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分析
1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常见问题剖析
(1)所有权主体问题
。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在各项法律、通则、条例中,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主体的标准,至于集体主体所有权登记确权的操作方法,暂时尚未有明确的依据。譬如《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代表身份,其中提到两类主体,一是村民委员会,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但假设村民委员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存在,但具体由哪方主体确权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再如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才能够具备所有权登记的资格等。在目前的法律、通则和条例中,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将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意义。
(2)所有权权利内容问题。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之前,每宗土地权利内容的明确,是保证登记合法性,并减少土地纠纷的重要前提。至于权利内容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法律规定,第二种方法是在合同中,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由双方当时在和合同中商榷约定。作者认为土地所有权权利内容,集中于收益和处分两个方面,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现实约束的问题,这两项权利内容始终不明朗,譬如所有权主体分配土地的方法、土地收益的获取方法,以及哪些所有权行为是被允许或者被禁止等,都有待进一步规定。
(3)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问题。
在土地登记发证之前,需要以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制图,确定土地的界址、宗地界址资料、界址空间位置等,尤其在宗地图制作的环节,必须耗费足够经费争取先进技术的支持。就目前农村集体土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技术现状分析,调绘的界限局限于村一级,并且未能掌握更新的土地详查图件资料,即便土地已经变更,也没有及时在图件上更新,这种情况在很多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时比比皆是,正面要求我们尽快突破土地登记费用的约束,应用较为先进的登记发证技术,方可满足变更调查的土地登记需求。
2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所提到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土地产权的维护、土地纠纷的消除、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十分不和。为此,作者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2.1所有权主体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业法》第11条、《土地登记办法》第11条,都有了相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应重点思考“如何选择何种类型的组织,成为农村集体土体所有权的拥有者”。作者建议:首先根据地域范围,选择农民组成的集体,或者农村的群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这里的“地域范围”,可理解为自然村和村小组,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的基本单元,譬如自然村为单位时,全体村民为土地所有者,在村民之间实行承包土地的分配和调节,而以村小组为单位时。全体村民组成的村集体为土地的所有者,具体可根据所在地域客观情况而定;其次是分离集体土地登记相关的行政权力和财产权力,其中包括委托权、法定授权等,必须严厉禁止村民委员会干涉所有者的土地财产权利,同时在日常事务中,凡是重大的事项商议,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全部成员都必须参加,这样才能够与土地管理的民主建设相吻合;最后是限定土地所有权成员的资格,包括资格条件和资格丧失的界定,譬如出门就业或者求学时,不能有相应的所有权权利。
2.2所有权内容
所有权内容的界定,主要包括集体土地的限制和所有者权利的规定,前者在《宪法》第10条、《矿产资源法》第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等当中,有几项主要的条款,后者仅在《土地管理法》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内容体现,至于农民集体所拥有权利的内容,以及所有者权利的内涵,同样是土地所有权中举足轻重的内容。作者建议分别从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解读,为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性,可采用“两权分离”的方法,重新定义土地所有者如何获取土地的收益。《宪法》指出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由个体农民组成,如果我们未能保护好农民的利益,作为集体财产的集体土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为此自然需要规定农民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相应的分享权利,基于该视角界定,表示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权,等同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权的保护,此时自然能够避免假借集体名义违规共享土地收益分配的情况,适时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利、程序、方式和限制等,将更加趋向于科学合理。
2.3所有权登记发证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时,没有提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作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赋予农民集体组织结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在所有权登记和发证期间,农民不再是松散的单一主体,而代表全部农村集体的利益,此时土地证书发放的对象,以及由何方主体保管土地所有权证书,都要具备合理可行的申请方法。作者建议:对于组织形式不健全的农民集体,其土地的所有者,界定为村委会,村委会在土地所有代理权的范围内,代表村民进行土地所有权证书的保管,但在代理权之外,土地的收益、分配和处分,则归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在此就能从成本理论角度解读,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登记发证,采用“一村一证”的方法,能够奏效地节约成本,并规避权限不明而导致利益纠纷问题的出现。至于那些组织形式健全的土地所有者权利,则应该由法定代表人和指定组织机构进行登记申请,这一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已经有了详尽的阐述,在此就毋庸置言,仅需保证登记申请所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即可。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中,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方法,但在实际当中,作者发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复杂,加上相关使用权制度建设滞后,以致土地登记受到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其中在所有权主体、所有权内容、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方法,但考虑到不同区域土地登记要求和条件的差异性,因此以上方法在实践中应用时,需紧扣具体的土地登记工作情况,予以灵活地参考借鉴。
作者:钱学华 单位:海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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