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学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含义
最早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见诸于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主要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进城务工农民。与他们的父辈相比,他们接受过相对较高的教育,这使得他们在思想上与父辈有所差别。但是这种教育水平仍然无法和城市人受的教育进行比较,以致其在城市人口市场中并没有占有优势地位。他们是被“边缘化”的人,因为总是“享受着”边缘化的待遇所以他们对城市的不满与日俱增。这种独特的社会角色以及独特的社会特征使得这个群体在犯罪面前,也同样有着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征。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征具有独特性,虽然独特性特征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是不能忽视他们犯罪的自身因素。笔者在这里只分析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新生代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差。
他们无论是从年龄结构还是受教育水平看都无法与城市人口相比较。在相同的市场竞争下,他们几乎没有任何优势,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长期的压抑聚集,导致矛盾的爆发。
2.法制意识淡薄。
新生代农民工中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可以说是法律概念非常模糊,甚至无法分辨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3.独特的身心特征,心理失衡,表现在边缘化心理严重,犯罪心理突出。
这会让新生代农民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形成仇视他人和社会的心理。由于以上的因素使得他们的犯罪有着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的特征。吴森鹏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所谓特征就是通过比较得出来的,那么与不同的对象进行比较就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所以,我将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进行对比,运用吴森鹏教授的调查得到以下特征。
1.犯案心理更加直接,作案手段更为凶残。
无论是老一代农民工还是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收入低且不稳定,因而所犯侵犯财产罪比较突出。但是相比较而言,老一代犯罪是以盗窃为主,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则是以直接的暴力抢夺为主。
2.作案的随机性、无动机性。
据吴森鹏教授的调研可以得出,作案前没有预谋的占75.87%,两人共同犯案的有62.84%。有很多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本身没有作案计划,但是因为同乡或者工友的怂恿就作案了。
3.非侵财性犯罪日益增多。
如果说两代民工的共同的犯罪动机就是图财,那么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却更加倾向于打架斗殴,群体滋事、强奸、造假的情况更加的明显。
三、犯罪原因分析
1.歧视。
遭受歧视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大多数来自于经济落后地区,缺乏对城市生活的了解,来到城市后经历了挫折和失败。他们将自己的失败归结为自身能力差以及城市人、城市生活的压力。但是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来自于整个社会带给他们的歧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歧视:
(1)制度性歧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根源。在查阅资料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提到了制度问题,作为社会学专业的学生我也同样认为制度性歧视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因素。对于农民工的各项权利以及农民自身的发展起着很大限制作用的,是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不能和城市人享受同样的待遇。
(2)相对剥夺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直接动因。当人们把自己想得到的东西和在现实中真正得到的相比较时,存在的巨大落差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与此伴随的还会产生对他人和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最终导致报复社会的行为发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随意性可以体现出这个原因。
(3)社会性歧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催化剂。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日常生活中除了受到制度性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外,还常常受到来自城市居民的排斥和歧视,并且这种排斥和歧视具有社会性。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常看到城市居民不让农民工在公交车上坐座位,只要提到农民工就会是一脸的嫌弃。这样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环境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更加容易受到排斥,作为既不是城市人,也不熟悉农村的他们,对自身的社会角色认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2.“自救式犯罪”。
自救式犯罪最早是由社会学家提出来的,他们所谓的“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自认为不得不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它属于非法维权。比如,有农民工将自己身上绑上炸药在民众聚集的地方进行“恐吓”维权。这样的犯罪让笔者感到心痛,本应该被关注的群体因为这个社会的一系列的原因,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遭到忽视。这是这个群体的悲哀,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哀。
3.社会角色边缘化。
笔者认为这个原因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核心。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密切相关。如果一个人无法给自己是谁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那么就会对自己的一切产生怀疑和迷茫。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城市人和农村人这两种身份认同中徘徊,即使他们认为自己是城市人,但是又因为各种制度的限制使其不能享受到城市人的待遇,他们边缘化的人格就会出现。
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解决方法
1.改变以户籍制度为主的城乡二元分割状态,推进向开放的一元现代社会结构转型。
社会整体结构的开放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尤其表现在城市社区的开放程度。如果只有城市的开放和经济结构的开放而缺乏社会结构的开放,社会将无法整合大量流动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的挫折感只能被强化,最终必将导致群体性的反抗意识的扩散。我认为可以在城市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进行“试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和教育制度,真正的从制度上进行尝试解决问题,如果制度改革在试点地取得成功,那么就可以有选择的进行全国推广,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2.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安全网构建之中。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发展提高,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为了自身更好发展,已不愿意再返回家乡。从而产生目前大量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流而不迁”的现象,而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新生代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城市社会的保障体系之中。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他们更多的是将自己作为一个过客,对城市既没有认同感,更没有归属感。
3.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权益,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社会。
新生代农民工有着独特的社会身份标签,使得他们融入城市成为一大困难。只有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从农民工利益角度出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平等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法规赋予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平等权,让他们感受得到城市对他们的接纳和认可,减小他们的相对剥夺感,让城市中的每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公平的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
五、结论论述
新生代农民工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其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我从相关学者的文献资料出发进行了以上归类整理,融合众多学者以及自己进行思考之后得到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自身因素、特征、原因以及解决犯罪的措施等结论。诱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因素不全是在于其本身,社会制度的缺位使得他们的权利不能有效得到保障,整个城市社会将他们进行了边缘化。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符合实际的制度,真正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让他们感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不要让农民工犯罪一直成为我们城市化发展道路上的刺。
作者:石晓燕
本文html链接: http://www.istpei.com/qkh/62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