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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光伏税收优惠及会计核算研究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22-02-24
简要:摘要:在现行农业光伏纳税现状、部分税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文将从光伏电站未来发展的趋势、农业光伏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农业光伏会计核算三方面对农业光伏税收优惠及会计核

  摘要:在现行农业光伏纳税现状、部分税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文将从光伏电站未来发展的趋势、农业光伏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农业光伏会计核算三方面对农业光伏税收优惠及会计核算进行研究。

  关键词:农业光伏;税收政策;会计核算

  一、光伏电站未来发展的趋势

  我国分布式光伏存在着巨大潜力,随着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光伏崛起,我国“集中式强、分布式弱”的光伏发展格局已逐渐开始扭转。从18省、市、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分布式光伏正成为各省、市、区及主要能源央企投资开发的重点。

  二、农业光伏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

  (一)农业光伏

  农业光伏即光伏发电与农业活动相结合,优劣互补,使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就云南省大部分干热河谷地带而言,光照资源充足,但是降水较少,发展农业光伏,光伏板覆盖区域采取租用土地模式,不改变土地原有形态,优劣互补,能够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农业光伏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

  1. 光伏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

  (1)企业所得税优惠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耕地占用税

  2.农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

  (1)增值税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界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六种减半征收,其余免征。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是指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际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显然从事农业不属于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范畴。

  针对农业光伏,税收优惠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几个税种而言,均存在着许多筹划空间。农业光伏既涉及农产品销售及电力销售。选址的不同、选择农业种植作物的不同都对企业的税负有着重大差异。例如,农业光伏,根据光照资源,可优先选择城镇工矿区以外,农业选择种植喜阴中药材等除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外的农作物,这样既节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可享受农业种植销售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农业光伏既伴随着农业种植又伴随着电力生产,对于耕地占用税,租地部分的在地表形态并没改变的情况下,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存在着一定的沟通协调空间。

  三、农业光伏会计核算

  (一)农业光伏基建期会计核算

  对于农业光伏基建期,会计核算和一般电力企业来说差别不大,但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核算建议区分核算,例如农业光伏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农业光伏部分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为能充分享受税收红利,降低税务风险,需细化会计核算科目体系,若能分开核算,需形成明确固定资產。

  (二)农业光伏运营期会计核算

  农业光伏投产运营后既伴随着电力销售收入,部分可能也伴随着农产品收入;运营期间需将投入部分人力、技术、科研,以应对光伏组件的衰减率,以提高其转化率、提高农业产出。为充分发挥农业光伏税收优惠的调节及促进作用,部分核算需更加规范、需分开核算。

  1.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口径凭借企业的自主判断,口径限制较少;税收口径最小;高企口径介于二者之间。针对税收优惠与会计核算,为降低税务风险,建议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相关关于研发费用核算的制度,确保三口径一致统一。

  重点是研发费用的归集,一是人员人工费用二是直接投入费用,但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是折旧费用,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五是三新一试费用;六是其他费用,但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针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应重点关注特殊事项的加计扣除,例如委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财政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2.收入核算

  农业光伏收入不仅是电力收入,部分还涉及农产品收入,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将电力收入与农产品收入分开核算。

  但目前农业光伏部份优惠政策存在部分未明确现象,存在部分不完善现象,部分政策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光伏增值税之前享受投产前三年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光伏投产后前三年存在着大量建设期进项税未抵扣完,等抵扣完开始缴纳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已过期,这种现象其实并未将此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税收的调节作用。

  核算口径方面部分税会差异需更加规范。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科技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适应目前日新月异经济的发展,研发费用核算口径、税务口径、高企口径需更加规范,应争取达到一致统一,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

  对于农业光伏,无论是其税收优惠还是其会计核算,都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历史潮流不断完善。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出问题所在,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以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气候变化蓝皮书(2019)

  [2]王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7.

  [3]黄依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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