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短视频二次创作面临诸多侵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短视频二次创作该如何做到合理使用素材,以规避侵权风险,成为其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业者树立版权意识、网络平台把好责任关是解决该类问题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法律层面上的“火花原则”与管理层面上的“避风港原则”以及相应延伸的“红旗原则”的提倡和应用,才可能真正避免短视频二次创作中的侵权问题。
[关键词]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规制
李静兰 传播与版权 2021-12-14
自从短视频诞生以来,X 分钟看完一部电影、X 分钟追完一部电视剧成为可能,这样的短视频作品也成为受众喜爱的内容。这种影视解说类短视频通过剪辑电影或电视剧的片段,并配上对剧情进行介绍或者评论分析的解说,构成了短视频的二次创作。这样的短视频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存在,获得了诸多受众的青睐。但是,显然这样的短视频存在侵权的嫌疑,可能会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协助政府依法进行网络监管的 12426 版权监测中心在 2020年底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指出,在 2019年 1月到 2020年 10月期间,其监测到的侵权视频达 3009.52万条,其中受到侵权最为严重的是热播电视剧、院线电影、综艺节目等。
在 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500多名艺人以及 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行业协会、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抵制短视频侵权行为[1]。实际上,关于影视作品版权的问题,各方已经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9年就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另外,各视频平台也在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并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但是,为什么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依然是版权问题的重灾区?当前所存在的版权问题该如何来减少,以促使行业的良性发展。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二次创作模式:音视频、图像内容的再生产
所谓短视频“二次创作”,即短视频创作者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二次创作是一种复杂的艺术创作过程,包括了效仿、改编、引用等方式,创作者会在原创的基础上进行引申、发挥,并形成自己独特的信息输出作品。例如,创作者引用原创作品片段进行评论,阐发自身的观点,它并不是剽窃他人作品,而是在他人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效仿、添加、填充或加以延伸。这些经过二次剪辑加工后的作品与原创作品内容有着显著的区别。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分为以下六类:一是预告片类短视频,如影视预告片、片花、花絮等官方发布的宣传物料;二是影评类短视频;三是由两个以上影视片段组成,通常有文案、配音,围绕特定主题的盘点类短视频;四是将影视作品切断并配上标题的片段类(CUT)短视频;五是引用作品的多个镜头或片段,进行解读、叙述和评论,进行二次创作的解说类短视频;六是由单部或多部作品素材重新组接而形成的拼接混剪类短视频。这几种短视频类型是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主要形式。当前,在互联网平台上出现得较多,且极受关注的是解说类短视频。特别是影视综艺方面的短视频较多,并且剪辑加上解说文本已经成为其创作的主要形式。
以抖音解说类短视频账号“毒舌电影”为例,该账号拥有近 6000万粉丝,是一个无可置疑的头部自媒体。该短视频账号已经发布了 596个短视频作品(2021年 8月 21日统计),其中绝大部分是电影解说评论类作品。那么,“毒舌电影”这个自媒体账号为什么不涉及侵权问题呢?第一,大多数情况下,“毒舌电影”会提前向版权方取得使用许可,并在短视频作品中标明“本视频已获授权使用电影片段素材”的字样。这表明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版权方的许可,避免了侵权行为的产生。第二,其短视频素材会选择没有版权争议的先导片,在内容上只描述那些吸引人的、具有冲突和悬念的情节,以及故事概要。这相当于为影片打广告,且没有涉及影片的主体内容,因此不会出现侵权问题;第三,其还会选用时间比较久远的电影,优先选择上映时间超过 50年的影片,以规避侵权问题。
当然,除了视频素材,还有音乐、图片、字体等素材也容易出现侵权问题。在短视频二次创作中,为了让短视频作品内容更好、传播力更强,创作者往往会加入一些背景音乐,或者在剪辑过程中加入一些图片以强调观点或主题。同时,在视频中加入字幕或者特效等元素也是短视频生产中的重要方式。但不管是音乐、图片,还是字体,或者其他视频创作元素,都是受版权保护的,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也会导致侵权。因此,在短视频二次创作中,创作者需要通过不同渠道获得使用许可。
二、二次创作原则:短视频作品生产与侵权边界
实际上,二次创作很早就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例如,曾在网络引发热议的短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重新剪辑了电影《无极》和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道》的一些内容,对无厘头的对白、滑稽的视频片段进行拼接,并对陈凯歌的电影进行了批评。虽然这是一个二次创作的作品,但是经过编辑加工并添加其他元素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已经完全颠覆了原作品的思想表达,事实上已经对原作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解构,重新建构了一种思想内容。此外,它没有以商业利益为目的,而成为一种批评的载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推动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受到鼓励,但是它要符合两个方面的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火花规则”。
首先,当前社会大众已经认可了对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的合理性。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中,合理使用原则得到共同的认可。本质上,这是保障表达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在著作权中的体现[2]。换言之,在著作权的合理范围内,规范对原创视听作品的二次创作,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实现方式,能提升文化生产的积极性。显然,从目前来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部二次创作作品完全颠覆了原作品的思想表达,有了自己独特的思想阐释。而这种新的思想阐释即是对原创作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使用。
其次,在互联网短视频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火花规则”被逐渐采用。所谓“火花规则”,即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只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有一点“火花”,也就是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独特的观点呈现,以及主流价值观念的传递,在某种程度上能推动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那么它就是一部具有新意义的作品。虽然这个原则还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判定标准还不统一,但在当前具体的司法案例中,这样的原则越来越多地被法庭用来进行短视频侵权案件的裁定。
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二次创作相比,当前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大量出现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却存在另外的问题。这些短视频创作者将两三个小时的视听作品剪辑为三五分钟的短视频,并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事实上,很多短视频作者在剪辑、搬运视听作品内容时,并没有遵循合理使用原则和“火花原则”。很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作者对原作品片段的剪辑,不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这些作品,阐述或者说明某种问题,而是在二次创作、编辑中直接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对原作品内容进行缩减、剧透,不仅影响了该作品的正常传播,而且往往是为扩大影响力,获取更大的商业收益,从而造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这样的短视频不能被认为是二次创作,是实实在在的侵权行为。
三、方法与策略:二次创作需遵循的原则
在传统时代下,以学习为目的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并未被确认为侵权行为。但到了新媒体时代,短视频用户通过各种手段剪辑、拼贴他人作品成为常态。大多数短视频不仅未经授权就使用他人作品,而且也没有遵循合理性原则和“火花原则”。更为严重的是,在当前的流量经济时代下,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模式不断创新,使得短视频内容传播与经济效益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抖音、快手、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在对受众形成规模化的吸引力后,大量介绍类、解说类短视频成为引流和带货的重要手段,在提高相关推介产品销量的同时,也给平台和自媒体本身带来了相当的广告收益[3]。换言之,当前所谓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事实上,这已经超出了个人表达自由的范围,对原创作品的版权造成损害。
那么,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实现一种双赢或多赢的局面,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事实上,实现这一局面应该是多方协调、努力的结果。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当然是重中之重。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这些规章制度对短视频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对短视频版权保护涉及较少,没能从规章制度方面对短视频侵权做出严格防范[4]。但随着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使用了“视听作品”这一表述,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将短视频等新型作品纳入,促使短视频从业者在创作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5]。另外,在短视频行业监管越来越严的大背景下,行政投诉在效果上不但可以使得被投诉平台批量下架被投诉内容,而且被投诉平台还需依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从而更好地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规范。
其次,短视频从业者要树立版权意识,避免陷入侵权泥潭。相关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学法知法,从而提高版权意识。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等各方都需要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努力做到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对原创影视作品的二次剪辑和传播中,需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没有获得官方授权,或者版权价格太高,个人难以承受,那么创作者在进行短视频二次创作的时候,需要体现与原创作品明显区别的思想内容。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措施也越来越严格,短视频创作者的版权意识也应随之建立起来。
虽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过于分散,但是使用行为的产生却相当频繁,这使得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在创作前获得合法的版权许可具有相当的难度。同时,在当今的互联网平台中,不管是权利主体,还是作品使用方式都缺乏稳定性,其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并未形成稳定的关系。因此,历史上针对大规模交易而形成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不适用[3]。不过随着市场的发展,当前几乎所有的头部短视频自媒体都从属于某个 MCN 机构。相对而言,MCN 机构作为一种公司制主体,在与版权权利人之间存在形成稳定合同关系的可能性,即这些 MCN 机构可以机构的名义获取内容使用许可,以供旗下自媒体进行二次创作。这是一种规避侵权行为的有效路径。
最后,网络平台承担着多重的责任。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资本的快速积累,网络平台作为短视频管理平台的责任越来越重大。网络平台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平台是技术的实施者。当前,网络平台在技术的应用上越来越成熟,短视频的审核技术体系也趋近完善,如推进版权过滤审核机制,对原创作品与二次创作作品的分类管理等。第二,短视频侵权的“通知—删除”原则应该得到拓展延伸,即“避风港原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该有新的适用原则。第三,网络平台特别是头部网络平台的实力足以通过自身的渠道获得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并通过平台的管理环节,再授权给本平台的创作者使用,从而建立一种集体管理和使用的版权机制。
短视频平台的技术日趋完善给短视频二次创作的规范化带来发展机遇。长期以来,因为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可以给平台带来巨大的流量和经济利益,所以网络平台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并不是特别及时和到位。但是,随着版权管理越来越严格,平台也不能以不知情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当前,几乎每个平台都有视频上传审核机制,而这个审核机制的完善是每个平台必须面对的问题。针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平台应该细化标准,利用技术审核的同时,建立相应的人工审核机制。
另外,短视频平台长期沿用的“避风港原则”应该得到细化和拓展。所谓“避风港原则”,即在短视频市场尚未如此繁荣的年代,为了推动影视艺术的发展,繁荣互联网文化而推出的“通知—删除”机制。当时,这个机制得到大范围应用,版权方看到侵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时,可以通知平台进行删除。但随着短视频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避风港原则”已经不能满足版权管理的要求。这里必须提到侵权认定的“红旗原则”,即如果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使用的原创作品具有明显的标识,如正在热播的电视节目或者正在上映的电影,此时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在传播过程中的侵权就像红旗一样明显,那么互联网平台的管理人员就可以轻易识别侵权行为。如果这种情形,网络平台还为其提供传播服务,说明平台主观上是存在错误的,平台必须对此负责[6]。
互联网平台可以建立一个版权管理数据库,提供给平台内部的二次创作者使用。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实力逐渐增强,特别是头部互联网平台,其本身就购买了很多影视作品的版权,他们可以着力建立基于集体管理组织将版权授权给短视频二次创作者的机制,实现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平台内部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共享,从而促进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如此,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侵权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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