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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演进与发展困境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22-03-31
简要: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实施以来,北京市房山区J村顺势而为,从2010年开始接连成立了4家合作社。为克服经营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足的问题,2013年又成立了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实施以来,北京市房山区J村顺势而为,从2010年开始接连成立了4家合作社。为克服经营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足的问题,2013年又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J村3家合作社是联合社的成员。为了更好地对接市场,2017年J村注册了商贸公司。至此,J村基本建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形成了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基础,有效地带动了低收入户的增收工作。但与此同时,也遇到了总体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合作社运营不规范、服务内容单一等困境。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强化规范发展,创新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思路,提高合作水平。

  关键词: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明确提出:“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一次被比较明确地在法律文件中提出来,体现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力量。

  1 问题提出

  经营主体,是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经营主体是不可分割的个体(个人)或者紧密而稳定的团体,具备经济法上的资格和职能。经营主体既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業法人和公司,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并以营利为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则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1]。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农业经营主体除了少量的集体农业企业和国有农业企业,主要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中的“家庭”。

  学术界能找到较早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的是黄祖辉等学者于2010年使用了此概念,并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范畴[2]。中央一号文件中正式使用这个概念是在2014年,从此频繁在各种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出现,比如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9年2月《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下简称《发展规划》),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是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综上,本研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并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规模化为基础、集约化为标志,包含家庭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

  在众多政策的指引下,北京市房山区J村逐级建立起自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形成了具有大户、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等各主体俱全的经营体系。本研究以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演进过程为例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和思路,为政策的制定和村子后续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2 J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演进过程

  2.1 J村基本情况 房山区J村村域面积7.67km2,户籍人口524人,常住人口324人,劳动力160余人,以山地为主,山地梯田28.27hm2,山地林地30hm2,拥有16000余株白海棠主打梯田的果园,同时在周围山上修建登山步道。

  J村自然条件较为贫瘠,经济基础条件差,建设落后,农民收入低,村集体既无支柱产业,也无其他可开发资源,之前依靠附近的煤矿谋生(下矿或运输等),但2008年因为经济转型煤矿关闭,依靠煤矿谋生村民重新陷入失业状态,经济收入急剧减少以至部分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另外,J村村民按以前的生产队分6片分散居住,多为年老体弱的老人、妇女,村民缺乏就业技能,仅靠打零工或卖自家果品维持生计,收入不高。虽然海棠产业已逐渐成为本村的支柱产业,但由于发展晚,短期内达不到采摘和观赏的需求,加之果品产量低、价格不高、品种单一等因素,整体效益不高。仅仅依靠果品产值,难以实现增收致富的目的。2016年,J村被认定为北京市234个低收入村之一。

  J村也有自身的一些优势,如交通极为便利,是通往周边风景区和红色旅游区的必经之路;空气清新、环境秀美;处于乡镇统筹规划发展的重点区域范围,潜力明显;村集体果园已初具规模。

  从2010年起,以J村为注册地,陆续成立了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联合社、1家农商公司,基本建成了本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2.2 J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定义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从概念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服务对象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当年,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为2.6万家。之后2008年达到11.09万家,2009年达到24.64万家,2010年达到37.91万家,2014年首次突破100万家,达到128.88万家,到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0周年的时候,达到175.4万家。随后因为“僵尸社”“空壳社”的问题,合作社数量的增速明显放缓,但总数依然在增加。

  J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虽然与《合作社法》实施时间相比略晚,但和全国的步骤基本一致,2010年成立第1家,2016年成立时间第4家。目前,J村的4家合作社分别是HJY种植专业合作社、JHXY种植专业合作社、XRHS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和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中,HJY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最早,于2010年成立;社员也最多,有76户,其中J村28户,其他成员是周边村子,流转土地6.67hm2,主要进行蔬菜、仁果类、核果类水果、葡萄、坚果、谷物、豆类、油料作物、苗木等的种植。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是养殖家禽家畜;养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介除外);种植农作物。至今发展成员共计6户,占地1.33hm2,2012年养猪200头左右,2019年达到990头。XRHS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业务范围主要是旅游资源开发(不含旅游业务)、农业观光、采摘、种植农作物、花卉、苗木。至今发展成员共计64户,J村民入户成员共计17户,流转土地5.33hm2。JHXY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是种植果树、苗木、花卉、蔬菜、农作物;农业观光、采摘;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为本社会员提供服务)。至今发展成员共计53户,J村民入户成员共计2户,流转土地共计2hm2。

  在目前的4家合作社中,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因为非洲猪瘟全部捕杀掩埋,处于转产调整之中,基本没有运营;另外3家合作社组成ZFZX民俗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运营。

  2.3 J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模 从2007年《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全国合作社的数量迅猛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经营规模比较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力不足等[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实现规模经济,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选择合作和联合的方式。这种由几家合作社联合而成的组织被称为合作社[5]。2013年,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对于设立、变更和注销、成员数量、社名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联合社的发展。随后,各省市陆续出台联合社注册登记管理的办法和意见。从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联合社是合作社发展和逐渐成熟之后迈入的高级形态[6]。

  J村ZFZX民俗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4年11月,主要经营范围是旅游资源开发、种植苗木、花卉、农作物、农业观光、采摘、销售初级农产品、新鮮水果、蔬菜等。联合社有成员单位6家,成员总数400户,土地总计66.67hm2,涉及J村及其周边的村子。J村中除HCYH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为转产原因没有加入外,其他3个合作社均是联合社成员。另外,联合社还包含乡镇其他村的2个合作社,5个合作社各占20%的股份,出资额分别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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