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创新问题探究

2021-05-25 12162 农业技术论文

一、农业知识产权与农业技术创新概述

1.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农业知识产权都是一个新概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农业知识产权是依法对人们在农业领域通过智力创造而产生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涉农商标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其中,涉农专利带动农产品加工水平的提高,植物新品种提高农产品的种植水准和新品种的改良,注册商标树立当地农产品的品牌优势,地理标志维系当地整个特色农业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对鼓励农业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推动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其除了具有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外,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还具有保护难度大、保护范围有限等独特的特点。目前,我国动物品种、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还没有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2.农业技术创新的概念。

根据2012年8月修改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的规定,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八个方面: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其他农业技术。技术创新是从创新设想、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它包含研究成果和市场应用两个阶段。农业技术创新是指将农业技术应用到农业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农业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推广、生产应用和扩散等一系列活动,它是一个涉及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活动等相互关联要素的综合过程。

3.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国家激励农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一是国家通过政府拨款、政府采购、合作研究等直接投资方式参与农业技术创新市场;二是包括产权激励、税收激励等方式在内的市场激励型手段。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激励,其实质是将农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农业知识产权,再通过农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及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促进农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是农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反过来又促进创新:第一,农业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激励主体从事技术创新。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人拥有一定垄断权,持续创新将有利于赢得竞争优势并避免侵权,良性循环地促进创新发展;第二,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以农业创新技术的公开为条件,这种“公开制度”不仅可以使农业科研技术人员在他人技术创新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研发,提高科研起点,而且能够避免因信息获取不及时导致的“重复创新”,从而在更高的平台开始科研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缩减科研周期,实现高质量的技术创新产出。第三,许可制度保障知识与技术转移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科技资源的自由流通与合理配置。TRIPS协议中明确指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提高社会生产力,实现知识产品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要采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农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第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第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延长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时滞,保障创新者利益的回收;第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创新成果转向市场化的进程,并进一步推动创新者的技术创新及新一轮的成果转化;最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营造创新驱动的制度环境,吸引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进而推动本国的技术创新。可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之于农业技术创新产生一个良性循环:农业技术创新→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创新技术的转化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减少侵权现象→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提升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热情→农业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在这种良性循环中,充分发挥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激励农业技术不断进行创新,实现农业的增量高质发展。

二、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农业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

1.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与授权的数量相对不多。

以农业发明专利为例,截至2013年底,国外农业发明专利总授权率为37.44%,而我国总授权率仅为32.68%。笔者所在的湖南,农业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6179件和2085件,农业专利申请授权率为33.74%,虽略高于全国,但是仍低于国外水平。

2.农业知识产权的结构不平衡。

以植物品种权为例,2013年,全国大田作物的植物新品种授权量分别为118件,占全国植物新品种授权总量的85.51%,其次是蔬菜和花卉,分别占9.42%和5.07%,果树、牧草和其它均为0件。而在大田作物中,玉米、水稻和大豆三者的授权量占2013年大田授权品种的92.37%。

3.农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农业知识产权各地差距较大。

截至2013年底,农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位列国内前五位的为苏、京、鲁、沪、粤,其申请总量占全国的46.04%,笔者所在的湖南申请农业发明专利的数量为6179件,仅占全国的2.64%;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位居前三位的是京、鲁、豫,该三省之和占国内申请总量的24.96%,湖南则以436件的申请量在全国居第12名,占全国总量的3.98%;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主要集中在鲁、川、浙、鄂、闽等省,五省共1770件占总量的39.77%,远超湖南的126件。

4.农业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显现。

在发达国家,农业企业是农业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主体,在大部分农业产品领域,科技营利性很强,能够通过成果转化实现的利益弥补科技开发、引进、推广的成本和风险损失。相对于政府推动模式而言,农业企业在趋利的动机下能够有效地进行农业技术开发、引进和转化环节的传递,提高农业技术的转化率和普及率。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科研体制基本上还是政府主导型的,仍沿袭着部门立项、科研攻关、项目试验、专家鉴定、政府评奖的模式,科教单位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地位凸显,科技成果大多诞生在实验室,缺少中试环节。而且,农业科研偏重产中研究,产前、产后科技力量薄弱,尤其产后科技力量不足导致了农产品加工、贮运、保鲜等可大幅度提高农业附加值的科技成果不多。以农业发明专利为例,从1985年至今我国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农业创新成果产出量一直高于涉农企业和个人,而涉农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弱,自主研发成果不多,不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如在湖南,尽管以隆平高科为代表的一些涉农龙头企业较为注重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是省内大多数中小型农业企业因资金不足、经营理念落后、科技创新能力较低,影响了其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

5.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相关司法体制存在不足。

当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较为分散,具体来说,涉农专利的管理工作由各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农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其相关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部门的多元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将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细化,但是也分散了执法力量,导致部门分割,职权交叉,易发生执法不到位、消极执法的现象,增加了执法成本,减损行政执法效率和维权效果,进而影响农业技术创新。此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刚刚起步,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

6.涉农单位对农业知识产权管理薄弱,农业技术人员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不少涉农单位,农业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薄弱,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同时,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表较高质量的论文成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或者获得相关待遇的重要条件。受这种非市场化成果鉴定和驱动机制的影响,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影响了农业科研人员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知识产权和将农业知识产权商品化、市场化的积极性。

7.农业技术创新及其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协同机制不健全。

协同创新是把协同的思想引入创新过程,是指创新过程中各创新要素在发挥各自作用,提升自身效率的基础上,通过机制性互动产生效率的质的变化,带来价值增加和价值创造。目前,国内不少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高校不注重协同创新,与涉农企业或者农户联系不紧密,使得创新成果难以知识产权化,或者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农业技术创新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观念。

对农业技术创新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技术创造”层面上,要重视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和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运用”与“保护”。如果只注重“创造”而忽视了“保护”和“运用”,一方面研制出来的创新技术成果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易被他人侵权,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严重打击了农业技术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若不能将农业创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应用,无法在实验科研和农业生产实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将不能有效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其技术创造将失去意义。

2.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

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科学的农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的法律和扶持政策。以涉农专利为例,目前我国的涉农专利仍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科技,不是单单依靠科研人员的技术进步和经验积累就可以完成的。农业技术创新不仅受制于科研周期长、可控性差、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再加上其“大田式”实验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搭便车”现象的出现,使得侵权现象频发,需要立法部门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科学立法;还要结合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促进农业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此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采用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农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改进和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信息化管理等措施。

3.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要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农业知识产权与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探索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制度,重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如政府可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内管理权委托给涉农协会,由协会按照政府与涉农龙头企业、农户等共同协商制定的严格标准来加强对内管理。对外,维权事项可以考虑外包给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价值评估可委托给中立的第三方。

4.完善司法,发挥司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范围。除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至少应当设立1个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并在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区成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争议标的不大、案情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时,在知识产权中级以上法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协助法官对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解释。专家委员会成员通常为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澄清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或者加快诉讼过程。

5.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律和政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形成崇尚科技创新、尊重权益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鼓舞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实现农业创新技术高质优产,提高我国农业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畅通农业创新技术的信息流转通道,推动新技术的传播和转化应用。

6.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协同创新条件下的成果共享与转移机制。

农业技术协同创新的最高形式应该是农业技术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它是指政府、涉农企业、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农业生产者作为共同参与主体,在政府的领导、引领和协调下,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支持下,协同进行农业技术开发的创新活动。在协同创新背景下,应该加强各创新主体的深度合作,大力整合创新资源,努力构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合作各方全面战略合作、科技资源共享、人才协同培养,其中协同创新的成果归属与利益协调至关重要。因此,要妥善处理创新成果的享有与创新技术的内外部转移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创新成果共享与创新技术的内外部转移机制。

作者:陈运雄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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