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新模式信用风险探讨
一、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
(一)我国P2P网贷行业规模庞大
2007年,自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正式上线后,国内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根据第三方网贷数据平台“网贷之家”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有1575家P2P网贷运营平台,总成交量高达370.77亿元,累计存在367家问题平台,约占平台总数的25%。伴随着P2P网贷行业规模盲目扩大,出现了大量问题平台,多数投资者利益受损,P2P网贷存在高风险。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地区分布不均
国内P2P网贷平台在全国各省分布不均匀,大多数平台位于较发达省份。2014年12月,有180家平台位于北京,117家平台位于上海,349家平台位于广东,328家平台位于江浙两省。之所以P2P网贷平台集中于发达地区,是因为P2P网贷的参与者集中于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的人群对小额借贷需求较高。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实现本土化
与国外P2P网贷平台不同,国内P2P网贷平台大多实现了本土化创新。根据各平台介入交易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目前国内平台运营模式分为三种。1.P2P网贷平台1.0模式,平台对交易的介入程度最低。在此类平台中,拍拍贷最为典型。拍拍贷是纯信用无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融入程度高,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在国内,这种模式相对理想化,平台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较弱。2.实行担保或风险准备金机制的P2P网贷平台2.0模式,平台介入交易的程度较高。平台通过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或建立准备金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担保。目前,红岭创投、人人贷等大部分平台都属于2.0模式。目前,多数平台未能规范运行担保机制和准备金机制,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未能最有效地发挥。3.P2P网贷平台3.0模式,这类平台的借款业务及担保均来源于非关联的担保及小贷公司,流程由P2P发展为P2N。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有利网和开鑫贷。
(四)我国P2P网贷的高收益和高风险
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国内P2P网贷的投资收益过高。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目前P2P网贷平台的主流综合收益率处于15%~20%,一些平台收益率甚至高达25%以上。伴随着高投资收益,P2P网贷的高风险也不容忽视。频现借款者违约逾期,平台“跑路”等状况,大量投资者利益和部分平台自身收益受损。
二、我国P2P网贷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P2P网贷发展很快,但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从我国P2P网贷模式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不足。
(一)平台在贷前对借款者风控机制不完善
P2P网贷在贷前对借款者的风险控制主要集中于资信评估,评判借款者的信用风险,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借鉴。目前,我国P2P网贷未被纳入中央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内,平台只能对借款者进行资信评级,以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借款者信息的完整度和真实度直接影响平台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最终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小额信贷,P2P网贷的优势之一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提高小额信贷的质量。但国内网贷平台却没有实现与互联网的真正结合,未能使用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提高资信评级的真实准确度。作为互联网平台,大部分平台评级时仅使用借款者提供的信息及认证。一旦信息失真或不完整,平台的资信评级质量下降,将劣质借款人划为优质借款人,反而增加了平台和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
(二)平台本金保障机制运行不规范
平台实行的垫付模式以担保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为主,由担保机构或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提供本金保障。然而,很多平台对两种机制的运作不规范。一些平台与其担保机构存在高度关联,实际上是给自己担保,反而增加了风险;由于一些担保合同由平台与担保机构签订,因而担保权利主体是平台,而投资者没有获得实际上的资金保障。如国内P2P网贷第一案“网赢天下”与其担保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而且在平台提现困难时,担保公司表明只对平台的借款负责,不对投资者负责。此外,很多平台对其风险准备金的建设、使用、管理等缺少监督和披露,风险准备金不透明,少数平台向投资人披露风险准备金账户、数额等信息,极少的投资人能够对风险准备金账户进行查询。
(三)平台过于集中于大额借贷项目,风险集中
国内很多网贷平台偏离了P2P网贷小额信贷的本质,集中于大额借贷交易。以红岭创投为例,大多数交易是大额借贷,每个项目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发生违约,投资者将损失惨重。2014年8月,向红岭创投借款的四家纸业贸易商将抵押物重复抵押,且贸易商失联,从而产生巨额坏账,创网贷记录。虽然最终由平台垫付,弥补了投资者的损失,但远高于平台自有资金的坏账给平台也带来了不小的打击。
三、国外P2P网贷模式的借鉴
P2P网贷的发展历程最早要追溯到1974年由穆罕默德在孟加拉创建的小额信贷。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渗入,在小额信贷的基础上发展出P2P网贷模式。国外网贷平台以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LendingClub和Kiva四家平台最为典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国外平台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信用风险,为借贷双方提供更便捷、安全的投融资渠道。
(一)利用朋友关系降低信用风险
LendingClub作为Facebook的一个应用登录社交平台,借款者可以在该应用中发布借款请求,朋友、同学、同事等“熟人”能提高借款成功率。Prosper允许借款者建设自己的社区,邀请朋友、同事、亲戚等加入Prosper平台。社会关系网中的“熟人”掌握更多借款者的信息,能对借款者的信用风险作出更准确客观的评估,以此进行投资决策,而借款者也不必将自己的信用历史公布给陌生人,提高了借款者信息的私密性。信用风险高的借款者会逐渐被淘汰,最终能够降低整个平台的信用风险。由于社会监督与社会惩罚机制的存在,借款者会对违约成本收益进行权衡。朋友关系对信用风险的抑制作用是自发形成的,不需要平台的强制参与,因而平台利用朋友关系降低风险的成本小。社交资本的参与有效地降低了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和违约率。
(二)利用小组关系降低信用风险
平台成员根据自己意愿组成小组。成员申请入组时,小组会对其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其信用风险,信用等级等条件类似的成员会逐渐形成一个小组。在小组审核后,风险低的借款者会被推荐给小组其他成员或由小组组长参与竞标。由于被推荐为优质借款列表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借款者会主动降低自己的违约可能性。在借款者还款过程中,小组督促成员还款,成员发生违约时,小组组长将代其偿还一定额度。以小组为基础的“团体支付”,降低了借款者违约给投资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外,小组黑名单的存在迫使借款者在做出决定前能够权衡违约带来的损失和收益,从而降低了借款者信用风险。
(三)限定贷款利率和限额
LendingClub将个人信用评级与贷款利率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固定利率水平。信用等级高的借款者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资金,融资成本低;而信用等级低的借款者要以高利率借入资金,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平台用资金的高价格减少高风险的借款项目。为了抑制风险,Zopa和Prosper都对贷款额度做出规定,以小额贷款为主,成员只能在规定的额度内借款,限制了未来可能的损失,降低了风险。
(四)要求投资者分散资金
国外各平台均要求成员投资时将资金分散投入不同借款项目,降低风险。即使部分借款者违约,投资者可以用其他项目的投资回报弥补损失。
四、完善我国P2P网贷模式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以完善我国P2P网贷模式。
(一)利用互联网信息降低信用风险
互联网社交平台拥有大量应用者的相关信息,如腾讯QQ、新浪微博拥有大量社会资本信息,腾讯微信、淘宝网拥有应用者的交易信息。网贷平台应该利用这些信息评估借款者信用风险,提高借款者资信评估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减少劣质借款者和借款项目,降低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为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透明度,国内P2P网贷行业应该建立统一的借贷者信息库,设置借款者黑名单。2015年1月,中央人民银行首次开放个人征信系统的准入闸门,8家征信机构入围。8家机构中包括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网络公司,为网贷平台与社交平台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网贷平台与社交平台合作
与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度低,这种方式可能效果不明显,但是网贷平台可尝试以新的方式与社交平台合作,提高违约成本,降低风险。网贷平台与社交平台合作,推出网贷应用。网贷应用要求交易方进行实名认证,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各成员只能申请一个网贷账号,且绑定一个社交账号,才能进行借贷交易。一方面,通过社交圈发出借款请求,优质的小额借款者能够提高借款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一旦借款者违约,社交平台和网贷平台可以采用惩罚机制,提高违约成本,抑制违约行为。惩罚机制包括:当借款者逾期累计额在限定范围以内,网贷平台将在网贷应用和社交平台上发布合法的逾期公告,既达到舆论监督作用,又能为其他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借鉴;若借款者逾期累计额超过限定范围,平台将冻结社交账号和网贷账号,借款者无法在网贷平台上借款,也无法使用该社交账号。
(三)完善担保制度或风险准备金制度
首先,平台应考虑长远利益,从投资者利益出发,与无关联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如果平台的贷款模式是债券流转型,平台应该明确担保权利主体,确保风险发生时,担保方偿付的款项能直接付给投资者,而非经平台之手,以降低道德风险。其次,平台应规范准备金的使用,提高准备金账户的透明度,为平台借贷者提供风险准备金的设立、走向、用途等信息。
(四)限定借款额度
网贷平台可以根据借款者的社交记录以及平台的资信评级,规定各借款者的借款额度,资信评级高的借款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借款额度;相反,则只能获得较低的借款额度。平台应减少大额贷款项目,集中于小额信贷,分散网贷风险。同时,平台应明确要求投资者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分散投资,避免孤注一掷,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作者:许波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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