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1合作经济组织概况
目前我国农村中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农户加入合作组织,仍然保留自身独立的家庭承包经营者身份不变,只通过松散合作或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向农业生产的产前(生产资料购买)、产后(农产品销售)领域扩展,或者在产中某些环节(如农机和水利设施的共同利用、技术与信息服务等)上联合行动,以增进农户家庭经营的收益。就我国农产品供应链条而言,各环节市场主体之间缺乏稳定的联系。合作组织促进农业增收的初衷与现状存在偏差。当前以产品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往往是专业大农,即农户中的相对强者,而贫穷小农由于缺乏交易专用型资产投资,与市场交易的频率有限,对合作社的需求不强,参与积极性不强;合作社对小农也存在排斥心理,担心其缺乏业务依赖性而易出现违约造成合作社经营损失。因此政府对推行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难以真正落实到小农身上,受益对象多局限于少数农户。
2合作经济组织的展望
日本、韩国和台湾都与我国具有相似的小农经济系统,其农协模式属于“政府推动型”,具有“半官方”的性质,由监管,具有特定管理模式与目标,支农资金多半通过农协发放。对于我国农业效益低现状,“政府推动型”的农协模式具有参考价值。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弱,小农学者纷纷提出强化农村合作组织的意见,如温铁军侧重经济组织即村级合作金融的构建,贺雪峰突出建设农村基层组织队伍,黄宗智提出国家应该协调是适当鼓励农村自主性的合作化,甚或集体化,让具有条件的村社自己组织销售,使农民具有谈判的权利,而小农的生命力需要让合作组织在食品加工等行业开拓空间,实现经济效益即纵向一体化。从耕作者的视角,合作组织能使其获得来自加工和销售的利润的一部分,而不是流入龙头企业或中介商人之手,这作为合作组织兴起的主要原因。若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借鉴日本、韩国、台湾的“政府推动型”模式,合作组织更具有发展的空间。随着民间融资渠道的危机频发,规范融资,强化合作经济组织的迫切性突显。2014年推行的户籍改革制度,突破了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壁垒,鼓励了农户进城务工行为。政府驱动及市场经济推动,配合黄宗旨提出的我国面临以下3个历史性契机:持续上升的非农劳动力就业,持续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转型的食物消费和农业机构。小农经济体制的劳动力过剩,低收入问题可能改善,国家扶持农村基建,低息贷款并倡导农民自愿组织独立自主的协作和农会。最后对合作组织进行一些展望:在其具备一定基础并得到优化后,给予管理者适当薪酬和分红激励,制造公司型组织即合作公司,开拓纵向一体化市场。从而达到缓解我国农业生产压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小农收入的目标。
作者:罗瑾 王晓强 单位:厦门精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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