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工作中著作权问题及对策建议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首次颁布实施,其后分别在2001年、2010年、2012年进行了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和不断地修改完善,无疑对保护广大中国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热情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这对于出版行业来说,意味着所出版的作品版权进一步受到法律保护,编辑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时刻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工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就目前而言,在出版工作中常见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
一、常见的著作权问题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往往是用出版社相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这类合同通常会注明“文责自负”或“作品如果侵权,出版社不承担连带责任”等用以规避版权责任的条款。但其实,这样的做法除对作者在签署合同时造成一定压力外,并不能真正规避出版物侵权后带来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作者和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是否签署过这样的条款,若发生侵权,出版社仍是第一被告。而对于作者,编辑总是从主观上轻信其享有作品的绝对版权,很少对作品内容进行全文检索或查证,导致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如作家高晓声曾在《散文世界》中发现一篇与他早年发表的《摆渡》用词造句完全一样的文章,但署名却另有其人。这样的侵权事件比比皆是,且最终多数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和处理。另外,还有对作者获取报酬权的侵权。获得稿酬,是作者的一项主要权利,是作者通过劳动而获得的社会对其的承认和回报。但怎样衡量作者的劳动价值,需要编辑和营销人员在评估其作品后,与作者积极沟通,按照双方认可的金额商定稿酬。而往往,作者和出版社在合同拟定过程中没有对稿酬进行确定,也没有明确作品如若重印再版,作者稿酬怎样计算。这就导致图书出版发行后,图书销售利润占比不清,若此时作者提出诉求,出版社就须依法按稿酬的最高标准支付作者。
(二)编辑工作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是在编辑工作中,有些图书编辑会将作者的基本信息搞错,甚至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更改署名作者,无论这是图书编辑的有意为之或者无意之举,都对图书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造成了侵权。二是间接侵犯了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编辑工作实践中,会遇到作者大段引用甚至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编辑人员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同样须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三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编辑在加工整理中,对内容的改动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会侵犯到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四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陈述事实并不意味着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进行侵犯,相反,在很多情况下,作者如果随意评价他人人格或披露他人隐私,即使陈述的内容是事实,也同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五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对人物肖像的处理是在图书编辑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在处理人物肖像时务必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不要使用他人肖像,可以用漫画形式替换,或者用技术手段进行模糊处理,否则,就容易造成肖像侵权。
二、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拟定的随意性和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问题总是和合同的签订有紧密联系。一个主要的方面是不能清晰认识出版合同的标的。通常认为,出版合同的标的是以物质形态呈现的图书本身。但事实上,出版合同标的应包括具体行为,即作品的使用权,也就是编辑出版发行并收益的专有权利。二是对占有作品版权的确定不清晰。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往往轻易相信作者,而没有取得具法律效应的相关授权,这就导致了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另外,一些编辑为了节约成本或规避风险,在合同拟定中刻意删除稿费条款,或对作者稿酬做模糊处理,这也导致图书发行后,作者提出最高稿酬诉求。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的随意拟定,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著作权侵权问题频频发生。图书编辑还往往认为格式条款利于出版社,因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是归属出版社的,这些都是错误认识。《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合同中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二是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条约定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比如合同中没有对“稿酬支付”进行明确,那这种情况下,就由作者的说法为准。
(二)编辑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侵权
编辑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时刻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工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并积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否则将很容易导致著作权侵权。一是作品的署名问题。编辑在前期未与作者进行充分沟通,认为在出版合同中已经有“乙方(出版社)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就可以了,作者想怎样署名是作者的权利。但这往往会发生版权问题。因为如果不确定具体的署名方式和顺序,就有可能引起作者间因署名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图书出版,给出版社带来困扰。二是对作者大段引用甚至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这样就很可能侵犯到其他人的著作权。另外,编辑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进行确定,也会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现在出版社联系出书者并非都是作者本人,有时是中介或者委托人。那么在图书出版前,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要对委托人进行身份验证,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版权纠纷。如果是多个作者的作品,更要考虑签字人是否能代表其他作者,如果编辑不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就会导致著作权归属不清,产生著作权纠纷。三是由于编辑著作权意识淡漠,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随意更改作者的观点、数据,大量删减作者的文字、段落;以自己的用词喜好、表达习惯、思维方式等作为编辑标准,脱离行业规范、脱离作者意图、脱离作者风格,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随意缩扩参考文献的范围、更改行文注释的内容,这是对作者及作品极大的不尊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因而侵犯到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编辑人员维权意识弱和法律上的权利空白。一方面,随着多媒体的广泛运用和电子书的发展,一些出版社开始积极为取得作者的电子版出版权而努力。但与电子平台接洽的往往只是出版社的某个部门,他们对每本书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也不能对每本书的电子版使用和传播做到实时监督,图书责任编辑又没有意识和途径预防和阻止此类侵权问题的发生,结果导致图书出版后,图书的电子版内容遭到随意复制和使用,造成部分图书严重侵权而不自知。另一种情况是,图书编辑本身的智力成果权益问题。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是取得智力成果权益的前提。但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的局限性,导致以图书编辑为代表的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益难以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现代意义上的编辑,已不仅仅是作者作品的加工者,他们要从选题策划、稿件组织、潜值开发到编辑加工、后期宣传,他们所付出的智力和创造性已经越来越多。然而,《著作权法》并未将这种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只能保护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创作成果。因此,就在法律中留下了一个图书创意编辑人员的权利空白。
三、如何防范图书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加强图书编辑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一要内练素质,加强自律。图书编辑人员要深刻领会图书把关人的重大职责,既要加强学习,强化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更要加强自律,强化政治素养,修炼道德品行,既要把好业务关,更要把好政治关。二要增强法治意识。图书编辑人员要学习关于图书出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签订合同到编辑校对再到交付印刷,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开展图书出版工作。
(二)编辑应具备较强的著作权意识
事前防范是防止著作权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图书编辑人员要有著作权意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当和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和作者订立规范的出版合同,有利于编辑对图书版权的控制。在合作作品中,除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外,还要取得其他作者的授权,并确定稿酬、署名顺序和署名方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版权纠纷。此外,编辑须加强对稿件著作权的审核意识。一方面,要对作品中的引用文章、他人观点、照片等进行把关和核证,杜绝抄袭和剽窃;另一方面,编辑也不应对稿件中涉及作者主要观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随意删改,以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此外,编辑还应对积极保护作者的修改权、作品的完整权、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等。
(三)发生著作权侵权后的应对措施
《著作权法》规定,发生侵权行为时,出版社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编辑应该对侵权事件经过进行认真调查并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在法律上的建议。如果所涉及的内容确已造成了侵权,要及时做出道歉,并刊登更正启事。如果通过道歉、刊登更正启事等方式依然无法与作者达成和解,图书编辑人员也要做好对簿公堂的准备。应积极寻求和解,并想办法采取措施挽回不利的影响。一旦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出版社应该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采取收回已经发行的出版物,销毁尚未发行的出版物等措施挽回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保护作者著作权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直接体现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本文对常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与分析,进一步提出了预防著作权侵权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对出版工作一线的编辑人员有所助益。
作者: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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