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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矿山企业职业安全问题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8-06-30
简要:中小矿山企业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安全事故也占到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60%以上,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剖析了中小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小矿山企业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安全事故也占到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60%以上,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剖析了中小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职业安全应对的对策建议。以期通过国家、社会和企业共同关注和解决,使职工职业安全问题得到治理和提升。

矿产勘查

  《矿产勘查》(双月刊)创刊于1998年,由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主办。本刊报道矿产勘查的最新发展动态,主要针对广大的地勘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单位,反映本行业的技术信息、政策导向、地质找矿,是矿产勘查界的信息性科技期刊。

  近年来,中小矿山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中小矿山企业中员工的职业安全保护问题却非常突出。职业安全问题的治理和提升,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关注和解决。要确保职业安全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这样社会和企业才能更加和谐发展。

  一、中小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中小矿山企业属于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企业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状况很不到位。

  1.生产条件差、缺乏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中小矿山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工艺装备质量不高和技术水平差。有一部分中小企业仍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劳动条件差。加之有的中小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唯利是图,重效益、轻安全,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降低设备成本投入,有的甚至还在使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陈旧机器,且常年没有检修。尤其在目前,由于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多数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工不愿干的苦、累、脏、险的工作,大多由临时工、农民工去干。而这些临时工、农民工明知道不符合劳动条件,但是为了获得收入养家糊口,不得不从事这样一份工作。

  企业为了节约资金,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甚至还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肆意剥夺员工应享受职业安全受保护的权力。

  2.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有限

  通过对中小矿山企业调查发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安全、会管理的业主不足30%,许多业主对安全法律法规不学习不了解,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机构不健全、用于安全的资金过少和安全管理人员匮乏,导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安全措施实施难以到位。由于近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的监督力度,企业基本上都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但流于形式的现象依然存在,还有半数以上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有待提高。

  3.员工自我保护能力差,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

  中小矿山企业员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特别是高危岗位上,90%以上由农民工担当,多数农民只有初中文化,不熟悉安全和卫生知识,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较差,即使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也是心不在焉,对安全知识似懂非懂,技术水平与安全理念很难提高,为其作业安全和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并且相当多的企业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疏于安全生产教育,致使这些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互相保护意识都很差,不仅在平时的日常生产中出现违反规程操作造成事故的发生,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不知如何自救和互救。

  4.漠视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混乱

  调查提示,许多员工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8~10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也要加班,非常容易导致因疲劳过度造成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目前中小矿山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主要原因是企业不了解甚至漠视劳动法律法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更谈不上交纳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死亡、伤残、疾病保险了。

  5.政府对中小矿山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以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引导,以检查收费代替监督服务,根本就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监管体制;另一方面,安全监管力量非常薄弱,当地很多企业处于安全监管的空档或断档状态。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力度小,使这种状况尤为突出。

  政府对中小企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条件和手段,其一方面原因是中小企业点多面广,遍布城乡,情况复杂,而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机构、人员、经费等条件限制,难以对所辖区中所有中小矿山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原因是当地企业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限制企业发展的条件越多,当地经济增长就会减慢,政府的税收就会减少,会影响领导的政绩,并且有的政府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与企业有着钱权交易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不安全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收效甚微。

  6.疾病、伤亡赔偿过低,监管处罚形式单一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额度都很低,事故死难者的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一般是6万~7万元,企业工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最高也不过20万元,这些都不足以从“经济利益”上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中小企业者和管理者产生威慑作用。同时,由于伤亡赔付标准与企业安全投入的经费反差巨大,致使一些中小矿山企业无视法律,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将员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不顾。政府监管处罚主要以经济处罚为主,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刻意压低安全成本,甚至瞒报事故、阻挠安全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针对中小型矿山企业员工职业安全对策建议

  企业在维护员工职业安全方面既缺乏内在动力,又没有很强的外部拉力,所以企业不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在政府的干预、企业的自我调配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员工职业安全才可能得以改观。

  1.对新进企业设置进入门槛、对生产企业严格阶段检查

  在设立矿山企业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要进行各项资格审核,生产安全、环境评测、员工安全审批为必备条件。在这个时候,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对那些生产设备比较落后、生产环境比较差,职业安全防护不到位,且企业的各个部门没有完全准备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寄希望于他们在生产的过程中去完善,要严格按照办事条例进行。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面也要做到严格要求,使企业对环境的污染要降到最低,以减少因为环境被污染而造成的呼吸系统疾病。

  对于生产企业,要对其全部生产过程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一抓到底,限期责令改正。对问题严重或限期内未予整改的企业绝不姑息,责令关停企业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对当事企业和责任人予以暴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要优中选优,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进行实景模拟,使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提高每个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做到每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作规定的事情,以减少失误或错误的操作,使得安全管理及操作的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过多次强化和督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使员工意识到安全生产既是保护自己,也是提高自己生存环境的途径,从而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使员工了解职业安全卫生、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懂得什么是危险因素,哪里是危险场所,如何预防危险的发生以及发生事故后如何应对。

  3.严肃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发挥工会作用

  国家要进行有序的运转,必须有法律、法规、法令的强制保证。中小型企业聘用员工,必须真正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范畴进行管理,所以只要中小企业需聘用员工提供劳务的,都必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交纳工伤保险。这是员工的安全保障底线,是国家强制交纳的,在这点上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成为当地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此同时要积极发挥工会的“群众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要及时提出意见要求纠正,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落实。在单位生产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安全和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应及时向企业行政部门或者在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情况紧急时,要及时支持或组织员工拒绝操作,撤离操作现场,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给予安全投入以政策优惠,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管理

  政府号召企业加大安全投资,使企业生产设备、安全防护、工作环境、管理等方面更加人性化,使人、物在绝对安全的状态下进行生产,以避免不必要的不安全事故。在此同时,政府给予企业安全投入以政策优惠,比如税收、土地优惠使用、贷款等。比如使用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缴纳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企业的安全支出成本,使企业在安全管理投资方面由原来的被动变为主动,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加强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执法管理制度

  安全执法部门不仅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更要加强内部自我完善的管理。加强对企业安全的管理,及时组织各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学习,以加强其安全管理的责任,并组织各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到安全工作做得比较优秀的企业去参观学习,对他们那些好的思路、好的设计加以借鉴。安全执法部门随时到企业检查其安全设备、工作环境,对不合格的企业要严格处理。

  安全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工作的内部管理,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对执法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进行钱权交易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养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