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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相关法律依据及其现存问题思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25
简要: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比赛及使用与体育有关的场地器材设施而引起的伤害。总体上看,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超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比赛及使用与体育有关的场地器材设施而引起的伤害。总体上看,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超过学生正常承受能力、教师组织教学出现过失、学生自身健康原因、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等6类,其中课外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最高。

  2.1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精神

  目前我国在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单独立法,而涉及相关法律内容的法律法规有7部,分别是:1)《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实行;2)((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行;3)《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制订,2002年9月1日起实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6)《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实行;7)《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7年9月1日起实行。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第一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较详细规定和解释的法规,但由于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司法依据,因此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方发挥的作用有限。

  由于青少年学生正处于特殊成长时期,社会经验不够丰富,鉴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到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伤害,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个精神,在校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类。

  2. 2现行法律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有待完善,表现为:第一,法律中原则性规定较多,明确适用于体育运动伤害的规定较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因对条款理解不同而出现对适用的争议:第二,相关法律中涉及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规定很简单,而实际情况复杂,如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合乎体育规定的伤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并未给予规定,因此在出现这类事故时实际上是无法可依;第只,《民法通则》等成文法对法官约束很大,实际上缩小了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选择法律的范围;第四,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妥善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立法经验,但由于它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较低,加之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其作为有效法律依据;2)现行的归责原则对学校体育教学和竞赛活动的开展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无不妥,但在实际执行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意味着学生在参与包括体育活动、体育教学等在内的正常体育活动时,一旦发生意外需要自承担损失,但体育活动的特点又决定了风险难以避免,事实上这种“供求”矛盾已经影响到体育活动在学校中的开展,如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大量削减竞技性、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和教学内容的做法已经非常普遍。

  3结语

  目前我国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7部,但在实际执法中却存在相关法律条款不够细致完善,归责原则不够公平等问题,建议:n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往往涉及到监护、合同、侵权、家庭亲权等许多方面,内容庞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最好能对此问题进行单独立法。2)在处理具体事故时,在考虑学生、体育教学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情况、分层次、分性质引人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力求在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兼顾情与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