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博弈政治社会学思考
在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中国,官民互动博弈历史悠久,无论是民逼官还是官压民,生命力强盛。正是中国特色的现实背景赋予官民博弈以特定的价值涵义,也日益成为一种新的政治议题,但是,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并日益成为一种内嵌的社会背景时,集合了民众权利意识的上扬和上层政治家的民主承诺,官民博弈一时成为大众媒体上略带新潮的政治用语在中国语境下大行其道。这种根植于现实社会结构,又同时浸染在散漫无序的后现代图景中的官民博弈,到底是一种民主的幻觉,还是民众在逐渐回归社会政治生活中对政治秩序的构建过程,这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官民博弈的内涵,能否揭示其根源及形成条件,并进一步构筑二者之间良性博弈的路径。
一、内生与外赋:互联网下官民博弈的双重内涵
(一)社会结构的内生:“风险社会”与传统政治文化的碰撞
“风险社会”一词出自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一书,他认为,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物质层面得到极大丰富之后,相伴随的是风险的积聚并以一种压倒性的方式存在着。正在经历“压缩的现代化”的中国同时也在形塑着风险社会。从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到工作甚至家庭的稳定,都成为不确定的问题,而且成为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中心议题。之前偶然、个体化的风险逐渐演变为集团化风险,焦虑感弥散在社会的各个阶层。还有就是政府主导下的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所进行的风险转移,构成了风险社会另一个重要特征。例如改革开放后中国进行的社会福利改革,经历了从单位福利、集体福利到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依然享受着计划时代的福利分配制度,这种不公平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一种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风险转移,承接者就是社会大众。在这种中国独特的风险社会结构下,民众的不安与怨怼使社会秩序所蕴含的不稳定和风险时刻处在濒临爆发的状态。中国当下的现实场景是,除了现代社会嬗变后无处不在的社会风险外,社会传统仍然在不可断裂地持续着。先秦儒家或秦汉以降正统思想下,中国文化之特色,即重在解决安的问题,富民作为教化、安民的前提,而且认为统治者应轻徭薄赋、怀保小民,保证民生,方能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也正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要义所在。国人的偏安传统并没有因为数世纪的历史变迁而被改变。而从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来看,在“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的政府建构观上,政府被理解为人民在其欲望谋生行为中引发冲突和混乱而须建构秩序的必然设置和天然使命。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制,对权力的崇拜已经内化为绝对的服从,因此在出现纠纷和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自然而然地将希望寄托于高高在上的权力拥有者。因此,在面对社会风险急遽增加和社会秩序失范时,利益受损群体的第一选择往往是向政策的制定者谋求利益补偿。“风险社会”与传统政治文化的碰撞,将官民置于了特殊的位置,在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境下,民众既寄希望于政府的治安,又不断试探着谋取风险下的利益补偿,这使官民博弈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内生性的互动成为可能。
(二)政治权力的外赋:技术民族主义①下的赋权
早在建国初期,科学的思维观念就扎根于执政者的内心,他们认为,对于国家的安全和繁荣来说,技术是最根本的,虽然这些政策造成了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大跃进”的失误,但对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努力值得肯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更是现代化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且长期作为国家政策的实践重点。而在当代的中国,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在政治上变得更加富有意味,不仅作为民族国家建设的一项努力,更是成为中国执政党及其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强有力的基础。自1994年我国开通第一个互联网节点,正式成为接入国际互联网后,互联网本身已经日益成为了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对中国领导人来说,努力追赶信息技术的时代潮流,发展互联网是时代下的政治使命,这也决定了执政党在对待新技术发展过程所产生的一些意料之外的政治后果必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结果就是民众在互联网上集结而起的抗争。事实上,互联网作为一个数字化符号空间,是技术理性下的产物,自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导向。无论是官方还是底层民众,都试图利用其来实现自身的目标函数。由此可见,官民博弈的出现,除了是社会结构内生自发产生外,也是一种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的产物,虽然国家努力规避新技术带来的政治杂音,但正是这种积极的干预手段导致国家行政权力参与了当下官民博弈的形塑。“每一项的政策创议都产生了新的沟通渠道、更有组织的市民网络和更加统一的认知框架,围绕着这些新产物,反对者能够增加诉求并组织起来。”依此逻辑,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国家权力的塑造为社会行为者提供了集体行为的机会,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巨大的抗争中锻炼了执政能力。官民博弈内涵的确立和凸显离不开执政党的权力的形塑,承载着执政党的政治承诺和民众的民主想象,因而又具有外赋性质。
二、“权力———利益———认同”结构网的阻隔:官民博弈的根源
(一)权力的失衡
从应然状态来讲,权力作为权利的衍生物,应契合权利,始终保持谦卑、均衡的状态。但现实中,权力的实质主体与代理主体分离,不可避免地陷入“道德风险”,权力异化为与权利相左的力量。特别是在当前的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依然存在,很多具体的公共政策都显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正在日益加剧。而归根结底,则在于专断性国家权力过度膨胀而基础性社会权力相对薄弱。然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一境况似乎得到了转变。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说的,“权力不再集中于机构(如国家)、组织和符号的控制者之手”,“网络在结构上的最大影响是分权。”尼葛洛庞帝也在其《数字化生存》中乐观地认为,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是网络时代的“数字化生存”四个特质。然而,丹•希勒指出了网络的另一面:“互联网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构建的全新王国,相反,互联网空间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实质上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最美妙的工具。”显然,互联网并不是我们大多数人所想象的美好、民主的另类天地,它的发展依然是由强大的政治经济力量所驱动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为了国家安全、规范网络秩序,控制舆论等,政府的权力触角无所不及,官权力并不随着“全能主义”①的消退而从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隐退,即使是在被赋予天然公平、正义、草根化的互联网领域,这种权力失衡的结构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领域加强了这一结构型化。特别是官僚系统运用互联网技术所建立的多种“监督”技巧,以期达到有效的互联审查时,这种将外在的控制转为内在的控制,很有“可能加强中国的威权主义政权,而不是削弱它”。遵从着这一逻辑,官僚的强势权力不自觉地导致互联网领域内惯性延续了官民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失衡。
(二)官民利益冲突
官民之间的博弈,实则投射的是交叠不清的利益诉求,是基于双方不同利益诉求之上的竞略表现。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应用于国家及政治问题的分析,虽然在方法论和理论内容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广受诟病。但它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某些共性,而这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启示和警戒。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是社会中不同利益的协调者,应当具有超然性,以强制性的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公平性分配。但事实是,政府的这种超然性日趋减弱。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现代社会下承认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基本权利归结到物质因素上,就主要是指私人财产权利,虽然市场体系产生贫富差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政府作为超然的利益协调者也加入了利益的争夺战中。或与既得利益集团结为联盟。正如曼瑟尔•奥尔森在其《国家的兴起和衰落》一书中提出,国家之所以衰落,是因为长期政治稳定下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会们会对国家公共政策进行操纵,进而导致部门僵化直至衰落。虽然这只是一家之言,也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纵观近几年的中国改革,虽然在力度广度上都是有增无减,但似乎永远走不出“尺蠖效应”的怪圈,这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就是为数不少的利益集团的阻挠。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08年发布的《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认为,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调查显报告还特别指出干群矛盾的日益显化。调查各社会阶层对近十年来获益最多的群体的排序中,69.84%的人认为国家干部是近年来收益最多的群体,干部排在获益群体的首位。的确,近几年在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等领域,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无限外延化已经侵害到公民的合法利益。在利益扭曲机制的刺激下,官员的自利性无比放大,往往借助行政行为,将其演变为利益或财富掠夺的战争。而这被掠夺的财富和利益正是来源于民众。正如孙立平指出,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利益博弈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任何一个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为获得利益,必须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而“任何两个人想取得同一样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不可否认,官民利益冲突的存在直接成为二者博弈的根本性的原因所在。
(三)寻求身份政治认同的斗争
当代政治的大部,以寻求认可为中心。而身份作为社会结构中最基础的单位,身份认可成为行动的重要动机。在历史潮流中,特别是少数名族、女性、同性恋者等,寻求身份认可成为生活重心和追求,因为他们有理由相信,自身价值从未得到重视。身份认同是隐藏在各类型集体抗争中的“隐藏的文本”。“数字化”社会的来临,对现代人的身份认同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自主性,人们可以在虚拟空间随意建构多元化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在新媒体技术的条件下的时空不对应容易使产生一种人们虚无、无序和混乱感,以及随之而来的人们对自身的不确定和对自我认同的焦虑,对于建构于其中的身份认同也因此受到威胁。因此,在此基础上,虚拟社会的身份认同作为构建现实社会认同的途径之一亟待加强。事实上,网民在BBS上的发帖、留言、微博的互动等等,正是一种身份建构的过程,通过建构协调虚拟的网络身份,来增强其现实的身份认同感,以草根身份对霸权性话语进行挑战,进而获得政治认同感。而对于政府而言,同样面临着数字化社会所带来的双重性困境。但政治身份认可不在个人,而是制度———持续的规则或行为模式。在改革前意识形态占据社会的制高点,对政府、国家的认同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改革后,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方式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认同的政治性减弱,特别是官僚特权阶级的张扬跋扈、贪污腐败的案件层出不穷,民众已经对此见怪不怪。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官民都在寻求新的身份政治认同。这些寻求过程可能带有经济自利色彩,但并不是目标本身,寻求认可的欲望,使官民博弈不会降成简单的经济自利追求。
三、博弈何以可能:互联网下官民博弈形成的结构条件分析
(一)权利意识的崛起
大卫•茨韦格(David Zweig)曾将中国“当前政治和社会的两难局面”归结于“不断涌现的具有权利意识的农民与贪婪的企业化官僚阶级之间的对抗”,的确,中国社会整体上出现“上升中的权利意识”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当然,我们首先要理解这种中国特色的“权利意识”。改革开放后,权利本位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得到了重视,“权利”一词不断充斥在官方与大众的话语中。与西方社会将抗议诉求集中在抽象的公民权不同的是,中国民众的权利观往往是将抗争的目标聚焦于具体的权利要求,具体而言就是生存权与发展权。还有一点与西方“天赋人权”不同的是,中国的权利概念往往是跟政治共同体的道德义务联系在一起,“隐含的意义是政治共同体中集体性的成员资格,而非一种相对于国家而言对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诉求。”。在这种权利观下,民众权利意识很大程度上与政治导向有着巨大的相关性。当前的政府在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后,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将其视为政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重要手段,现代社会所不可或缺的部分,互联网与政治的互动被高度关注。政府与社会都寄希望于互联网的创新发展能给阻滞不前的社会带来转机。但规制必然会对自由创新发展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初期的互联网发展中,政府放松管制,弱化权力,以近似“无为”的方式进行管理,而这种方式同时也深深地刺激着权利意识的崛起。互联网所蕴含的自由开放精神,为公民权利意识高涨和发挥打开了一个“决口”,藏纳于民间的公共精神和维权意识瞬间得到了“释放”,以网民为代表的广大民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维权抗争。以环保领域的维权抗争为例,通过互联网所营造的网络舆论效应对政府产生一定压力,迫使政府做出回应。无论是“搁置”、“移址”、还是“项目今后不再建设”的结果,都使政府确立了难得一见的“示范”效应。当然,互联网并不必然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从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而且不能否认,席卷今日中国互联网的各种维权抗争行动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并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互联网为权利意识的崛起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同时,权利意识的弥散也使人们将互联网视为重要的抗争手段,借此迫使官员开始回应社会的需求。
(二)深层次的社会结构紧张
新世纪以来,社会结构性变迁加剧,表现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根源在于社会的结构分化速度快于制度规范的整合速度而形成的结构要素之间的紧张与脱节,这种“结构紧张”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由于现实与规范之间的脱节产生不满,因而引发矛盾与冲突的状态。可以说,社会结构性紧张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在当前中国独特的社会场景下出现了某些深层次的新特征。
1.互联网的“强势闯入”造成现存主体制度与新制度因素之间的结构紧张。自1994年中国首次接入互联网,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影响正在急剧扩大、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互联网作为一个创新制度因素,如果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建构在对业已发展的各种制度尊重和相互融洽的基础上。但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领域,自由开放的特性决定了其发展脉络的不可预见性,因为我们无法完全清晰地辨别出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新事物的性质和趋势。虽然对于互联网的政府管制和相关立法已经紧密筹备并日渐完善。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找出一种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优势的同时和对它进行有效制约。因此,互联网所带来的社会制度的急遽变迁造就了各种制度的失衡与冲突。这种制度结构性的紧张,使处在不同社会结构位置的不同群体的主观感受和客观体验都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迷茫,也正是如此,为网络社会下的官民博弈埋下了制度性症结。
2.文化结构紧张。截至2014年6月底,30岁以下的青年群体仍然是当今中国网民的主体,占到57.3%,其中20-29岁的网民所占比例仍然是最高的,达到30.7%。这部分网民构成了中国各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他们大多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或者80年代末,而这时正好处于中国改革开放蓬勃发展的时期,物质与文化渐趋多元。但同时他们也经历了一个贫富急速分化的时代,时代的特殊性赋予了这部分群体共同的特征属性。他们对于社会并没有过深的体验,也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却热衷于对当下的热点事件发表言论。因为认知浅显的局限,为了让自己的言语表达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以一种“正义”的形态进行包装,他们就只有升高自己言论的道德尺度,占据着道德高地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评价。这也是为什么如今中国的互联网,似乎患上了“道德焦虑症”,无论是发帖、跟帖、网络骂战都是一次激烈的道德讨伐,将善恶之间的界限夸张到了极致,而道德语言所依据的文化传统既有儒家文化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又有自由主义下的“天赋人权”。互联网领域内的这种异常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可以被看成是由文化确定的意愿与由社会结构提供的实现这种意愿的途径之间所存在的分离状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问题便在于多元文化的相互碰撞,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依据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经济后盾,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世界大肆进行文化扩张,其所形成的新的文化霸权进入中国本土社会,导致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与紧张,而其表现结果就在于互联网场域内的传统道德文化、西方自由主义文化等等的交叠混杂出现。
3.价值结构的紧张。福山在其著作《大分裂》中曾对围绕信息而建立的社会有过一段这样的表述:“选择自由已呈爆炸之势。一切等级制度,不论是政治的还是法人的,都遇到了压力,并开始走向崩溃。”“这些变化本身使20世纪中叶工业社会中盛行的社会价值观念形成了大分裂。”当然,这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发生在许多类似的国家。中国的互联网社会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互联网以爆发之势挺进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当下的中国,伴随着主流价值观的迷失,任何政教的宣传机器难以再提供霸权性价值体系的支撑,甚至是陷入了“正面宣传,负面解读”的尴尬境地。而互联网时代对个体的赋权,让“网络上的个体话语权力不仅能够摆脱主流媒体的控制、同化和打压而浮出水面,而且正以史无前例的数量优势抵制和消解着主流媒体的话语霸权”。这种对个体的“授权”,让互联网时代告别了哲学家卡莱尔所讲的英雄时代,少数英雄人物创造辉煌的历史已经渐行渐远,广大民众粉墨登场,网民一次次的胜利鼓舞人心,仿佛宣告着新世纪的到来。互联网内的价值倾向是现实社会的折射和浓缩,但又不完全等同于现实社会逻辑,正如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一书中所指出,“网络有如狂欢广场,是在官方世界的彼岸建立起来的完全‘颠倒的世界’”。其所造成的喧杂与混乱,可能会诱发“暴民狂欢”的网络环境,人们以激进、暴力的方式来夺人眼球,加剧价值的涣散。传统价值的迷失导致了互联网内的“群魔乱舞”,这种价值结构下的紧张,既是这种社会急遽变迁的结果之一,同时也是社会混乱的根源。而这种紧张状态的释放、消解最终都因为以集体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转化为社会公众同政府的博弈。
(三)网络社会的泛政治化
以政治的逻辑和框架来解读社会现象已成为当前的一种风尚。大到经济贸易、科学研究,小到体育赛事、思想政治教育等等,都与政治进行了联姻,甚至社会中的一些偶发事件也都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色彩。这一方面是几十年来政治宣传思维固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民众政治参与诉求的异化表现。互联网的出现,作为一个巨大的影响因子,被赋予了更强的政治属性是毋庸置疑的,这既是社会政治化谱系下的延伸,也是网络自身价值的一大瞩目特性。“泛政治化”的无限衍生在网络社会中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最典型的便是“泛政治化”的网络舆论,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在网络中都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关注效应的需要,一些媒体也往往迎合情绪化的受众市场,通过夸张的标题、夺人眼球的照片将各种社会事件进行政治层面上的解读,而且总是和公权力相联系,以期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与兴趣。经过互联网的聚合、催化和放大效应,掀起舆论骇浪便是轻而易举的事,而公众门长期在“暴力性政治话语”的训练和熏陶下,已经形成一种定调的思维方式,即只要涉及政府、官方、官员,便是本能反射式地对立、质疑情绪。以至于在现如今的网络时代,只要被冠以“官二代”、“警察”、“官员”等等之名的帖子,瞬间就能吸引大批的网民参与讨论互动,。泛政治化的互联网场域为官民博弈开辟出了另一处绝佳的空间。
(四)互联网时代民主的承诺
在中国逐渐步入现代化的道路上,人们对公共精神的呼吁,对公共领域的渴求,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的潮流。而自互联网的出现所带来的新奇的变化,使得人们将所有的期待和目光聚焦在了互联网。互联网是否能成为中国民主化的催化剂,当前学术界仍然褒贬不一,众说纷纭。因为互联网对于政治民主的作用并非预先设定的,而必须结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结构框架。无可否认,互联网为社会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个体提供了前所未有即时交互的可能性,同时也正在形成一种的新的交互逻辑。当中国网民成几何级倍数增长,数目也一跃成为世界之首时,这种交互行为和逻辑便成为一种常态。可喜的是,执政者对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宽容政策,当然一方面是信息革命压力下的回应,另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全球化下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意愿。自2008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与网民在线交流,各级政府都相应开通了网络问政平台,肯定网络问政的优越性。无论是政策的出台还是改革方案的设计,也都广泛采用了从网上收集舆情这一手段,鼓励网民建言献策。这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已经将互联网视为“了解民情、汇集民意”的重要渠道。无论是这些政策性的宣示,还是官方文件字里行间的价值肯定,都可以被解读为健全国家民主制度所做的努力。同时,在庞大网民群体的规模效应下,社会的话语权得到了极大的分享,网民因此也被扣上了“新意见阶层”的桂冠,互联网社会俨然已成为哈贝马斯口中的“公共领域”。但也有不少学者质疑这一论断,认为这些耀眼的表象背后只是提供一个“公共领域”的幻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互联网技术独有的品质与特征,的确给民主发展提供了一块优沃的“试验田”。客观来说,可以理解为政府对民众所做的民主承诺:政府正在进行从党内民主到人民民主的深刻变革,民主价值已经成为中共执政理念。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长期以来没有话语权,没有利益表达途径,弱者思维和受虐情绪严重,而借助网络让原有的专制体制在民主撬动下有所松动,互联网下民主的承诺,对于公民维权抗争行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预期,官民博弈跨入一个全新的阶段。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的民主承诺可以被认为是官民博弈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条件。
(五)政府维稳逻辑思维的延续
在前互联网时代,政府的维稳方式呈现单一、平面化的特征:其所针对的对象往往是访民本人或者某一利益群体;而所需要管制或者解决的事项也仅仅涉及具体利益诉求。在此种情景下,政府平息事态就相对较为简单,就维稳方式而言,应星教授曾在其著作《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归纳出了三种基本方式,“拔钉子”、“开口子”和“揭盖子”,分别指强力打压、经济补偿以及对涉事官员的惩处。可以说,这三种方式基本上将不和谐因素消灭在了萌芽阶段。虽然不同类型的抗争渐趋频繁,抗争形态也不断升级,但中国政府强大的“维稳机器”仍然高速有效地运转着,虽然代价昂贵,但成果也极为惊人,一次次重大议题下维稳带的固若金汤无不彰显着“极致”维稳态势的延续。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媒体革命的引爆,从根本上对国家的控制形成了挑战。其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使得个人、组织迅速地被动员、联合,任何一个小范围内的议题都有可能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地参与讨论,甚至演变为社会动荡、冲突的导火线。从近期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经过互联网放大后的社会效应可以看出,封闭的地域走向开放的网络,从单纯利益诉求到公开对抗政府的体制性弊端,从个体利益相关事件到大众性的社会政治关切。网络空间的膨胀对政府固有的维稳体制造成了威胁,因此,出于稳固政权考虑出发,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要求下,政府势必要对互联网加紧控制。而方式相比前互联网时代也有了显著的差别。例如政府在2004年引入“网络评论员”的新机制,以引导和影响网络公众舆论的形成,进而建立内在的监督控制。政府在互联网领域内延续既有的维稳逻辑,对于底层运动进行控制进而塑造它运行的合法环境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官民间的张力,遵从这一逻辑,互联网领域内的官民博弈愈发呈现常态化。将互联网下官民博弈形成的结构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网络社会的泛政治化并不必然导致民众博弈能力的增强,但是它客观上却增加了民众与官僚体制之间直接博弈的可能性,因为在泛政治语境下,民众极易将自身利益诉求的矛头转向对政治制度的认可与否;而互联网时代的民主承诺在为公民政治表达提供全新手段的同时,本身不构成中国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它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下为民众提供了一定的政治愿景和社会目标,增强了参与者维护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信心,以及与政府进行博弈的勇气。同样的,政府维稳逻辑思维的延续,在民智渐开的时代,无异于是一次碰撞。只要是政府语境下所要求的稳定与民众所期待的社会稳定不在同一个逻辑和框架之内,那么无论是行为逻辑还是意识形态上就一定会存在对立和冲突,官民博弈更是无可避免。因此这三个结构因素之间具有递进性和可加性,有可能跳跃式地跨过几个台阶,也就是说,即使不存在网络社会的泛政治化倾向或者民主承诺,但只要政府刚性维稳的逻辑思维和控制模式延伸到互联网领域,那么官民博弈仍然是有可能形成的。而权利意识的崛起和深层次的社会结构紧张作为图中的结构因素的基础部分,则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民众缺少不断崛起的权利意识以及结构紧张的刺激,官民博弈则无从谈起。
四、构筑良性官民博弈的路径选择
(一)“隐性契约”到“显性契约”的转变
合法性基础是政权的生命,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合法性基础各有不同,但却必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调整其合法性基础。共产党政权在经历了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到政府的统治绩效后,经济增长已经成为官民之间的一种隐性契约,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官方与民间共同认可的一部隐性宪法。不过,经济增长作为一种民间与官方共享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暗含这样了这样一种假设,那就是:经济增长必定可以带来普遍且相对平均的福利改进。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改革红利的释放的确有效改进了大部分群体的福利状况,这也是经济增长成为一种新的国家认同的重要原因。然而,90年代后的改革却愈发呈现“自利性”,资本的逐利性加之政府长期忽视对公平正义的建构,以收入差距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两极分化固化为一种社会结构。一部分人处于金字塔的底端,甚至被甩出了社会结构之外。以经济增长换取政治合法性的策略看似成功的,但已开始显露山穷水尽之迹象。的确,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这种“隐性契约”能够对稳固政权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也是历届执政者的穷尽智慧所追求的,但并不是长远之计。“隐性契约”非制度化的特点决定了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制约关系。而且,这种“契约”形式往往是政府单方面加给人民的,即使官方单方毁约,民众也没有任何制度性的措施对其进行惩罚和制裁,面对官员腐败而不能履行“契约”,民众或敢怒不敢言或奋起以暴力式的革命推翻政权,彻底地撕毁契约。任何一种结局都不是我们乐见的。因此,唯有通过建立法制化的“显性契约”,为经济增长保证民众的福利增进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唯有如此,官民间才能形成“契约共同体”,二者在利益相关联下展开良性博弈。
(二)从抗争政治走向合作民主政治
抗争政治被视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参与形式,与传统政治参与最大的不同在于,它通常被当权者定义为常规政治之外。而且,抗争政治的潜在假设是,政治当权精英是体制内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很难也没有动力作为核心力量来推动政治发展道路的合作民主转型。但是没有上层政治精英的支持,很难实现民主的顺利转型。特别是在威权体制国家,抗争结果更为复杂。无论是被拥有强大国家能力的统治集团予以镇压,还是实现抗争的体制内化,最终的博弈格局就是,社会总会不断产生不同诉求类型的抗争,而民众也只会不断“捕捉”政治机会以期实现自身诉求。可知,抗争政治并不必然推动民主转型,而且其过程也可能是极为惨烈的。在互联网时代,现今这种抗争方式经过技术的过滤,其悲情色彩有所减弱,但我们可以预测,倘若民众长期通过抗争方式争利,一旦“放权式自由”地仓促来临,政府一时难以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那么少有历练的民众难免会因为“纵欲”的快感而偶然失控。从“全民开讲”到“全民乱讲”到“乱民全讲”,互联网所给予的自由就会失去了边界,任何民主价值将荡然无存。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也许只有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政府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引导民众的全程深度参与,在有效吸纳集体智慧、形成群体智能的基础进行合作,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民主价值。这种政府和公民基于相互尊重与合作的态度所实现的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共治,是合作民主政治的最佳诠释。从实际的权衡考虑出发,就在于它有多种自发调节机制,一旦进入到宏观政策方面,就能看见文明不断向善的演进。政府和社会是一个彼此相互驯服的过程,对官员的抱怨和无为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官民间达成社会的理性合作,从抗争政治走向合作民主政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相互制衡,才能实现监管与民意表达的双向平衡发展,这也许是互联网时代下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最需要的选择,也是实现官民良性博弈的最佳路径。
(三)构建官民共识
官民之间的裂痕是社会秩序频频失范的主要根源,恢复官民合作基础,虽然是老生常谈,但仍然不乏强烈的时代感。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变也绝非易事。而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关键则在于官民共识的达成。在比瑟姆看来,民众的信念对于政权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因为提供了权力存在的规范性基础。他假设,忽略政治体系的差别,权力在如下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合法的:
(1)它符合既定的规则;
(2)这些规则可以被正当化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享的信念;
(3)特定的权力关系是由被统治者充分认同的。可见,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根本政治关系就在于对权力的认同。而置换到现代语境下,由中国当前的“问题意识”出发,则就在于达成官民共识,即权力对权利的尊重和敬畏,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抗衡。虽然曾有学者提出,草根底层盲目冲动,随时被上层或精英所利用。因此,在底层形成共识毫无意义,也没有现实性。这种共识论无疑抹杀了民智的力量,无视国家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在于国民启蒙。当前,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网络公共讨论零门槛下的权力弥散,使得官场内的权钱交易,突发事件中的特权跋扈,以及潜规则的横行无阻都一一暴晒在“阳光”之下。固然,底层普通百姓的力量犹如萤火之光微不足道,但星星之火,足以燎原,民间群起而为的曝光和笔诛讨伐,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博弈力量,使得权力傲慢有所收敛,官场腐败得以遏制。而忽视与底层达成共识,无视人民才是推动历史进程的真正动力,则官民间的博弈无从谈起。
作者:朱婉菁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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