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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自杀式讨薪社会学分析

2021-05-25 7126 社会学论文

自杀讨薪在转型期的中国早已不是新鲜事,每到年末总能看到一幕幕悲剧上演。2014年12月10日,在云南巧家县的县委大院内,面对广大农民工讨要政府长期拖欠的道路工程工资,副县长做出“随便你们上访,死了人事情就好办了”的答复后,一农民工拿出随身农药一饮而尽。尽管事情的最终结果没有演化为悲剧,但这种用极端方式讨薪的行为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和探讨。“社会学的想象力”为人们解读这一问题提供了范式。

一、社会学的想象力

“社会学的想象力”这一概念由美国著名批判社会学家米尔斯提出,在他于1959年出版的《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将其定义为:“理解在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和在个人周围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的能力。”[1]社会学的想象力为人们提供一种洞察力,使每个人得以看清影响社会的无形社会力量,以及他们如何相互作用并最终影响到每个个体,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成果是区分了“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论题”。“个人困扰”与自身及其所直接接触的局部社会生活相关联,并回归个人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来解决;而“公众论题”往往超越个人的内部世界和局部环境,涉及制度中的矛盾、危机或对立。社会学的想象力引导我们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探讨“公众论题”的根源。从“社会结构中的公众论题”的角度理解,“环境中个人困扰”源于社会的病态运作,当人们看到其他人与自己有同样困惑时,就会形成“困惑”亦或“论题”的博弈,在这个博弈中,社会提供解决个人困惑的机会,即便没有改变社会的结构性问题,也无法完全消除困惑,但个人由此了解了社会的价值,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命运,并由此改变个人价值观念。为讨薪自杀的农民工正是因为没有将自己的困惑放置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去理解,在“困惑”与“论题”的博弈中战胜不了自身的困惑,才会选择这一极端方式。

二、自杀:社会环境中的个体无奈

农民工“自杀式讨薪”一直为舆论所关注,社会中不乏对此行为的非议,甚至有人以“跳楼秀”来嘲讽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也有人指责通过自杀讨薪是不理性的,但当今社会的现实条件让农民工的理性维权的道路困难重重。正当的讨薪行动往往遭到非正义的应对,无奈的农民工只有采取爬塔、跳楼等极端方式引起社会及相关部门的关注才最终迫使纠纷得以解决,权利得到保障。选择自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群体在现有制度结构和社会环境中的无奈之举。自杀表面上似乎纯粹是个人的事情,但是按照涂尔干社会研究方法的准则:“某一社会事实的存在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2]其实这种表面上的个人烦恼背后透露这社会结构的弊病,现代人的很多个人烦恼,往往是其背后公众问题左右的结果。

三、自杀式讨薪的社会学想象

社会学的想象就是着眼于宏观的社会结构来考察微观的社会个人,希望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去把握或自觉地意识社会结构安排及历史变迁与个人人际际遇的内在关联。遵循涂尔干的社会研究方法准则,农民工自杀式讨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产生的根源和解决的思路必须回归到社会本身。因此从社会学想象力的角度来考察农民工自杀式讨薪,最重要和首要的任务就是探究这一社会问题产生的深层社会环境因素。

(一)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严重社会不公是深层原因

长久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其导致的社会不公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严重弊病。1.农民工长期的底层社会地位。首先,农民工的前身是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在城乡二元格局下,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地区,农民中的大多数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中的大多数是农民[3]。历史上农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国家工业化积累承担着沉重任务,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进而影响到政治上的弱势地位。其次,农民工进城后弱势地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回报与其做出的贡献却不相称,农民工收入低、居住条件差、社会保障缺失,弱势地位并未得到真正的改变。2.对农民的长期歧视是本质原因。农民工自杀式讨薪表面是由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后的无奈之举,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层面而已,自杀式讨薪的本质原因是社会对农民的长期歧视。许多人看不起农民,包括城里人和官员,甚至农民自己也有自卑心理。因此有学者提出将对农民的歧视归结为道德问题。

(二)现行制度安排的缺陷和政策的失衡

1.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在当代中国,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由政府、法院、社会自治团体所主导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然而农民工却不情愿向这些机构寻求帮助,而是更多地诉诸于私力救济,但这一方式往往会激发更激烈的冲突,比如农民工围堵、绑架、厮打及自杀等。为什么农民工宁愿选择自杀也不愿诉诸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是因为维权成本高,耗时长。即使是纠纷得到解决,也可能因为收益不能弥补经济成本的支出而面临得不偿失的风险;其次,维权的程序和法律复杂。中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和高成本,损害了农民工诉诸于法律维权的积极性;最后,维权的实效性差。即便农民工走完各种法律程序、付出巨大成本后,在实施的过程中权利可能依旧得不到真正的维护,制度本身的公正性缺乏保障。

2.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科塞的“安全阀”理论认为“:在不破坏社会结构的前提下,使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出来可以维护社会整合。”[4]因此健康、充分的利益表达是社会的解压阀,如果体制内的利益表达缺失,“安全阀”功能不能得到良好的发挥,各种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冲突。农民工自杀式讨薪就是在合理的利益表达一味受到不公正限制后采取的过激行为。首先,农民工利益表达身份的不平等。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使得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在身份表达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其次,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现行制度下可被选择的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新闻媒体、政府信访和社会团体等,但在利益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可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合法渠道不畅通,因此不得不采取极端的非理性方式来引起上层的关注,这就是所谓的“弱者的武器”[5];最后,有效利益表达组织的缺位。组织在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基本没有专门为农民工代言的组织,利益表达的无组织化是权利保障的主要障碍。

(三)不同团体亚文化之间的冲突与碰撞

社会及文化的分化是对社会问题进行“社会学想象”的一个重要方面。“亚文化”是边界分明、性质不同的团体之间相互区分的标志,它指明了社会中不同团体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社会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团体往往认为自己的文化是最好的,并试图去影响甚至改变其他团体,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团体发生冲突。因此,社会成员倾向于将有别于自己亚文化的社会状况视为社会问题。所以,一些社会状况是否是社会问题,要看它是否触犯了特别集团亚文化的价值观。讨薪的农民工群体与拖欠工资的资方属于不同的利益团体,共享不同的价值观和准则,也就是说农民工和资方之间产生不同的亚文化。对于资方而言,利益最大化是唯一准则,将农民工工资潜规则为可以随意挪用的资本,把农民工讨薪视为对自身利益的损害。相反,对于农民工而言,拖欠工资是对自身合法利益的严重侵犯。两个利益团体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与碰撞,并且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民工自杀式讨薪可以理解为与权势集团的亚文化冲突碰撞的无奈结果。

(四)权利及权威的不当运用

韦伯曾把“权力”界定为即使遭到其他团体的反对也能实现自己意愿的能力,他认为权利的加强会导致权威的出现。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都离不开权力及权威的不当运用,因此社会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和权威的良性运行。然而在云南巧家县发生的讨薪新闻事件中,在农民工诉诸于政府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副县长却以“随便你们上访,死了人就好办”的言论无情回应。作为权力部门,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地方政府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副县长的言论无疑透露着对农民工利益的漠视。政府部门权力及权威的不当运用致使矛盾激化。米尔斯提出的“社会学想象力”为人们深入理解农民工自杀式讨薪提供了方向,使人们看清影响农民工讨薪的无形力量。从“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入手,全面、深入了解农民工自杀式讨薪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因素,并为进一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供引导。

作者:尚雪娜 单位: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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