法律规范、高教行政规范、高校校纪校规。另外,在高教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下列规则:就高不就低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特定区域(范围)适用的规则、呈请有权机关裁决的规则。
3.权利认识的教育导向
(1)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任何社会都必须授予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然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法律理论知识教育
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教育过程中,不仅需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让学生对专业的法律有了解的过程。
(3)培育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法律情感
当高校学生能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的时候;当个人的动机“从单纯利害打算的最低阶段开始为权利而斗争,驶向主张人格其伦理生存条件的更理想阶段,最后达到实行正义理念的高峰的时候,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法律情感便会形成。这种神圣的法律情感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的信仰,这种信仰是一种类似宗教信仰般的情怀。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律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才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仰、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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