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历时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庭审,惩治了战犯,彰显了正义,定义了战后国际格局,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及现实价值。但长期以来学者对其研究重视程度却不如同时代的纽伦堡审判,更遑论对审判中翻译问题的研究。口译对庭审的顺利进行、确保对战犯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主要探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口译制度,分析历史背景、法律依据。最后总结其对研究二战史及口译史的重要意义,指出技术对语言服务的积极影响,以及语言能力对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战略意义。
关键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审判;口译制度
黄旦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5期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法西斯宣布无条件投降,标志着二战结束。根据《开罗宣言》《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相关协议及文件,同盟国决定对发动战争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因审判在东京进行,所以俗称东京审判。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在中国知网中输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按照篇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 85 条文献;输入 “东京审判”按照篇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 542 条文献。由此可以看出,在研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时多数学者使用“东京审判”。本文作者使用其正式名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以下简称“庭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 1946 年 4 月 29 日召开,会议决定对日本的领导人进行审判,指控他们共谋发动战争。
二战结束后美军登陆日本先后四次总共逮捕 100 多名战犯,其中包括 28 名甲级战犯,1 人因精神问题、2 人因病亡而免于审判,其余 25 名罪犯全部被判有罪。东条英机等 7 名甲级战犯被判处绞刑,16 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 人被判处 20 年有期徒刑,1 人被判处 7 年有期徒刑[1]。庭审模式基本援用了纽伦堡审判模式,两者都采用英美法程序进行审判[2],但是两者又有许多不同之处。纽伦堡审判主要由美、苏、英、法主导,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基本都是四国协商解决的,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主要是由美国主导的。
一、庭审翻译概述
(一)庭审口译的法理依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 1 节第 3 条对秘书处的组成有详细说明。The Secretariat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composed of a General Secretaryto be appoint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and such assistant secretaries,clerks,interpreters,and other personnel as may be necessary.(法庭秘书处应由盟军最高司令任命一名秘书长和必要的助理秘书、书记员、口译员和其他人员组成);第 3 节第 9 条对翻译做出了如下规定。Procedure for Fair Trial.In order to insure fair trial for the accused,the following procedure shall be followed:C.Language.The trial and related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English and in the language of the accused. Translations of documents and other papers shall be provided as needed and requested.(为了确保对被告进行公正审判,应遵循以下程序:语言,审判及相关的诉讼应以英语及被告语言进行,应根据需要及请求提供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翻译)。宪章中直接有两条提到了口译人员及笔译,另外一条提到所有起诉状包括宪章副本应以被告能够理解的语言提供给他们。由此可见,为了保证被告的权利,宪章明文规定了法庭庭审口译以英语和日语进行,并规定了在庭审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笔译服务。
(二)庭审口译制度
法庭在庭审口译中采用了三级制:日本人、日裔美国人及美国白人。口译员都是日本人,他们在日本出生接受教育,不是专业译员没有法庭口译经验;监听员是第二代日裔美国人,被称为“二世”,他们在美国出生,在日本长大并接受教育,二战前回到美国,二战期间为盟军翻译部服务,具备良好的日英双语能力,通晓日本文化历史,在庭审中负责监督翻译并确保英文翻译的质量;语言仲裁官则是美国白人军官,负责裁决翻译过程中产生的语言争议。法庭共有 27 名口译员,4 名监听员, 2 名语言仲裁官。从社会地位及政治权力来看,最底层是日本口译员,中间层是日裔美国人,最上层是美国白人。但从语言能力来看却完全相反,作为仲裁官的美国白人日语水平最低,担任监听员的日裔美国人日语水平居中,担任口译员的日本人日语水平最高,导致他们语言能力与话语权力的倒置。
第一,译员选拔。庭审中聘请的口译员都是日本人,没有同盟国的口译员,最主要的原因是二战以前西方社会其实对日本文化尤其是日语并不重视,短期内无法快速培养数量充足胜任庭审口译的日语翻译人才。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决定聘用日本人担任法庭口译员。当时物色精通日语和英语、了解日本历史文化、通晓法庭术语且具有法庭翻译经验的口译员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就成了法庭选拔口译员的唯一重要标准。正式开庭前,法庭进行了模拟审判来选拔口译员,候选口译员要翻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陈述,而其他候选口译员则在法庭扮演其他出庭者的角色,通过测试法庭将聘请其在被法庭语言服务部担任翻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遴选过程因缺乏合格的口译员而受到更大限制。因此,选拔要求不像纽伦堡审判那样严格,几乎不需口译经验。
第二,口译模式。庭审也采用了在纽伦堡审判中配有的 IBM 系统译员箱。庭审中所有人都佩戴耳机,陈述时对着麦克风,翻译系统有两个频道,英语和日语。该系统在纽伦堡审判中证明是非常有效的。然而,在庭审中,由于英语和日语在文化和句法上的巨大差异,适合纽伦堡审判的同声传译并不适合用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这种情况下法庭最终采用了交替传译的模式。一个译员箱有两名口译员一起工作,一名负责英译日,一名负责日译英,如果一个译员有问题,另外一个译员会替补,每个译员交替工作约 30 分钟。庭审使用两种语言,耗时约两年半。庭审时间过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庭审口译模式的问题,因为交替传译会比同声传译花费更长的时间。
第三,监听员与语言仲裁官的角色。法庭总共有 4 名监听员,都属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语言服务部。庭审中他们的职责包括检查并纠正不当或错误的翻译,还包括在法庭宣读一些重要文件,比如,翻译成日语的起诉书和判决。每天庭审前,监听员负责告诉口译员案情摘要,安排口译工作,决定负责英译日及日译英的口译员。庭审监听员还为口译员提供帮助,比如,帮助译员记下像日期和时间段这样的细节信息。如果检察官、律师、证人的陈述过于冗长,监听员会亮起发言席上的红灯让他们停止讲话,让译员有足够的时间理解并进行口译;陈述或翻译有歧义时,监听员会让法庭记者大声宣读相关内容,以便消除歧义。当口译员碰到问题或者认为口译员无法胜任具体工作的时候,监听员会安排替补口译员。
语言仲裁委员会是作为解决翻译(包含笔译和口译)争议而设立的。当检方或辩方对翻译质疑时,法庭庭长将此事交由语言仲裁官处理。在法庭经法官协商,语言仲裁官随后在庭审中宣布裁决。一旦仲裁委员会解决了某个有争议的翻译,那么接下来的庭审中将会使用仲裁后的翻译。语言仲裁官由法庭任命,共有两名,由美国军官担任。第一位是拉德纳·摩尔少校,他父母是最早一批来到日本的美国传教士。他出生在日本大阪,在美国上大学,之后又回到日本传教,他流畅的日语对庭审起到重要作用。摩尔退役后接替他的是克拉夫特上尉,但是资料记载他只学过一年的初级日语,实际发挥的作用有待商榷。
第四,口译三级制的原因。不同于纽伦堡审判,庭审中的口译采用了三级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 1948 年 11 月 4 日的判决中解释了设立语言仲裁委员会的原因:从日语直译成英语或者反过来往往是不可能的,很大程度上,只能意译。两种语言的专家在宣读翻译时经常碰到困难,因此法庭不得不成立语言仲裁委员会解决有争议的翻译问题。官方声明设置语言仲裁官主要是为了解决翻译中理解的分歧,但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国际关系,显然还有其他深层次的原因。一是折中妥协,因无法在同盟国内部招聘到优秀的口译员用于庭审,没有译员,庭审将无法进行,因此被迫聘用日本人担任口译员。二是情感因素,完全依靠日本译员,同盟国情感上无法接受,不想落人口实,留下庭审是依靠日本人完成的印象。三是信任因素,庭审是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显然法庭是不可能完全信任与战犯相同国籍的日本口译员的。许多口译员本身与被告或与日本政府有着紧密关系,多人曾是日本外务省的外交官。鉴于 28 名被告中包括 3 名外交大臣、2 名外交官和 17 名军方领导人,这些口译员实际上是在决定他们之前上司命运的审判中担任翻译,显然法庭不能完全信任口译员。因此,设置了英日双语能力较好的日裔美国人担任监听员。日裔美国人虽然是美国公民,但是因为在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突袭美国珍珠港,大量美国人掀起了排日运动,使得这些日本人实际上在美国受到很大排挤。法庭还设置了语言仲裁官,对有争议的翻译进行仲裁,除了进行翻译仲裁,仲裁官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监督监听员,可以看出仲裁官的设置也是作为战胜国的一种权力象征。历史上口译员的作用主要是由他所处的权利和地位等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政治性在庭审口译员的结构层级中体现明显。
第五,庭审口译的道德准则。许多口译员都曾在日本军队服役,庭审时不得不为他们的上级翻译。比如,参加庭审翻译最多的岛内敏郎,在二战期间曾担任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的翻译,与许多官员都有交集。但在庭审翻译中非但没有回避,反而是出庭翻译次数最多的口译员。因为没有相关的条约及文件约束庭审口译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所以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日本口译员违反口译的职业道德。但这些译员,面对曾经的长官,内心必然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样作为二世的监听员,一方面他们是美国公民,另一方面他们的日本亲人和朋友可能在战争中被盟军俘虏关在监狱、受伤或丧生,双重身份也会造成心理上的阻碍。盟军制定口译制度时没有考虑译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避免身份认同和情感因素对翻译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日本右翼势力鼓噪庭审是战胜国对战败国不公平的审判,但是从庭审翻译制度来看,口译员均为日本人,没有要求他们进行利益回避,这种制度的设置显然是有利于被告的,从翻译角度来看这是对右翼谬论最直接、最有力的驳斥。
二、庭审口译制度的当代价值及启示
(一)丰富二战史研究及法庭口译史研究的内涵
不同文化的交流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翻译实现的,庭审主要也是通过翻译完成的。口译员是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者也是历史的缔造者[3]。翻译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庭庭审口译作为二战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也是对二战相关历史的研究。通过口译员的语言活动还原了历史真相,让更多人了解真实的历史。研究庭审翻译有助于构建和保存新的历史证据,证明口译活动如何在不同的地理和地缘政治背景下解决各种问题,以及口译员如何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发挥作用。以不同的视角研究参与重要历史事件的口译员及翻译活动丰富了传统的历史研究,因此研究庭审翻译对于翻译职业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在历史事件中分析翻译活动,通过搜集、整理、分析、归纳相关历史事实,结合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对历史事件进行研究,可以拓展二战历史与相关口译史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二)推动技术在语言服务中的运用
庭审采用了相同的 IBM 设备,耗时却超过两年半。如此长的时间主要是因为庭审采用了欧美法系,需要充分的证据才可以定罪,因此围绕证据是否有效的庭审辩论环节花费很长时间;另外,确保翻译公平公正的三级翻译制度,因为翻译纠错,翻译仲裁本身也延长了庭审的时间。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使用翻译设备,庭审的时间将会更长。可以说当时的纽伦堡审判和庭审定义了现代大型国际会议的翻译模式,现在基本上所有国际会议都会提供同传或交传服务。人类从未停止探索将技术运用于语言服务的脚步,从第一代基于规则的机器翻译到现在第四代基于神经网络的神经机器翻译,翻译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虽然围绕机器翻译是否可以替代人工翻译的争论从未中断,目前来看机器翻译还无法完全替代人工翻译,但是采用机器翻译、人工进行译后编辑的方式能够提高翻译的速度与质量已是业内不争的事实。目前有多家科技公司致力于研发 AI 口译,比如,讯飞和腾讯都有他们的 AI 口译产品,博鳌亚洲论坛上,都使用了 AI 同传技术。尽管这一技术还不完善,但是任何新技术的成熟运用都有一个过程,许多国家都很重视提高语言技术开发水平以及语言技术的创新能力。
(三)提高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如在经济、环境、安全、生态等各领域的公共事务,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其中一个重要的战略能力就是提升话语塑造能力、提高国际话语权。而国家语言能力是一个国家处理海内外事务所需要的语言能力。当前国家语言能力与我国不断上升的国际地位还不相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需要强大的语言能力来支撑,因此也启发我国相关学者应该研究如何健全国家语言能力建设机制,尤其是语言服务能力包括翻译能力。在吸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相关的语言政策,培养相关领域的复合型语言人才服务于国家战略需要。
三、结语
研究庭审口译制度对于研究口译史具有重要意义,从翻译视角对庭审进行研究丰富了二战的史料研究。本文梳理了庭审口译的法律依据、口译制度、口译模式、口译员的选拔、监听员和语言仲裁官的角色及三者的相互关系, 以及三级制背后的原因。庭审中将技术与翻译融合,对于当今将语言技术用于提高语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我国在 21 世纪如何更好地进行制度建设、加强国家的语言能力及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分析的重点主要涉及宪章规定的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日语的口译,但其实在庭审中还涉及汉语、法语、俄语的翻译。中国口译员在庭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今后研究领域的重点,将会进一步丰富二战相关翻译及史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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