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真实性哲学诠释
众所周知,任何国家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中,都有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准则要求。可是迄今为止,却鲜有对会计信息真实性问题进行哲学思考的文献。要正确履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准则要求,就必须对什么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概念进行认真的辨析。具体地说,应该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是真实?第二,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第三,如何使会计信息更“真实”?
一、什么是真实
要搞清楚会计准则要求的“真实性”到底有什么样的涵义,我们可以从哲学家的思考中得到一定的启发。千百年来,有很多古今中外的科学家和自然哲学家在积极地思考“真实”的问题,并且积累了很多关于“真实”概念的思维成果。
1、科学实在论者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
科学实在论者认为,“真实”概念是对“实在”的一种陈述。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客观存在”。因此,只要人们对某个“实在”进行客观的陈述,那么这种对“实在”的陈述,就具有了反映真实“实在”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哲学家们看来,“真实”的概念并不就是“实在”的概念。“真实”只是人们对“实在”的一种客观陈述。[1]“真实”既然只是人们对“实在”的一种客观陈述,那么必然会引申出一个问题:人们对“实在”的这种客观陈述,到底与“实在”本身有没有差异?唯物论的“本体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显然只有“实在”本身,才能决定对“实在”客观陈述的真实性。可是人的认识器官和人对“实在”的认识过程是有局限性的,不但具有生理的局限性,而且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认识条件下,只能以这种认识条件来对“实在”进行“客观”的陈述。可是这种客观陈述,是否带有某些主观的色彩,甚至掺入了陈述者的主观臆想也完全是可能的。尽管陈述者自认为对“实在”的陈述已经是非常客观的了。由此产生了对“实在”的陈述是否与“实在”本身符合的认识论问题。科学实在论认为,如果人们对“实在”的陈述与“实在”本身完全符合,那么这种陈述就是“真理”;如果人们对“实在”的陈述与“实在”本身完全不符合,那么这种所谓的陈述就是“谬论”;如果人们对“实在”的陈述与“实在”本身有一定程度的符合,那么这种陈述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确真度”。或者说,这种陈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陈述与“实在”符合的程度越大,说明这种陈述对“实在”的“确真度”越大,这种陈述也就越接近真实。这些隐藏或者透露出“实在”的“真实”程度的陈述,也可以称为具有一定程度“真实”的信息。[2]值得注意的是:陈述与“实在”符合的语义,具有对应、相应、相当、一致等涵义。根据上述关于真实概念的哲学理解,自然科学中的所有陈述,都应该根据这些陈述和自然界物理“实在”之间“符合”程度的不同,分别被冠以理论、定律、经验性定律等不同的称谓。有了“实在”和“真实”概念的哲学区分,以及“真实”概念的程度差异,人们自然会进一步提出“真实”概念对“实在”概念的趋近问题。自然哲学家习惯于用“似真性”,或“逼真性”的概念来判别“真实”概念对“实在”概念的历史发展,或者动态趋势。波普尔就认为:“一个真陈述的内容越丰富,它同我们的目标T就越接近,也就是说,越接近真理(确切地说,越接近全部真陈述的类)。”1哈雷认为:假设性发生过程的想象行为,模拟未知的“实在”机制的行为越完善,代表理论族发展史上的这个时刻就越是似真的(行为类比),假设性发生机制的性质与来源类比物的基本性质的匹配越完全,该理论就越真实(质料类比)。
2、经验约定论者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
经验约定论者对“真实性”概念的哲学见解是:科学家对某个问题的陈述,并不是对“实在”的客观描述。他们认为,科学中的这些约定,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提出来的。只有那些具有科学专业知识的人(科学家),才有可能产生这种“精神的自由活动的产物”。[3]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完全任意地用他们的陈述作为“实在”的约定,那就不可能有科学了。科学家只是把约定强加给对自然界“实在”的陈述上,而不是强加于自然界中的“实在”。因此,科学家只是把这种约定作为一种思维的手段,通过似真性的判断,逐步揭示“实在”,从而再反证这些约定的真实性。3、关系实在论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具有辩证法精神的哲学家已经认为真实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这种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把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从静态发展为动态。可是当“真实”概念在不断改变时,人们对它的认识,甚至对“实在”概念的理解,会不会陷入虚无主义的泥淖呢?为此,作为科学家和自然哲学家的彭加勒认为:一定有比“真实”更本质的东西。他认为“关系”就是这种更本质的东西。“关系”不像“真实”概念那样容易发生变化。彭加勒甚至更夸张地说:“实在即关系”;“真实对象之间的真正关系是我们能够得到的唯一的实在”,“唯一的客观‘实在’,在于事物之间的关系”。“科学能够达到的实在并不是像朴素的教条主义者所设想的事物本身,而只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不存在可知的实在。”3表面看起来彭加勒似乎完全否定了实体性的“实在”。可是仔细体会,我们可以发现彭加勒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因为实体性“实在”是易变的,所以只有依靠人的认识工具才能发现实体性与“实在”之间的关系,才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由这些关系维系的“实在”。他坚持认为,发现维系“实在”之间的关系,要比发现实体性“实在”更加容易,也更为深刻、更为微妙、更为有趣。唯物辩证法也认为,“实在”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在”之间的联系也就是它们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实在”的相互结合,也可以表现为“实在”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之间的结合,还可以表现为人的感觉、表象之间的结合等。上述这3种对“真实”概念的哲学理解,各有其可取之处。下面我们将吸取这3种对“真实”概念哲学理解的合理部分,对“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哲学涵义的诠释,从而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会计准则要求的“真实性”涵义。既从理论上彻底搞清楚何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可以帮助会计业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进行正确的操作。
二、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
1、社会经济实体和会计信息
社会经济实体(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实体”。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单个的社会经济实体基本上是以自然人的形态出现的,较少与其他的社会经济实体进行互通有无的实物性交易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使用会计信息来计量、反映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的效益。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使不同的自然人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组织下,形成了法人经济实体(手工作坊、商店、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各种交易活动也在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和精神产品需求的增加,各种社会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易,不但在数量和频度有了急剧的提高,而且交易的空间范围也有了极大的扩展———交易活动的半径不断增加(从一个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交易活动中买和卖的环节,在时间上也产生了的分离,既有预付款的交易活动(先买后卖),也有赊欠的交易活动(先卖后买)。交易的空间扩大和时间迟滞,社会经济实体进行的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也就随之发生。为此,社会经济实体必然会产生出对经济活动效益计算的要求,这就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随着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风险的出现,社会经济实体也就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的作用了。
2、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会计信息就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实体经济活动的一种陈述。既然如此,就必然会产生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的这种陈述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问题。显然,如果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完全符合,那么这种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如果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完全不符合,那么这种会计信息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不完全符合,也不完全不符合,那么这种会计信息同样会产生“逼真性”的问题,需要人们进一步计算会计信息的“逼真度”,才能考察、了解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十分显然,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符合的程度如何,仅仅从会计信息本身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从人们的感知范畴来看,人们要感知陈述和实体之间的符合程度,就必须既了解陈述本身,又要清楚地知道实体。只有通过对两者的比较,才能比较清楚地知道两者的符合程度。然而,对实体的陈述是人们可以感知的,而实体本身却是需要人们去了解的未知。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定,显然不可能通过实验来检验。会计学家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就必然要采取一些比较严格的措施,才能保证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陈述的“真实”性。
3、会计信息真实性判定的约定性
自然科学陈述与实体符合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自然科学的实验加以证明,尤其是科学家巧妙设计的一些判决性的实验,更是判断自然科学陈述与实体符合程度的有力工具。可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定,与自然科学完全不同。在会计信息陈述中,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对会计信息与社会经济实体之间的符合程度进行检验。它只能通过一些外在的会计制度的设计,才能使人们“确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此,会计学界认为,只有对社会经济实体经济活动信息的获取,到信息核算,再到会计信息的最终发布,实行全程控制,才能保证会计信息陈述的“真实”性。这种会计制度设计,包括会计信息载体、会计活动具体的操作规则,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信息获取和加工的规范化,对会计信息发布时间和内容的详细规定等。由此可以看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定,是一种纯粹的人为“约定”。其判定法则是:如果人们在会计活动中严格遵循这些人为的“约定”,那么就“认为”(甚至是社会的“公认”)会计信息陈述是真实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会计信息陈述真实性的判定中,程序性是唯一的判定要件。会计活动只要符合这种程序性的要求,那么所有的会计信息陈述就被认为是真实的。长久以往,无论是会计活动参与者,还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相关者,都只以程序性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标志,而不再去理会这种会计制度的约定,是否真的能够保证会计信息与社会经济实体相符合。在司法实践中流行的一句名言说得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实践判定某人罪与非罪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法律。两者缺一不可。事实是指某人犯罪的实际过程应该清楚,这是要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真实性,属于真实性的判定;法律是指对这种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社会的约定,属于程序性的判定。犯罪事实不清楚,法官就不能了解犯罪的事实真相;适用的法律不正确,就会发生重犯轻判,或者轻犯重判,甚至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各种冤假错案。没有真实性判定作为判决的前提,即使程序性判定再正确,也是冤假错案。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的陈述,实际上只有程序性的判定,而缺少真实性的判定。这样的会计信息陈述是否真实,从哲学的层面来说,确实是值得怀疑的。如果我们把线段O看作是自然界的实在,把曲线A看作是对人们对自然界实体的陈述,那么在人的认识能力比较低下的情况下,陈述对实体的反映差距比较大。当人们的认识能力提高以后,或者是人们的认识工具有了质的飞跃以后,人们对自然界实体的陈述越来越真实。这种真实是有实验加以验证的。如果我们把线段O看作是社会经济实体,把虚线A看作是人在认识能力比较低下的情况下所设计出的会计制度,并且约定只要符合这种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虚线B可以看作是人的认识能力提高以后下所设计出的会计制度,同样约定,只要符合这种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可是实际上,无论是虚线A还是虚线B,都不是对社会经济实体O的真实反映。只不过随着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会计信息陈述的真实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换言之,虚线B对社会经济实体的反映,一定会比虚线A的反映更接近社会经济实体本身。尽管虚线B这种会计信息的约定对社会经济实体反映也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图1和图2的比较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们对自然界实体的陈述是一条渐近线,随着科学体系的发展,它会逐渐接近自然界的实在。而会计信息的陈述,与社会经济实体的接近,则是跳跃式的接近。从会计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会计制度从单式簿记发展为复式簿记,再发展到今天的会计报表制度,充分说明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人们对会计信息真实性认识的提高。在会计制度约定不变的情况下,人们只能在这种会计制度的约定下来判定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反映的真实性。只有当会计制度的约定有了变化以后,人们才会觉察到在新的会计制度约定下,会计信息的陈述比原来会计制度约定下的会计信息陈述,要更加优越。具体表现就是新的会计制度约定下得出的会计信息,可以更接近社会经济实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新的会计制度约定下得出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度”,要比旧的会计制度约定下得出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度”更高。
三、如何使会计信息更“真实”
从上述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哲学诠释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要想使会计信息陈述更接近社会经济实体本身的经济活动,或者说,要想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就必须改革会计制度的约定,使之更符合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各种会计制度的出现,都只是会计学家设计出来的某种“约定”。这些“约定”本身无所谓好与坏。然而,这些“约定”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这才是人们真正关心的问题。会计制度的演变,就是社会经济活动对不同会计学家设计的会计制度的比较、选择、改进、淘汰的过程。虽然“约定”本身并不就是“实体”,“约定”本身也并不就是会计信息,但是会计制度的进化,确实可以使新的会计制度的“约定”,更趋近于社会经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这种结果的获得,是会计活动内部存在着的会计制度约定的竞争有关。离开社会经济实体经济活动越来越远的旧的会计制度,一定会遭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责难,会计学家就会根据这些责难,不断修正、改变会计制度,甚至实行会计制度的“革命”,以全新面目出现的会计制度,可以使新的约定更适合对社会经济实体的反映。目前的会计制度正面临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批评。这说明了会计制原来比较合理的约定性,正在不断的消失。当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要求改革会计制度的呼声就会变得越来越强烈。
作者:胡宝庆 陈祺 黄亮 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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