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著作权研究
1引言
获取信息是一项基本人权,图书馆是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场所,著作权法通过对权利人权利限制,保障图书馆职能的实现,从而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的基本人权。可见,法律赋予图书馆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例外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扩大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读者研究。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人类知识的传播和共享。
2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情节
有关著作权例外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著作权例外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使用作品无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或者在一定情形下,使用者无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作品;或者是使用者使用口头作品侵权豁免的情形。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指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利用的过程中,依据著作权法适用的例外情形,主要集中在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和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等3个方面。
2.1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基于保存版本目的复制本馆藏品,无须获得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我国明确了图书馆可以因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馆藏作品。但是,具体到复制本馆藏品的数量限制,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关复制数量限定在非商业盈利范围之内,也没有专门配套法规加以界定。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可以利用本馆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本馆合法收藏的数字作品或者是以保存为目的而数字化的作品。
2.2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规定也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侵权责任豁免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图书馆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也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利用本馆网站为教学或科研向少数人员提供少量作品、或者提供少数民族文字翻译的汉语作品、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盲人提供作品。图书馆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后,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国家教育规划,或面向贫困地区或人群传播作品。
2.3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规避例外
我国法律允许著作权人为了保护作品不受侵犯,采取如控制访问、加密水印等技术措施,防止使用人浏览、下载或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但是,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利用信息网络为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时候,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不认定为侵权,但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也不能将破解技术提供他人使用。
3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法例外规定评析
3.1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评析
图书馆作为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公益性机构,应读者要求为其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制服务,已成为其日常主要的业务工作。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针对读者要求图书馆提供复制服务的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个人以研究为目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也不用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作者署名权和其他权利。这条法律规范的是私人复制行为的豁免,图书馆应读者要求提供的复制服务显然不属于私人复制,但因二者性质相同,基于同样的性质,若干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比照此条规定,将图书馆应读者要求的复制行为视同为非盈利目的的间接私人复制行为。但是针对图书馆应读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方式、范围、数量、规模都没有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因为法律不明确通常都会出现复制整本图书的情形,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使图书馆严重处于侵犯著作权风险中。
3.2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评析
通过上述对我国适用于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法律规定的介绍,笔者认为,我国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图书馆利用馆舍内局域网供读者浏览作品范畴仅限于图书馆馆藏的数字作品,或为保存版本需要数字化的作品,这样的规定将大量馆藏的纸质图书的数字化复制件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外,不能满足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图书馆利用网络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提供信息服务的需要。相对于中国过窄的规定,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相对扩大了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根据《澳大利亚著作权法(2008)》规定,图书馆可以借助信息手段,为到馆用户提供本馆馆藏电子资源的浏览服务,用户不允许复制馆藏电子资源;馆际互借获得的作品复制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到馆用户浏览。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图书馆提供局域网浏览的数字作品不仅仅限于馆藏品,非馆藏的通过馆际互借获得的作品也可在局域网提供浏览服务。
3.3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图书馆作为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默认图书馆可以作为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主体。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建设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技术措施规避的问题。就图书馆而言,首先得确保某一规避行为是合法的,再有就是图书馆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来破解技术措施。现实中,图书馆破解技术措施存在巨大难度,一般都需要通过向著作权拥有者寻访密码或者获得技术支持才能破解技术措施,这无疑给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带来一定的困扰。法律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与图书馆业务发展之间的不协调,势必会给图书馆馆藏数字资源建设和利用带来极大的障碍。
4图书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应对措施
4.1图书馆从复制权例外角度的应对
4.1.1图书馆内部馆藏数字资源建设方面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数字化建设中,进行数字化的作品应选取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如古籍、善本等;或者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主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命令等,以及时政要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图书馆在使用已过保护期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无须获得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但要对所使用作品署名并标明出处,不得删除或篡改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时应采取谨慎态度,避免侵权,应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图书馆根据法定许可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海量作品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图书馆一一取得作者授权是不现实的。为方便图书馆开展工作,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图书馆应该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4.1.2图书馆对外开展服务方面图书馆利用馆藏信息资源为读者提供文献的代复制、代查、代译等参考咨询服务时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基于图书馆的公益性,此报酬仅限于图书馆提供服务所需的成本费。图书馆开展此项服务时应与读者签订协议,用户必须是处于个人研究和学习的目的。但是,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图书馆很难实现对读者的管理,为此,图书馆除了将服务限定在个人学习和研究范围内以外,还应在网站刊登声明,提示用户不得为商业用途利用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图书馆还应注意提供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图书馆对外为读者提供复印服务,不应将整本图书和期刊全文进行复制,否则会带来侵权风险,可以收取必要的复印成本费,同时在复印处应张贴知识产权公示。
4.2图书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角度的应对
4.2.1馆藏数字资源服务方面图书馆提供信息资源网络服务时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可先对作品进行技术保护,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作品,并不能拷贝或下载作品;或者图书馆在网页上发表声明,如果作者不同意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告知图书馆,图书馆立刻撤掉网上作品。国际上流行的电子图书浏览外借功能值得借鉴,即所有馆藏电子图书都可在网上阅读,无时间地域限制,一本图书同一时间只能一位读者阅读,电子图书不能下载,可允许打印复制一页(一次),持续打印会有警告。我国也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电子阅读模式,达到资源共享又防止用户非法传播的目的。
4.2.2数字文献传递方面数字文献传递服务是图书馆日常主要业务工作,主要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及扫描传递等方式提供服务。为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应从传递文献的目的、数量及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图书馆应明确文献传递出于公益的非盈利目的;文献传递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节;文献传递数量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图书馆可以收取文献传递的成本费用,文献传递不能通过互联网对作品进行传播,传递的文献数量应通过授权和约定获得,如果大量复制和传输,则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的传输必须获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后才可传递。图书馆应保证传递文献的合法性,如果作者声明不得传递的,图书馆应尊重作者意愿。涉及外国作品的应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处理。
4.3图书馆从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角度的应对
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显著薄弱。图书馆在此情形下为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全面收集国际和地区图书馆发表的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原则、声明等,尽可能在采购资源数据库与资源提供商谈判时,使其认识到给予图书馆享有更大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有助于知识的传播,最终是有利于提供商的经济收益的。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既要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又要知晓资源提供商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充分掌握双方所在国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议有关例外的规定,为图书馆最大限度享有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寻求法律依据
5结语
给予图书馆对作品使用的例外,能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公益性职能,保证社会公众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图书馆作为公益机构,承担着传播信息、消除信息鸿沟的社会职能,作为最大的作品使用又者承担起了平衡著作权利益的重要角色。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国家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对图书馆的经费投入都是有限的。图书馆在日常业务中应遵循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著作权风险。
作者:刘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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