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资金的出借者与资金的借入者所签合约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它是指由于借款人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而造成的风险,这既包括因借款人不履行约定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也包括因借款人履约条件的变化而使出借者的实际收益背离其预期收益。信用风险是各国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风险,对各国的经济生活等众多方面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信用风险对微观主体的决策产生直接影响,给市场参与者造成损失;另一方面,信用风险也会对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秩序混乱。因此,有效的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管理,无论是从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的利益与安全出发,还是从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考虑,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信用衍生工具
20世纪80年代末,持续动荡的金融市场伴随着金融全球化,使各国银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风险挑战。1992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年会上信用衍生工具被首次正式提出,并成为一种可以分散、转移和对冲信用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自信用衍生金融工具诞生之日起,由于它特殊的性质获得了各国金融机构的青睐。根据ISDA的定义,信用衍生工具是一系列建立在基础资产上的、用于分散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一种金融双边合约,合约中支付的资金是参照某一特定信用方的信用状况来划定的,而与该信用方面对的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无关。信用衍生工具的实质就是将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分离出来,并以一定的代价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以此来达到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暴露水平的目的。信用衍生产品能够增加信用风险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通过该交易,交易者可以达到重构信用风险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因此,当前在国际上,信用衍生工具已被认为是管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它的运用使信用风险的管理从回避风险方式(消极、被动)转变为组合风险管理方式(积极、主动)。
三、信用衍生工具管理信用风险的作用机制
信用衍生品的交易通常是交易买方向交易卖方支付一笔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费用,该费用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浮动的,如果信用事件发生,信用买方则必须按照合约规定的方式向信用卖方赔偿损失。根据不同的转移风险结构,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分为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和信用联系票据三种,它们在转移、分散和对冲信用风险中具有不同的内在机制。
(一)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最早推出的信用衍生工具,它主要是针对违约风险进行管理的衍生金融产品,其交易份额在国际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排列首位。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即交易双方以标的资产的信用状况达成协议,其中合约的购买者是违约风险的购买者,合约的转让者是违约风险的出售者。违约互换的购买者向违约风险的出售者定期支付以名义本金的固定基点数计算的费用,以此来避免信用事件发生时产生的损失,同时,违约风险的出售者约定在合约有效期内,一旦相关违约事件发生,便向购买方赔付该事件带来的损失。信用违约互换与传统的信贷担保相类似,但它所涉及的范围却比信贷担保宽泛很多。因为信贷担保只有在违约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赔偿,而信用违约互换得到赔偿所涵盖的违约事件很多,比如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下降或者被认为不能偿付等。信用违约互换的最大功能是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通过这一功能,风险的购买者在不出售标的资产的情况下就能够有效的规避信用风险,这样带来的好处是购买者可将闲置的大量资金投入到其它能使他获益的领域中去;同样,信用风险的出售者也能在不拥有该项资产的情况下获得该资产的收益。
(二)总收益互换
总收益互换是在总收益支付者与接受者之间建立的双边金融合约。在总收益互换合约中,标的信用资产的总收益通常是以某个固定利率为基础的,如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LIBOR),即总收益等于固定利率与标的信用资产市场价值变化之和。在交易过程中,总收益支付者将合约中规定的第三方参考资产的总收益支付给接受者,其中总收益包括标的资产的所有资本收益和利息、费用;同时,总收益的接受方将约定的融资成本和标的资产损失支付给支付方。不同于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并不只针对信用互换。因为对信用资产总收益产生影响的除了信用风险以外,还包括例如利率、汇率等因素。因此,总收益互换能使支付方在转移出信用风险的同时,也将其他市场风险都随之转移了。总收益互换对交易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交易。一方面,对总收益支付方来说,他们可以在不出售标的资产的情况下将信用风险与其它的市场风险转移出去,同时获得固定利率与市场差价之和;另一方面,对总收益的接受方而言,他们可以在不购买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获得该资产的经济利益,并且通过该合约,他们可以在不承担一般贷款中的成本和管理负担的情况下,提供合成贷款。
(三)信用联系票据
信用联系票据是一种结构化的票据,它是在结合了普通固定收益证券和其它信用衍生工具的条件下产生的。该票据在发行时通常会注明其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与约定的标的资产的信用状况相联系,当标的资产出现违约时,该票据不能够获得全额的本金支付。在信用联系票据交易中,信用联系票据的发行人即为该信用保护的购买方,他们通过发行与标的资产相关联的有价证券来达到对冲信用风险的目的;相对应,信用联系票据的投资人即为信用保护的出售方,他们按发行价格买入这些票据,并且在约定的有效期内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直到该票据到期或约定的信用事件发生。如果约定的信用事件没有发生,投资者可以在票据到期时获得该票据的全部名义价值;相反,如果发生了相关违约事件,那么在发行人停止付息的同时,其还有权向投资者索取一定的或有补偿,用于弥补其资产的损失。相比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信用关联票据将信用风险隐藏在关联票据赎回价格的变化中。同时发行人在发行票据之时便可获得一笔现金,这相当于投资人提前向发行人支付了一笔贷款,这可以被看成是对参考信贷的信用担保。同时,信用关联票据可以满足一些不能从事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机构投资者的需要。
作者:梁辰星 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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