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两篇社区文化建设论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社区治理对策,论文分析了江苏地区社区治理的现状,社会治理不仅仅在于城市的良性发展。第二篇论文介绍了社会养老服务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问题,论文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均等化体系的一些建议,希望为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均等化提供参考。
《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社区治理对策》
这篇社区管理论文发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社区治理对策,论文分析了江苏地区社区治理的现状,社会治理不仅仅在于城市的良性发展,还在于乡村地区的改善,乡村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论文探讨了当前苏南地区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关键词:社区管理论文,新公共管理,社区治理,乡村社区建设
一、引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在人类的发展进化史上,农耕文明一直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农业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决定了基层群体的管理形式。提高乡村社区的治理能力,是我国政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处于加快建设城镇化以及国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基层组织尤其是乡村社区管理的发展与创新,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
二、苏南地区乡村社区治理的现状分析
苏南,主要是指苏州、无锡、常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苏南地区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前沿地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苏南任地区根据自身地区的特点和优势,开发出了卓有成效的乡村治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苏南模式”、“富人治村”模式,“政社互动”模式。
1.以乡镇企业为牵头的“苏南模式”。20世纪80年代,基于苏南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费孝通先生率先提出了“苏南模式”。所谓苏南模式,是指在我国江苏省南部经济较发达地区,该区域的农民在当地乡镇、村干部的引导下,以创立集体经济为主导的乡办和村办企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乡村重构模式。21世纪以来,为创新发展路径,苏南地区基层政府开始实施政企分开的举措,推行以社区所有制为主、乡镇企业为主、基层政府推动为主的新型苏南模式。
2.带有魅力型权威因素的“富人治村”模式。在我国长期的历史文明中,尤其是在乡村治理史上,乡村精英治理乡村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封建时期,其主要表现为乡村精英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延伸的保甲制和乡村内享有社会性权威的权势人物的影响,共同治理乡村。近代以来,这种带有魅力型权威的精英治村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富人治村”是指在乡村社区的村民中,少数先致富的村民,因其突出的办事能力和人格魅力,并获得村民认可的社会性权威,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中起着主导型的作用。
2.3村民精英自治型的“政社互动”模式。“政社互动”模式,是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简称。在2008年时,江苏苏州太仓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一系列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上下协商后,在全国率先出台互动纲领提出“政社分开”新思想,剥离旧有的行政责任制,把它改为签订《委托协议》的形式、并实施“双向评估”机制等一系列举措的方式,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府放权、社会善治”的创新实践。由此,“政社互动”模式应运而生。
三、当前苏南地区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从上文可以得知,虽然苏南地区在推动乡村自治和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国在乡政村治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机制尚不完备,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够成熟,公民参政的意识也不够强烈,苏南地区的乡村治理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1.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陈旧,职能界定不明确。我国《村委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方村委会必须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办理他们交代的各项事宜。这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集权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仅没有具体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同时,还因为乡镇政府经常分派临时性任务而充满随机性,因其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总是处在忙于应付上级行政机关的状态。
2.社区管理人员能力缺失。从当前来看,苏南地区的乡村社区管理人员总体呈现出管理观念落后,管理能力的欠缺的迹象,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封闭的村委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乡村社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央政府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发展战略后,出台了许多切合民情,有利于乡村自治发展的政策,然而,由于社区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其职权难以匹配,文化素质较低,工作人员的懒政思想盛行,服务型管理的意识不强,传统“行政化”管理的色彩浓厚等因素,许多关于乡村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管理能力滞后的村委工作人员,严重阻碍了乡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3.社区功能不完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方针政策,主要涉及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然而,当前乡村社区还面临着社区整体性功能不齐备的难题:第一,乡村社区缺乏足够的管理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乡村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因素;第二,乡村社区缺乏完备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和教育设施等;第三,社区社会组织的短缺,尤其是专业型社工的稀少,不能够在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很好地满足村民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些不完备的社区功能,使得乡村社区居民的生活单一,制约了乡村社区的多元化发展。
四、乡村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新型管理机制的创建
在推进新型乡村社区的建设中,基层政府要积极转变观念,将基层政府大量的服务职能下放到乡村社区,全面落实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使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转变为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使政府由管理越位到退位,由服务缺位到补位。村委会一直都是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村委会要跳出自己是“乡镇政府下设机关”的误区,积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扩大基层民主,提高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实现村民自治。
1.建设法制型的乡村社区。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更是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乡村社区的法制建设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化的长效机制是乡政村治的保障,乡村社区只有实现法制性管理,村民在享有自治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促进乡政村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奠定基础。
2.村规民约的约束。村规民约是由生活在同一乡村社区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依照当地的习俗,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属于自治性规范,也即是一种道德规范,是村民自我约束的管理方式。“村规民约”的实施,把“扬善而不是惩恶”的管理方式引进到乡村治理中,让广大村民自觉主动地参与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治理,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村务管理中来,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增强社区村民间的凝聚力,推动乡村自治的有序发展。
3.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村民公民意识。从苏南乡村社区的发展史来看,一直有着精英参与治理乡村事务的传统。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飞速发展,封闭的乡村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乡村社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村委工作人员的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也间接影响着群众的行为,影响新型乡村建设的进程。因此,社区要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定期培训这些村委工作人员,加强社区的人才队伍建设,并带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识。
五、结语
从古至今,我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有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长期以来,乡村治理都是我国的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关于如何善治乡村的课题,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我国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善治,需要有完善的乡村社区管理机制做保障,较发达的经济体做助推器,村民强烈的公民意识做支撑,乡村精英的治理能力做后援等治理体系的支撑,充分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民自治,建设和谐美好乡村。
参考文献:
[1]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3]陆留生,王剑峰,史卫民:中国和谐社区:太仓模式•太仓市“政社互动”调研报告[M].2012
作者:张国富 黄刚 王浪 曾钰媛梦 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社会养老服务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问题》
[摘要]随着国家对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视,社会养老服务得到了较快发展,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在提供机遇的同时也让社会养老服务面临非均等化问题。通过分析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的非均等化问题及其原因,说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发展滞后、养老形势严峻,构建均等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新型城镇化;均等化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也被写入“十二五”规划建议。在“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服务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1992年改革开放后中国正式开始实行城镇化体制改革,新型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出路。它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业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养老服务均等化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新型城镇化的关键。2011年,民政部指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服务体系”,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1养老服务的城乡不均等化
虽然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型促进了国民经济以较高的速度保持增长,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发展过程中城乡分割现象依然存在,不仅表现在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扩大的趋势,还表现在经济增长的成果、福利改善程度在城乡之间的分布也非常不平衡。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得不到有效保障,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等一系列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社会养老服务在城乡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平衡,城乡养老服务不均等化问题尤为突出。
1.2养老服务的地区不均等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不同地区政府财政能力差距较大,东部地区的财政能力明显高于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导致地区间的社会养老服务不均等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甘肃省2014年的生产总值低于北京市2005年的生产总值,东部地区的近五年生产总值明显高于西部(见图1)。这无疑加大了西部地区的养老压力,导致东西部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16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兰州、西宁等西部地区低保标准不到500元,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东部地区,比如北京、上海、苏州等,现在低保标准已经超过800元,造成严重的东西部地区养老服务非均等化,形成了西部农村健康与贫困的循环链,即生病—医疗费用增加一生活费用减少一生活困难一贫困一营养不良一再生病一更加贫困,使得东西部地区养老服务建设的差距不断扩大。
1.3养老机构建设不健全
我国的专业养老机构普遍以收住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为主,大多数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无法得到专业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在供求上也存在着“错位”,除了社会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和军烈属等扶助对象以外,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是自费。“公办的养老机构住不进去,民办的养老机构价格高”是社会中一个普遍的现象。一般养老机构的食宿费、基本护理费等费用都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收入。不少养老机构按照不同护理档次进行收费,如果老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护理费用,农村的贫困老人无法入住专业养老机构。
2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社会养老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
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社会养老服务非均等化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的发展不均衡,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公共服务偏向城市型的非均衡供给,造成养老服务的城乡差异化。主观上,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尤为严重,造成社会、政府、家庭不能准确的衔接,政府不能发挥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2.1城乡二元制差异造成的身份差异
城乡二元制经济发展结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的发展结构,其实质是将城市和农村分成了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单元,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显示,2013年的城市居民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两到三倍,收入之间的差距使得社会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更多面向城市居民。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的养老服务的保障却很少,农村贫困群体更是难以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文化素质差距的扩大等问题,城乡发展不均衡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国民经济及现代化发展的障碍,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发展差距。
2.2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观念落后
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现行的养老模式依然是居家养老占据主导地位,社会、政府、家庭三者的关系得不到较好的协调。一方面,由于1980年政府独生子女政策提倡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在不断上升,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大多数成年子女与长辈之间通常是异地生活,时间、距离、精力等因素的限制,以传统家庭照顾模式为主的方式面临着严峻挑战(见图2)。
3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养老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从2001年到201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1世纪的中国将进入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非均等化问题更是迫在眉睫,这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3.1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打破二元制经济体制,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方式,缩小社会养老服务的城乡发展差距。养老服务属于带有一定公益性准公共产品,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中负有无可替代的责任,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能够最大化利用有限资源、缩小城乡间的养老服务水平的差距。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基础上,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现实情况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支出结构,并逐步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经费支出比重。政府在养老服务的工作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承担保证养老服务质量的责任,没有改变养老服务供给的本质。政府应该针对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一套相应的监督与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公众的监督的作用,使政府养老服务工作更加透明,让百姓放心;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与年终评估联系起来,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引入服务承接主体的充分竞争机制,改变传统的固定承接养老服务主体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者的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3.2推行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
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医养结合模式的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是在以新的视角审视养老服务内容之间的关系之后,将老年人健康与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区别传统的单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由卫生、民政、老龄办等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针对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健康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医养结合”型服务内容、养老机构以及发展模式,同时将“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纳入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当中。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到保险范畴,在“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接受照护的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有助于减轻家庭在养老方面的经济负担,解决因经济困难看病难的问题。
3.3形成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的发展机制
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占有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养老责任要从由政府单独负责逐渐转变为政府和第三部门共同负责。政府要通过建立保障体系和引导养老产业发展,积极协调政府各部门,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保障机制,实现服务承接主体的充分竞争机制,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基础性投入,逐步改善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资金短缺与老年人服务多样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只靠政府带有福利性质的投入这种单一模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服务需求。需要通过采取社会集资、慈善募捐等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社会养老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加大对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等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
3.4完善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
我国唯一的一部系统规范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对于许多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老年福利体系,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是较为落后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多空白,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是社会养老服务有效开展的基本保障。养老服务是一项社会服务,虽然占据主要地位的依然是居家养老模式,但仅依靠道德的力量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为社会养老服务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在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及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进行细化。例如西部地区贫困老年人的保障、残疾老年人保障、奉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老人的保障、居家养老和社区助老服务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制定,使老年人的权利更加具体化,法律更加具有操作性。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政府主导下不断完善,但是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发展差距使社会养老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出现社会养老保障发展滞后、养老形势严峻等问题。通过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转变承接主体和增加资金投入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机制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养老服务非均等化问题,为缩小城乡养老服务差距,促进新型养老服务均等化建设提供建议,只有保障社会养老服务的均等化,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楚亮.城乡分割、就业状况与主观幸福感差异[J].经济学,2006(3):817.
[2]沙治慧.我国西部城乡一体化与东部的差距[J].四川大学报,2006(3):85-87.
[3]杨景亮.建立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冷思考[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2-09-21.
作者:吴璨 唐黎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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