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式案例教学探究
案例教学法自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朗代尔开创以来,成为法学教学的重要方式。[1]自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2]目前,在各部门法教学中案例教学被广泛采用。从刑法案例教学的研究情况看,在中国知网上以“刑法案例教学”为题名进行模糊搜索,共有49篇论文,但没有一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这说明对刑法案例教学的关注度并不够。为推进案例教学,一些法学院校组织编写了刑法案例教程等教材。从实践上操作的情况看,基本上是教师选择一些针对某个理论或者个罪的典型案例,课堂上由学生先进行讨论,然后老师讲解。案例多具有理论针对性或者是在实践中较有影响的,因此,针对此案例最终处理的结果多是明确的,即便是较有争议的案例,最后也在学生追寻的“标准答案”中达至结论明确性和唯一性。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教师基本上仍然是主导,学生的参与程度仍然较低,灌输式的教学痕迹仍然很明显。此外,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都会给学生每人订一本具有“通说”的教材,即便不这样做,学生自己也会买本通说性的权威教材,教师授课也以此为依据。“通说”往往成为学生需要记住的知识点。总的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教学注重的是抽象的理论而不是强调实践技能,教学方式基本上还是存在着灌输、无法保持争议以及实践偏弱等问题。旨在解决上述部分问题的诊所教学也在实施中将诊所异化为一门“课程”———由老师“讲授”如何代理案件,而不是老师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因此,案例教学必须转向到案例教学的应有方式上,其中,互动式案例教学成为一各较佳的选择方案。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基本内涵
互动式案例教学目前在其他各学科得到广泛应用,在法学教学中并没有受到重视。从目前案例教学的模式看,基本上将案例教学分为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和实习案例法。[3]这几种案例教学法,除了讨论案例法外,在实施方式上其他几种基本上以教师或他人为主,学生是被动参与的,知识是被灌输的,因而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手段的窠臼。互动式教学要求老师和学生的互动,学生和学生的互动。在课堂教学中由教师引导,从师生对话逐步过渡为生生对话的教学过程。它倡导的是一种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的教学,其目的是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实现课堂教学全方位调动学生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及充分发挥教师教的主导作用。[4]互动式案例教学结合了案例教学和互动式教学的特点,讲求在教学中采用互动式的对案例的研讨,对法条的应用,对理论的探究,对知识的反思,对已然规则的批判,对既有结论的质疑。具体而言,案例教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例的主导性
互动式案例教学是以刑法案例为基础进行的,这是前提,也是与一般的互动式教学的重要区别。在一般互动式教学中,许多仍停留在课堂问答、启发式教学、布置思考题和课堂探讨等方面,仅限于探讨“如何在课外布置研究课题,如何在课堂上进行设疑、解答,引发学生讨论,激发学生思维、兴趣、纠错”等。[4]这导致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局限于一个片面的被人为分割的空间内,而不是一个具有完整情景的整体框架内,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就会受到特定的零散问题的制约,不利于学生系统的分析问题,学生难以真正进入现实的法律情景之中。正所谓没有对法学理论整体标准的深刻认识,具体的标准就会因流于琐碎而失去意义。[5]同时这种形式也可能导致学生的参与度过低。因此,寄托案例,才能让学生真正进入一种法律情景之中,让学生真正具有身临其境的感觉,通过这种真实的模拟训练,学生才能有效掌握法律知识,锻炼执业技能,培养法律思维。在传统授课方式上,基本上是教师对抽象的概念、原理进行讲解,间或以案例对其说明,或者以案例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这种教学方式虽然也会利用案例,但整个教学过程并不是以案例为主导的,案例只是一个附带性的手段而不起主导作用。从我国司法考试的现实看,绝大多数的题目都是以案例为导向的,即便是选择题,基本上也是以案例为背景,更不要说司法实践就是处理实际问题的。因此,案例为主导的授课方式契合学生需要,也符合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目的。
(二)知识的探寻性
以案例为主导的互动式授课方式,不以教师的讲解为中心,教师在提供案例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发现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让学生陈述不同的观点,在各种观点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因此,这种教学方式注重探寻发现刑法知识的过程,去体验发现问题的过程,因而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具体的处理问题的能力。这种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事实上正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所缺少的,因而学生的创新精神弱,应用能力差。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培养学生的模式造成的,在“填鸭式”的教学面前,教师应付差事一样读读教案或者播放一下课件,学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锻炼。在案例互动式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努力创造学生可以自由发挥既有知识的空间,对所有的问题不给学生既有的结论,也不以给学生提供一个标准的答案为目的。学生在其中扮演律师或法官的角色,他们会像职业律师或是法官那样认真分析案由、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从海量的法规判例资料中搜索出相关的法规判例,在认真分析比较其效力的范围和权威的大小后,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对判例作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6]因而,互动式案例教学以学生自己发现知识为主,学生不仅是演员,更重要的是主演,教师在其中只起引导性作用。但并不是说教师的作用不重要,教师在其中应是一个合理的组织者、协调者的角色,能够串联并分析学生的观点,引导学生发现问题。
(三)交流的双向性
传统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中心,注重教师对知识的讲解,在面向学生讲解的过程中使学生领悟知识,掌握知识,这种教学方式被称为满堂灌的“填鸭”教学,学生获得的是知识,而不是获取知识的方式。学生的法律思维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无法得到有效锻炼,相反,知识的充塞成为重点。也就是说,学生获得的只是既成的知识,而不是如何发现知识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在电脑没有普及时代有相当的市场,在这种现实下,教师往往是知识的垄断者,学生面对模式的知识只有认可老师的权威。但在今天互联网普及的时代,老师对知识的垄断已经不复存在,学生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东西甚至可能比老师都要多,尤其是在学生这个密集群体内,信息的传播会更快,因而对老师这个权威的质疑就有可能出现。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老师的角色不得不改变,传统的上课方式已经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老师需要在上课的过程中时刻面对可能出现的学生的质疑和提问,这很可能会是一个反复多次的过程,通过说理、辩论,达到双方观点的交流,使知识依辩而明。如果说上述改变是被动的,在互动式教学中就要求教师主动增加和学生的交流,特别是增加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交流,避免课堂成为老师一人的表演,而应成为学生共同参与的舞台,每一个学生都是这个舞台的主演,都参与其中,但这种参与并不是杂乱的,是在教师引导下具有问题导向的经过预先设计的参与。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互动式案例教学之所以必要,在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契合研究型教学
当下研究型教学在中国的大学呈风靡之势。研究型教学是指教师以课程内容和学生的学识积累为基础,引导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和能力,自主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研讨中积累知识、培养能力和锻炼思维甚至创新教育意蕴的新型教学模式。[7]其主要特点在于教师授课时不再以教材为中心,教材只是学生需要查阅的众多资料的一部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着重于告诉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教师不再是讲课的中心,相反,学生成为中心,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改变以往被动参与的学习状态,提高自学能力、创新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互动式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和老师之间以及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其目的也在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对学生传授知识。因此互动式案例教学实际上和当下正盛行的研究型教学的主旨是相通的,精神是一致的。二者都旨在克服传统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的硬性灌输和对知识的死记硬背。这一点在法律学习中体现的尤其明显。一些本科毕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直至毕业后还认为法律的学习就是背诵法条而已,法条记熟了就能通过司法考试了,就可以处理问题了。这正是没有得到真正的法律思维训练导致的错误认识。其问题在于,即便真的能记熟所有的法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仅仅也只是工匠或熟知的技术人员而已,法律职业人应有的人文气质根本不可能存在。同时,真的能记住这么多的法条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再次,我们有必要记住这么多的法条吗?法律条文属于检索性知识,在目前网络普及检索条件极好的环境下,其实是没有必要记住这么多法条的。实际上最优秀的职业律师对法条的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也是有限的。[8]因此,让学生习得获取知识的方法至关重要。互动式案例教学可以成为研究型教学的切入点,或者可以成为研究型教学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未尝不可。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理念或者教学模式,研究型教学使得互动式案例教学脱离了一般案例教学的模式,使互动式案例教学具有了现代教学理念的气质。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的二重优势
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这反映出法学教育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9]众多的法学教育理论和方法基本都是为调和这二者而进行的,法学教育二重性的怪圈中寻求一个最佳的方案是各国法学教育追求的目标。为此出现了诊所法律教育,但诊所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开展诊所教学需要大量的经费,但受到资助的学校并不多;诊所教学需要教师指导学生代理案件,但教师困于科研压力,对此并没有多大兴趣,更严重的是许多法学院的老师本身对如何代理案件并不清楚。如本文开始所述,诊所法律教育本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方法和具体代理案件的过程,但现在在许多法学院校它已经异化为一门课程———老师讲解如何代理案件,但真实的案件代理并没有出现,最多是接待一两个咨询而已。这恐怕也是目前国内许多开展诊所教育院校的真实状态。在这种现实下,对诊所教育的反思以及无法开展诊所教育的法学院校,互动式案例教学无疑可以成为有效的替代方案以及解决法学教育职业性和学术研究性的对立。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环境,学生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其中的法律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法律知识。让学生通过律师或法官的角色处理其中的程序事项,写作法律文书,对案件的可能结果进行论证,这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当一个真实的案件摆在面前时,学生可以知道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而不至于手足无措。另一方面,互动式案例教学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探寻法律背后的原理,尤其是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这可以大大促进学生的科研能力,培育其研究才能。因此,互动式案例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学教育二重怪圈的优势,它可能不是最好的方案,但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进行尝试未尝不可。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实施
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所有优势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方案设计才会取得效果。其中最关键的是案例的选择和教学流程的设计。
(一)案例的选择
在任何情况下,互动式案例教学使用的案例都有两种,一种是真实的,一种是虚拟的。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和虚构的案例都可以作为互动式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来使用。能够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能太简单。即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10]太简单的案例无法形成有效的情景模式,太容易得出结论的案例对学生思维的训练意义不大。因而,案例事实应具有潜在的或隐性的冲突,让学生有发现问题的机会,能够相互讨论进行观点交锋。当然这并不是说这种案例不可以在课堂中使用,但对于作为教学模式的互动式案例教学而言这种案例的使用价值并不大。二是案例应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性。即案例涉及的问题应该能够和一定的法律原理相关,从案例中得出的分析结论应能够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可以对其他问题的分析起一定指引作用,而不是仅仅和一个法律规定有关。否则这仍然会陷入上文所说的知识片面性。这种理论性在直观的层面上可以体现为能够形成律师或法官等办案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能够对事实进行层层剥离,观点呈枝蔓分散之势,能够解决核心问题也能够蔓延周边,使观点具有一定的理论张力和解释力。三是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对于虚拟的案例而言,这一点当然并不适用。对于所选择的真实案例,最好应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影响性的案例有时影响着法制进程,有时会促成全民的大讨论,成为影响法制建设的标本性事件。因而从这类案件中也更能反映出一国的法制生态和法制观念的开启情况。当然,这类案件并不是每年都会出现,因而选择的范围可能受到限制。因而可以选择社会影响较大的、能反映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问题的案例。我国目前正在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这类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与一般案例一样,这类案例可以作为教学科研参考的资料,但一般案例没有这种案例具有的示范意义,虽然这种案例并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但毕竟具有“指导”意义。从指导性案例重视的对观点的法律论证此一重要特征来看,其和互动式案例教学的知识的探寻性是密切吻合的。另外,我国各级法院和对各种典型、疑难案件进行汇编出版,其中的案例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理论深度,因此,在互动式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尽量避免舍近求远虚构案例,可以从现有的指导性案例、人们法院案例选、法院出版的各种案例汇编中寻找。
(二)教学流程的设计
首先,教师应根据上述标准选择合适的案例。但并不是将案例在上课的时候交给学生分析就可以了。在选择案例之后,教师应做充分的准备,主要是:该案例涉及的知识,案例的争议点,涉及的分歧,案例的结论,缘何得出这种结论,案例可能具有的其他观点,如何论证自己所持的观点,等等,这些都需要教师事先自己准备好。一句话,教师首先要对案例进行研究。其次,在上课前,要对案例涉及的知识应布置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查阅相关法律,案例,图书资料。换言之,学生首先应有一个知识储备过程。一点背景知识都没有,也不可能进行深入的讨论。再次,对案件进行情景展示。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手段将案例完整地展示出来,或者通过学生的演示营造真实的案例环境。然后将学生分成小组,在小组内部先讨论案例,能够形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原因。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总结不同意见的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然后再在不同小组间对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将相同意见的再归入一组,对不同的意见进行比较。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对讨论时间进行合理安排,指导各组把握争议要点,不能漫天讨论,不着边际。最后,教师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对冲突的观点在学生中可以进一步讨论,讨论不以产生唯一答案为目的,鼓励不同观点的碰撞。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观点不同的,都可以进行讨论。但无论如何,指导学生论证观点的成立至关重要。互动式案例教学需要教师和学生都付出较多的时间,需要改变教师的上课方式、上课态度以及对学生的评价标准等,学生也需要改变久已养成的被动学习习惯。只有双方的相互配合才可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高永明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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