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农业产业论文

2021-05-25 2212 农业产业论文

1农业产业集群与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博弈分析

1.1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囚徒困境”

在市场经济中,农户、个体、企业是构成产业集群的基础单元,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本质目的是市场利益的竞争与获取.然而从经济学角度看,竞争有时未必获得最大收益,而合作同样未必获得最大收益,这就牵出了博弈论的“囚徒困境”理论.博弈论的“囚徒困境”模型揭示了个体理性与团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体理性内在的矛盾,即个体利益行为可能不会实现团体利益最大化,反过来,个体利益行为也不一定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在农业产业集群中,同样存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的难题.前文讲过,农业产业集群是由多个农户或其他组织构成的,这必然涉及到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间的矛盾,一旦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可能出现个体与团体利益都不能充分实现的后果.对于地理标志品牌而言,其代表了产业集群的形象,是需要整个集群内所有经济个体共同维护的品牌形象,其即属于个体的无形资产,又属于团体的无形资产.一旦群体中某个经济个体对地理标志品牌造成不利影响,这个产业集群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失.

1.2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中集群内企业博弈分析

由于地理标志品牌不属于某个经济个体单独拥有,而是由产业集群内所有企业、农户或其他组织共享,这就使得地理标志品牌将产业集群内所有经济个体捆绑在一起,共同获得品牌效益,共同维护和提升品牌效应,即形成了地理标志品牌的连带效应.在此基础上,设定集群内所有经济个体的产品质量对品牌声誉具有完全影响,由此可见,集群企业间的产品质量声誉度互相影响牵制,且企业规模越大,其产品声誉度对集群内其他经济个体的利润贡献越大.此外,地理标志品牌声誉越高,集群内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声誉影响越大.在满足纳什均衡条件下的农村产业集群,其包含的经济个体越多,相互之间的牵制越大,对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与维护的难度越大.

1.3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中集群内企业与农户博弈分析

由于地理标志品牌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集群内所有相关主体包括企业和农户均可享有严格控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而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声誉所带来的收益,但实际情况是,产业集群内的农户更希望由企业来控制地理标志品牌,农户本身并不愿意控制.农户个体组织的规模有限,地理标志品牌对其产生的经济效应远不及企业,这就出现了“搭便车”的现象,这就是典型的博弈论中“智猪博弈”理论.先对农户和企业关于地理标志品牌维护进行量化设定,主要因素变量包括地理标志品牌的维护成本,即农户或企业对此付出的代价,此处设定二者付出的代价相同,均为Cb.那么对于农业产业集群的地理标志品牌维护有四种情况存在:

①当企业与农户都投入成本来共同维护地理标志品牌时,企业对应所得收益为I1,农户对应所得收益为I2.此时,企业的净收益为I1-Cb,农户的净收益为I2-Cb;

②当企业与农户都不投入来维护地理标志品牌时,则市场无此品牌效应,此时企业与农户的从地理标志品牌中获得收益均为0;

③当企业选择维护品牌而农户不参与维护品牌时,企业对应的收益为I'1,净收益为I'1-Cb,此时农户的净收益为I'2;

④当农户选择维护地理标志品牌而企业不参与维护时,农户对应收益为I'2,净收益为I'2-Cb,企业的净收益为I'1.在以上设定的所有量化数据中,I1>I'1>I2>Cb>I'2,并且I2-Cb<I'2,I1-Cb<I'1.则建立博弈矩阵见表1.结合博弈矩阵进行分析,可知:

①当企业维护地理标志品牌时,农户减少了品牌维护费用,使其实际家境收益大于维护品牌时的收益,此时农户选择不维护品牌;

②当企业不维护地理标志品牌时,农户的实际收益同样大于维护品牌时的收益,此时农户选择不维护品牌;

③当农户维护品牌时,企业所得收益小于自身维护品牌时的收益,此时企业选择维护品牌;

④当农户不维护品牌时,企业所得收益小于自身维护品牌时的收益,此时企业选择维护品牌.由此可见,企业维护地理标志品牌与农户维持地理标志品牌之间是一个占优策略均衡,即无论企业选择是否维护品牌,农户均不选择维护,这是农户的占优策略.因此在农业产业集群的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中,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同时也需要在出于长远发展的视觉,使企业与农户积极需求合作,这样才能实现各自最长远的利益最大化.

2结论与相关建议

通过博弈分析可知,

①政府、政策层面加强地理标志品牌意识宣传,提升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②企业产品声誉度对农业产业集群的地理标志品牌贡献较大,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③对农户产品进行严格监督与控制,避免其“搭便车”思维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

④适当联合企业与农户,减少农业产业集群内经济主体的数量,使地理标志品牌得到更好的控制.

⑤引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地理标志品牌进行集中管理与经营;

⑥发挥政府主导与监督作用,规定农业产业集群内所有经济个体对地理标志品牌经营的规定,并制定完善的奖惩机制,促进地理标志品牌的共同建设.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与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与经营不仅对集群内企业、农户或其他组织带来经济收益,而且其对推动新农村建设、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因此政府及政策在这方面需要发挥主导和监督作用.政府政策层面,需加强政府在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中的职能建设,加强中介组织在建设地理标志品牌中的职能建设,以及加强企业和农户在建设地理标志品牌中的职能建设。

作者:赵翁钦 单位:浙江海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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