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变更表现在工程量的变化、单价的变化、计费项目的变化,或3种变化兼而有之.本文针对几种常见的工程变更分别进行了分析,其中新工作内容的增加、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变更和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引起的变更,是比较复杂的,需要造价工程师在核定工程结算造价时,遵循价格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合理地进行造价管理.
关键词:工程变更,造价,造价管理
工程变更一直是工程建设中困扰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所谓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以及业主的需求变动,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等的变更.工程变更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载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一是工程量的变化,二是单价的变化,三是计费项目发生变化,或3种变化兼而有之.实践证明,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5%一15%左右,少数项目超过30%或更多.因此,如何在施工阶段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是一个非常现实
的问题.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非常广,一般包括: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任何工程量的增减、某些工程项目内容的调整、因技术规范变化引起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引起的变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作、因施工范围的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施工难度增加或减少等.
2工程变更的原因
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设计漏项、地质情况变化、工艺改变、设备选型不当、施工技术等都可能引起工程变更.如工程设计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动.对必须发生的,尤其是涉及到费用增减的工程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工程施工前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工程变更是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最大的因素,但客观地讲,任何工程项目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既可以由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的,也可以由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发生后,其审查尤为重要.工程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业主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可见关于工程变更的估价工作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这些变更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涉及到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方、施工方和造价控制部门等各方面的工作.
3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条款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3.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办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3.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3.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3.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4工程变更中的造价控制
工程变更的因素很多,对工程造价的处理相应也会有不同.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4.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这种变更导致的造价核定比较简单,工程量由造价师核定,根据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得到变更造价.如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照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那么变更的单价也是合理的.
4.2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内容这种变更若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单价,可根
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变更单价,或参照相似工程的变更单价,以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结算造价.例如地下室外墙防水需要增加一道4 mm厚SBS防水卷材,原设计没有,变更单价可按照双方协商议定,或参照类似工程的相应单价,如有争议,可根据当地定额及市场价,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核定单价,或到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裁定.
4.3原合同范围之外的变更项目如果变更的工程项日性质和内容与原来合同不同,则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另签新的合同文件,按照变更的工程内容核定工程单价,按新增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4.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如果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调整的条
件和范围,如约定子项工程量变更在上下幅度范围内0-5%时,不再另行计算,那么在此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变化不应计算,超出此范围之外的工程量按实际增减,按照原合同中的单价和增减的工程量核定计算工程变更造价.如果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变更增减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调整计算.如果变更项目是新增工作内容,原合同中未涉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参考类似工程结算的单价,与建设方和施工方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照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4.5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反映的是一种估算工程量,承包人据此报出综合单价,尽管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结算,但当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综合单价也会产生相应
的“规模效应”变化,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原有合同单价会损害公平原则,原有的合同单价也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也就是说,当变更的工程量或造价超出限额时,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造价可以不根据原有合同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应重新核定,但是未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单价仍按原合同进行计算.对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可按下列3种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1)原合同单价较高,当变更增加工程量较多时,施工方增大规模效益,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
(2)原合同单价适中,工程量变化较大会使得施工方获利,因此可维持原单价.
(3)原合同单价偏低,如果工程量大量增加,继续使用原单价会使施工方的亏损更严重,因此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可采用协商的方式确定单价之来计算.
4.6已经确认的增减变更造价的优惠问题,已经确认的增减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是否合适等:工程变更中的造价管理用投标时施工方承诺的优惠率来进行优惠,这个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往往造成后期甲乙双方扯皮.所以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变更部分是否优惠、优惠多少等问题,这样最终结算时,才能保证对
甲乙双方公平、公正.
4.7 建设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的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等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建设和施工双方应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和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做出详细约定,对工程量发生变更时价格调整的方法和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或遗漏时的允许调整范围和调整时单价的确定进行规定。
总价包干的项目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所含的工程量一般不能进行调整。但竣工结算时,设计变更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进行调整。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在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在项目实施阶段和结算阶段,经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实施和结算支付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应重视项目前期的贮备工作,适当放宽设计时间,提高图纸设计质量,清单编制单位要加强编制质量,加强校审制度,尽可能的减少错算、漏算。施工单位应根据自己的优势和管理水平合理报价。招投标双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总之,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复杂,很多情况不是上述某一种变更,可能是好几种变更掺杂在一起,但不论如何,造价工程师在核定工程结算造价时,应该遵循价格公平的原则,才能合理地进行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是复杂和多方面的,因此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控制好工程变更,造价工程师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工程变更的含义和范围,采取正确的计价方法,合理确定结算价格,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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