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物业管理行业派谴员工的财税处理
一、派遣员工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的疑问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地铁物业管理单位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与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属于用工单位。所以派遣员工属于派遣单位员工,而不属于物业管理单位员工。那么物业管理单位是否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呢?
(二)派遣员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由地铁物业管理单位发放,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派遣员工虽然不属于物业管理单位的员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对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支付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针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所以现实工作中物业管理单位都会发放福利及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那么产生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三)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派遣员工虽然不属于物业管理单位员工,但《劳动合同法》中又规定了用工单位所应履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那么所产生的工资薪金、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是否能税前扣除,又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呢?
二、派遣员工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的疑问探讨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能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首先应当明确派遣工是否为企业会计准则所称的职工。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所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职工的范围中所述,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积、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员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派遣员工显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职工范围中第三条的规定,所以派遣工的工资薪金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为了与自有员工相区别,笔者认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如“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租赁费”。
(二)关于派遣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发放及会计核算的问题
派遣员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如何处理,主要是看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如何发放。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如派遣工的福利费全部由派遣单位发放,派遣单位按费用类别开据发票,物业管理单位将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包括工资薪金的全部费用支付给派遣单位,则物业管理单位将支付的费用全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_劳务租赁费”科目。
2.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全部由物业管理单位发放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全部由物业管理单位直接发放的,由于《企业会计淮则讲解2006》中已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范围,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三项经费进行计提或按实际发生进行确认。
3.福利费等三项经费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发放,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用人单位分别发放的,则分别按以上两种情况分别列支,即由派遣单位发放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租赁费”科目,由物业管理单位发放的三项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计提或按实际发生进行确认。
(三)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1.由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税前扣除的处理由物业管理单位直接支付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2.由派遣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处理虽然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由派遣单位支付,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实际承担该费用的为用工单位,即地铁物业管理公司。因此,按照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于物业管理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作者:郝强
本文html链接: http://www.istpei.com/qkh/64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