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在交通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2021-05-25 6934 交通管理论文

电动三轮车以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等优势,迅速拥有了广阔的市场,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定性,各地交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管理过程中,一些地区的交管部门将电三轮列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对没有牌照上路、乱停放、非法运营的电三轮一律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处罚。一旦事故发生,涉事的电三轮若未投保,则被认定为负有投保义务而不履行,那么电三轮所有者应当在交强险的最低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再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摊。[1]另一些地区的交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将电动三轮车视为非机动车,因此驾驶不必上牌照亦可畅通无阻。对于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靠和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者进行处罚或教育之后放行。[2]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视其为机动车并按照无牌无证驾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3]两种方式虽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不同,但殊途同归在电动三轮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都将其视为机动车,这与民众的意识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了交管部门管理中的尴尬处境。两种管理方式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电动三轮车定性不明,导致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从立法层面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明确的定性,使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其次,从执法层面入手,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细化对电动三轮车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合理执法。

一、电动三轮车在立法中的问题

当下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的属性。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4]见表1。由表1看出,由于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明确的定性,导致了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对电动三轮车存在不同的定性。立法的漏洞必然导致执法的混乱,没有立法的支撑执法只能变成尴尬的应对。

二、电动三轮车在执法中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标准不一

1.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2010年9月,樊某骑电动三轮车和浦某相撞,浦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浦某闯红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樊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调解不成上诉法院,法院认为公安部就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因此对涉案的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来处理。本案中樊某的电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樊某应在最低保险限额内对蒲某进行赔偿;而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樊某和蒲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2010年12月,苏某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与前方骑电动三轮车的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将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视为为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中对涉及到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2.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由于国家没有对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方式进行规定,导致各地出现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各地在处理涉及到电动三轮车事故赔偿问题时存在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第一种方式,按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安部做出的答复,在实践中直接将电动三轮车视为机动车来处理。既然视为机动车,那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就应当缴纳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直接认定为机动车的一种。鉴于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事发时该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电三轮所有者或驾驶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若仍有不足再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摊。[5]第二种方式,考虑到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并不强制办理电动三轮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很多省市甚至没有设立办理电三轮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且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电三轮安全系数不高,为电三轮承保弊大于利,一般就会以国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交强险的范围之内为由,拒绝为电三轮承保,导致电动三轮车车主无法投保。[6]而在现实生活中,电动三轮车车主或者使用人的收入低微。如果法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处电动三轮车驾驶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电动三轮车驾驶者一方面对自己能否买交强险持异议,另一方面也无力去支付这一范围内的赔偿。基于以上的种种考虑,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中对涉及到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配套措施滞后,导致日常管理出现真空

1.电动三轮车日常管理案例:2011年4月,北京市的交警发现赵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行驶在路上,考虑到交通公共安全,交警扣留了该电动三轮车。驾驶者赵某认为,国家没有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交警以其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为由扣留了自己的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国家标准,本案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该认定为机动车。2013年3月6日,张某开电动三轮车带表姐到宣武市场附近办事被交警拦下。交警要他出示相关证件,发现张某只有汽车驾驶证C证。便以人车证不符,没有悬挂号牌,还涉嫌载客、非法营运等扣押其电动三轮车,并扣了张某驾驶证的全部积分。事后张某赶到车管所咨询办证问题。工作人员告诉他,车管所只办理机动车的行驶证,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无法办证,也无法办理保险。对此张某称:“我的驾驶证一下被扣除12分,需要去重考,而且搞不清缘由,感觉实在冤枉。”

2.法律滞后,交管部门管理出现真空地带:虽然目前我国各地区大多将电动三轮车列入机动车管理的范畴,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针对这一实际状况进行相应的修改,与之配套使用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也未将电动三轮车这一交通工具纳入其调整范围,更没有强行规定其应当投保交强险。此外,因为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很多保险公司尚未启动电动三轮车交强险办理业务。因此实际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微乎其微。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没有资格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法条的滞后给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使其对电动车的日常监管乏力。另外,在对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营运等多个方面的管理方面配套的管理措施也处于比较严重的滞后状态,执法部门大多无法可依,管理处于真空地带。

三、解决电动三轮车问题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明确电动三轮车的定性

对电动三轮车的定性,直接影响到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工伤认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电动三轮车的定性势在必行。电动三轮车主多为社会底层群众,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驾驶人未经过培训考试,乱停乱放且不懂得避让行人。[7]此外,部分电动三轮车还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搭乘多名乘客。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交管部门针对这些行为必须进行管理和处罚。但是作为执法者的交警和作为平民的三轮车车主实力相比悬殊,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群众往往更多地去同情三轮车车主,而执法者则被指责为缺乏“人性化”执法。于法无据加之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执法管理人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解决这种困境,必须明确电动三轮车的定性,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前文提到对电动三轮车的定性不同,将直接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或损害赔偿。而交警在认定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事故责任时,往往结合各种因素来认定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样就造成了处理结果的不一致,导致群众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其次电动三轮车大多没有上牌照,有些驾驶者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害怕高额的赔偿而驾车逃离现场,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很难提供有效的信息和证据,增加了破案的难度。最后,就是关于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的问题。目前国家产品目录中并没有将电动三轮车纳入其中,其实际上就是非法改装之后的轻便摩托车。因为法律的空缺,电动三轮车大多未投保。在现实生活中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比较多,一旦事故发生,法院便会参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参照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处理,而电动三轮车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多为经济水平低下之人,如果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无力承担,同时受害方也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因此,应当将电动三轮车明确定性为机动车,之后各地保险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交强险配套规定。同时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也应加快修改相关标准,逐渐建立并完善电动三轮车的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当今电动三轮车伤人的事件多发,由上述法条可知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是工伤认定的关键所在。如果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那么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认定其为非机动车,那么职工只能向电动三轮车驾驶者索赔。由此可见电动三轮车的定性还涉及到职工的维权。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指引,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就失去了标准和方向。

(二)执法层面:做好系统管理和规制工作

只有先在立法层面将电动三轮车定性为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在实际的管理中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从购买时就强化其机动车的性质,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明确此类车辆需要登记、上牌,驾驶人员要考驾照,明确此类车辆的时速、外形的标准,以机动车的要求严格对待,防范事故的发生。

1.认真排查,做好登记工作:电动三轮车数量多,加之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较多,使得排查登记难度加大,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利用在道路上指挥的交警和协警对过往的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同时,对已达报废年限、非法拼装以及超速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严格处理。通过这项工作,一方面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电动三轮车数量有清晰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间接提醒电三轮驾驶者,政府对电三轮有相关的管理和规范,不能任意拼装和驾驶电动三轮车。

2.细化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在立法机关出台法律对电三轮进行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自己辖区电动三轮车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对电动三轮车进行规范。在行驶速度、行驶路线、上牌管理、造型标准等多方面细化电动三轮车的规范。通过这些管理细则使电动三轮车市场标准化和规范化,让电动三轮车在发挥便民利民功能的同时,减小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3.加强质检和工商部门的管理力度:对生产商,从源头抓起,规范电三轮的生产标准。对于违反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的企业,质检和工商两个部门应对其进行整顿,没收不合格产品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资格。市场上一些厂家无视国家相应的标准,在生产过程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过度追求行驶速度和骑行方便,而极少关注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系数。这样生产出来的电动三轮车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在电动三轮车上路之后再对其进行规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具体执法中也不可能做到每辆车去鉴定,所以还是应该从源头抓起,在车还未进入市场之前严格把关。对销售商,从渠道着手,防止不合格的电三轮进入市场。对于销售不合格电动三轮车的销售方,视其违法的情节,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在电动车市场上一些唯利是图的销售方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擅自拆除电动三轮车的限速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改装成速度过快的违规车辆,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交通隐患。为了保证进入市场的电动三轮车的质量,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定期对销售商销售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质量检查。

三、结语

电动三轮车以其轻便、快捷等优势进入人们的生活,但事物都具有利弊两个方面,人们在享受它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会面临由它产生的交通隐患问题。电动三轮车的需求和市场使我们无法禁止电动三轮车的使用,那么我们就应该从规范电动三轮车的使用下手,让电动三轮车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行。对于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其次,从执法层面入手,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细化对电动三轮车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合理执法。最后落实到现实层面,强化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作者:刘晓丽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期刊汇频道 树人论文网期刊汇频道
树人论文网是正规的发表支持服务网站.主要从事国内外期刊论文、国内外教著学术支持服务。
  • 27973 文章总数
  • 16855论文总数
  • 11121期刊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