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对于新修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颁布,并明确规定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要求各个高校于2014.1.1开始实行新会计制度。相比于旧制度,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与固定资产管理两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比如说,新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清理、于大帐核算中纳入基建业务及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管理与固定资产核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目前新会计制度行处于完善过程中,高等院校会计的信息质量受折旧方法选择偏少,折旧没有实现费用化处理等负面的影响,此外,固定资产在新旧制度衔接处理方面也为其工作人员带来很大困难。
一、新会计制度的修订
高等院校的新会计制度修订主要是对固定资产做了调整,其一,改动了固定资产基建账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二重新修订了单位类别与单位价值标准。对于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完善新会计制度,可更好的对其进行服务。
(一)固定资产基建账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收付实现制为高等院校固定资产主要制度,新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特殊经济业务,固定资产除了可以用金额计量外,如动植物、陈列品、文物及图书等,高校应对固定资产给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需使用年限平均法,将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统计出来,固定资产残值不予考虑,规定当月固定资产的减少与增加是下月折旧还是当月折旧;当前所报废固定资产是不是不再折旧等均给予了规范管理。依据新会计制度规定,高等院校因办校规模的扩展而产生借款利息,因其发生于建设期间,可纳入建设成本中。
(二)单位类别与单位价值标准变化
新会计制度对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进行了重新设定,单位价值由原有的500元,现在提升为1000元,明确了固定资产范围,并对其范围进行了缩小,包含专用设备、建筑物、房屋、档案及文物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对于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资本管理,是高等院校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指标,存在较多的管理问题,如会计制度的不明确及资产较多等。将其原因归纳大概有两点:其一,固定资产在盘点、购置、清查及核销等方面无明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无购置程序与规章制度,极易出现问题。在对资产进行盘点或者清查时,财政部门对其固定资产盘点统计的账目不清,对其购置时间、购置情况及预期使用时间等都尚不明确,导致多数高等院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出现账面不清、记假账等现象;其二,高等院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二者的关联性不大,部分高等院校的财政部门只对经费进行针对性管理,致使后勤部门无法对资产管理内容进行深入,无法明确固定资产发放与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部分高等院校对管理固定资产租用情况与管理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上都比较松,固定资产的租用没有办理登记,受捐赠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入账管理,基建账户大型维修费支出也没有将其纳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因此高等院校管理人员不能对校内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与管理情况进行真实了解,对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水平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受新会计制度带来的影响
(一)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处置
新会计制度增加了待处置资产损益,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提出要求,要求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盘点,先对学校报废、毁损或者盘亏固定资产进行记录,对其原因进行及时查明,在根据相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做账务的处理。如果是类似的固定资产或者是同类固定资产无法获取可靠的市场价格,依据名义的金额进行入账;对于盘盈固定资产,按类似的固定资产或者是同类固定资产确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入账。上述的规定给予了处置高等院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真实完整性得到了保证。
(二)真实反映了固定资产价值
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在旧制度中是不进行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直是作为账面上初始购入价格的反映,不能体现其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会计信息会因此失去真实性。新会计制度是在固定资产的核算中引入全责发生制,高等院校依据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工作量法或者年限平均法进行计提折旧,为保证固定资产真实的价值可准确地进行反映,新增设了非流动资产资金的核算与累计折旧的核算,促进了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
(三)大帐纳入基建业务与会计主体要求相一致
高等院校在进行基建业务核算时,是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的要求进行的,对基本假设帐套进行单独设立,将高等院校会计核算的主体人为的划分为两个。基建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是不同的,其会计报表也是不同的,高等院校的会计信息不能依据会计的主体要求进行全面的反映。高等院校在新会计制度下,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单独核算,对于基建相关的数据按月份记录到学校的大帐中,对学校会计主体所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反映。
(四)有利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认知提高
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在新会计制度下成为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依据相关的制度要求,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由高等院校的资产管理部门与高等院校的财务部门等共同组成。对于人为原因所造成的资产损耗将及时的做出处罚,有利于相关工作人员固定资产保护意识的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未来为保证工作有章可循,应树立严格管理质量标准。作为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实施该项制度一定会有更高要求的提出。对其相应工作内容的完善与更新,也会转变相关工作人员的原有工作理念,并以更端正及更认真的态度去面对实际的工作。
(五)对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的应用现状给予了更真实地反映
对于高等院校实行新会计制度,会对其核算问题的存在有弥补作用,尤其是其相关的评估指标与实际的工作需求更具一致性。对基建账进行了严格规定,必须将其定期并入到学校的大帐中,为保证所得数据准确性与真实性,专业的财务人员会对所得数据进行复核。财务人员在审核大帐时,其核算基础会使用全责发生制进行计提折旧,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应用现状将被准确的反映出来,固定资产于管理过程中的漏洞也会被杜绝。及时对报废期限固定资产的信息进行整理,为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提供新的财务报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四、高等院校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于新会计制度下的问题所在及更改建议
(一)固定资产中计提的减值准备
于高等院校中,作为资产,固定资产越来越重要,因此,客观真实的对其价值进行反映非常重要。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事业于近年来发展速度非常快,固定资产在淘汰与更新的循环上也是比较快的,科研设备贬值周期也逐渐被缩短。基于此,建议高等院校借鉴企业的会计准则,于每年的年末,依据谨慎原则,对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给予相应减值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证明其账面价值高于可回收的金额,那么就要为计提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以达到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其期末的实际价值得到反应。
(二)计价标准过低的固定资产
新制度中规定,高等院校对所持有的单位价值于相关规定的标准之上,并且其使用的期限大于一年但不包括一年,其物质状态在使用过程中仍可基本保持其原有状态的资产就是固定资产。但该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没有明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于2013年进行颁布的,对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价值为一千元以上(专用设备的计价标准诶1500元以上)。考虑到近年来物价的成倍增长与经济的发展的实际情况,此规定的计价标准与实际相比明显的过低。如果将计价标准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决策,难免会出现人为性的裁量,所造成的差异性,致使各高校之间的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所以,应对固定资产计价标准进行明确。
(三)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1、折旧的范围于新制度的规定中,计提折旧不包括图书。计提折旧就是固定资产于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价值损耗与物理损耗,于预期使用期限内通过折旧这种方式获取补偿。作为信息的载体,图书的价值大多体现在书籍所反映与提供的信息上,在使用的过程中损耗最为显著的就是经济价值。信息本身是具有过时性的,信息在今天的发展日新月异,即使对物理损耗不予考虑,也应对图书与其他的固定资产一样进行计提折旧,图书在高校的实际管理中,为了使其内容与时代步伐相一致,需对图书进行及时的更新。
2、折旧的年限于新制度的规定中,高等院校应依据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与固定资产性质,对其折旧年限进行合理确定。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折旧额受折旧年限的影响,未作出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会影响其折旧额的可比性与合理性。同类的固定资产在不同的高等院校中,如果折旧年限的差异比较大,高校之间的固定资产信息就会缺失可比性,影响上级部门对高等院校的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所以,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标准应统一,有利于固定资产信息客观性与可比性的提高。
3、折旧的方法于新制度的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一般采用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一般用于损耗均匀固定资产,如设备及房屋建筑;工作量法一般用于工作量不均衡固定资产,如大型的专用设备及学校车辆等。比如说,在近几年科研事业与高校教学的发展,高等院校需购入大量技术含量高且高精尖设备,它们所具备的共性就是易过时,技术更新快,基于此,应借鉴企业中的加速折旧法,例如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充分体现其前期使用价值,有利于固定资产价值真实客观性的保障。
结语
高等院校在新会计制度实施后,其高等院校管理层对于固定资产现阶段的使用现状了解的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其管理者工作态度给予了更严格的管理方案进行端正,使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该制度也将成为高等院校对其固定资产管理效果提高的重要手段,于新会计制度下,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固定资产核算也慢慢趋于完善与规范,对于资产的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高等院校资产管理需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使其对教育事业可更好的服务。
作者:韦玉慧 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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