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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合作社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探讨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1-07
简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当前林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的措施,供大家参考。宁夏的林业合作社已有一定规模、占到一定份额,但从规范程度和影响来说,还属于初期的起步阶

  本文作者分析了当前林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的措施,供大家参考。宁夏的林业合作社已有一定规模、占到一定份额,但从规范程度和影响来说,还属于初期的起步阶段,其发展远不如政府所预期,其效果远不如林农所期待。

林业科技情报

  《林业科技情报》是林业科技情报刊物。面向林业基本建设,报道科技消息、国内外科技动态、经济信息,为实现林业基本建设现代化服务。

  1 当前林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笔者研究了多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发现目前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制度环境欠优化。

  1.1.1 监管制度不到位。有的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只是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并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能力,有些林业专业合作社甚至只是为了套取某些扶持资金而申办。

  1.1.2 监管部门不明确或多头管理。\"建前无人指导、建后无人知晓\"或者\"九龙治水\"的情况较为普遍。

  1.1.3 配套政策没有跟进。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但难以落实,各地贯彻执行并不平衡。譬如,在税收方面,有些地方将林业专业合作社视同为一般企业,向它征营业税;在财政扶持方面,2003年到 2009 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达到 13.75 亿元,宁夏1000 多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却无缘享受。

  1.1.4 行政介入失范。一些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暧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则没有坚持。

  1.2 运作机制欠规范。

  1.2.1 现有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只占到 79.95%。

  1.2.2 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低,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1.2.3 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多数合作社与林农是松散的供应或契约关系,仅仅起到解决本地农林产品卖难和生产资料买难以及服务难的问题。

  1.2.4 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旦价格、销路出现问题,合作社自身无力抵御,其风

  险只能转嫁到农户。

  1.2.5 运作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难以贯彻,社员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成为摆设。

  1.3 运作资金短缺。由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多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弱,实际上很难获得信贷支持。调查中,有 79.5% 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将\"资金短缺\"视为最大的发展瓶颈。

  1.4 林农合作意识薄弱。几千年来,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形成的\"小农意识\"、\"单干思想\"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宁夏山区林农。湖南毗邻广东等沿海省份,是劳务输出大省。林农更愿意把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向外出打工、承包企业、兼营多个经营项目等活动上。在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上,林农依然是\"搭便车\"者众、等待观望者多。

  1.5 合作组织能人缺乏。目前,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者囿于自身的知识水平,普遍缺乏管理技能和市场运作能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博得一席之地。另外,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低,难以吸纳人才,大多靠\"村支两委\"干部兼职,依靠一种奉献精神在坚持。

  1.6 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很多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办时间短,规模小,成员少,区域跨度小,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跨村或跨乡镇的区域性合作联盟尚未出现,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

  2 改进林业合作社的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为政府宏观引导、林业合作社微观决策提供参考。

  2.1 积极宣传引导,形成合作发展的内在动力

  2.1.1 采取多种形式,对林农以及合作社管理者进行宣传和培训,旨在提高他们经营管理以及捕捉市场机遇的能力,从而解放思想,成为带领林农致富、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力量。

  2.1.2 帮助分析形势,使林农认识到合作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原则的基础上,以亲情、友情、资金等为纽带,通过林农本身的组织化、合作化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合作社,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国内外成功经验表明,林业专业合

  作社不但能帮助克服经营分散、规模效益差等问题,还能提高林农应对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

  2.1.3 培育典型示范。出台示范章程,开展评定表彰活动,培养一批优势明显、运行流畅、操作规范、带动作用大的试点示范单位,实行\"四免七优先\"奖励,即证照年检免收费、经营收入免税收、贷款利率免上浮、林业市场免准入,在林木种苗补贴、造林抚育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农林机具补贴、采伐指标、科技推广项目等方面优先立项安排。

  2.2 落实政策文件,创造合作发展的宽松环境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等法律政策,从根本上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2.2.1 明确部门职能。设定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下到基层为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贴身服务的工作团队,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2.2.2 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绿箱政策\",由政府部门给予开办资金、管理设备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上的无偿支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

  2.2.3 给予\"国民待遇\"。在工程建设、科技推广等林业项目方面,给予\"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的同等待遇。

  2.2.4 给予产业扶持。林业部门帮助其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满足其对采伐指标的需要,支持其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活动,促成贷款绿色通道以及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保险的全方位保险体系;财税部门整合涉农项目倾斜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产品加工开发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增值税,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或实行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