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条件下碳排放及金融交易研究

2021-05-25 750 低碳经济论文

一、碳金融服务实践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型转变以及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日益成熟,金融机构在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上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初步形成了以融资支持为主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1.碳信贷。

即金融机构通过抵质押物、流程管理或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为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以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能效融资为例,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此后,北京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陆续与IFC开展能效融资合作。该合作框架下,IFC向银行提供本金损失分担,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另据了解,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正在计划推出碳配额质押贷款,即控排企业将持有的碳配额质押给银行,银行将其配额的市场价值按一定折扣折算,贷款期限与企业碳交易履约期相匹配。

2.碳顾问。

即CDM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机构依托项目融资渠道和网络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开发和交易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申请、中介机构关系协调、项目注册、项目执行、CERs买家选择、买卖双方前期谈判、以及协调资金支持等顾问服务,从而帮助国内项目业主改变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如2009年7月,浦发银行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为节能减排项目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便利。

3.碳理财。

理财产品的“碳”概念通常通过五个方面实现:一是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环保概念股票挂钩;二是与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合约挂钩;三是与权威机构的环保指数挂钩;四是与节能减排项目收益挂钩;五是产品本身具有绿色环保功能。如深圳发展银行于2007年8月推出国内首款与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挂钩的一年期结构性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陆续发布了自己的低碳理财产品。光大银行发行了“绿色零碳信用卡”,卡片材质采用可回收材料,且具有碳足迹计算、邀约购碳计划、碳信用档案、环保账单等环保功能。

4.碳基金。

广义的碳基金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是国家层面设立的全国性碳基金,包括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第二类是地方政府牵头或引导设立的绿色产业基金。如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南昌开元城市发展基金、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等。第三类是民间发起设立的各种以低碳经济、清洁能源等领域为投资目标的创投、PE资本。从基金运作模式的成熟度和国际影响力上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简称清洁基金)是我国碳基金的重要代表。该基金以收取CDM项目国家所得收入为主要资金来源。截至2013年末,清洁基金累计安排约7.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364个赠款项目。自2011年至2013年末,共审核通过110个委托贷款项目,覆盖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安排贷款资金63.36亿元,撬动社会资金345.20亿元5。

5.碳债券。

2014年5月,国内首笔碳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该笔碳债券为附加碳收益的中期票据,发行人为中广核风电,发行金额10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主承销商为浦发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据公开资料显示,该笔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形式。其中,浮动利率部分与发行人下属5家风电项目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的碳资产收益正向关联,浮动利率的区间设定为5到20个基点6。碳债券作为一类全新的基础资产类型,是对未来国内碳衍生工具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

6.金融机构与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相互寻求合作。

近年来,随着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进程加快,尤其是区域碳交易试点启动以来,金融机构与环境能源交易所或排放权交易所的合作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合作程度越来越紧密。以浦发银行为例,该行与7个试点省市交易平台均签订了银企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其中5家交易所的资金结算银行,并为交易所开发机构类会员,有效推动了区域交易市场的构建和交易。碳交易平台也在积极寻求与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进而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增强市场活力。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例,该所发挥平台中介作用,可为企业客户提供抵押贷款、收益买断、节能项目保理、保证保险、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订单融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金融服务便利,对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稳定客户群体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碳交易与金融服务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相关政策制度不完善影响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一是上位法缺失

国际成熟碳金融市场均将法律约束作为其快速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欧盟于2000年最早启动了《欧洲气候变化方案》,德国2002年制定了《节省能源法案》,日本、澳大利亚分别于2007年出台了《环境税》、《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从国内看,尽管试点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作为交易指导和依据,但并未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严格规范和引导,既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又未对参与主体提供足够的权利保护和义务约束。二是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碳金融风险补偿、担保与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市场主体参与碳金融业务更多来源于外部压力而非内在动力。一方面金融机构没有足够动力向低碳项目融资;另一方面,配套机制的缺乏使低碳企业面临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之间的矛盾。

2.碳交易市场割裂影响其流动性与价格发现功能

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总体上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路径推进,七个试点省市结合地方特点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由于各地在配额确定和分配方式、覆盖行业、违约处罚、配额存储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由此形成的交易标的内涵及价格亦存在较大差异,区域市场的整合成本和难度正在逐步加大。如上海、天津、广东将企业分为两类行业,采用历史法与基线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始配额,深圳、湖北则采用历史法和碳强度下降目标激励的方式确定配额。广东、北京、深圳、湖北一定程度地引入了有偿拍卖方式,其余试点地区则均为免费发放配额。上海对工业企业一次性发放三年配额,允许存储,不允许预借,湖北的配额为每年发放,当年不交易就要注销清零,天津则介于二者之间,每年发放配额,未注销的配额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市场基础规则的差异导致各地区碳配额交易联通困难,影响了市场流动性,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碳交易价格的形成。截至2014年5月末,试点地区碳交易累计成交量442.47万吨,仅为试点地区配额总量的0.37%,碳配额成交均价最低的仅23.9元/吨(湖北),最高则达到69.62元/吨(深圳),二者相差近3倍7。

3.与金融业结合不足影响市场发展的广度与深度

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除基于碳减排义务和合规要求而进行交易的企业外,还有众多专业金融机构积极介入碳金融市场,对碳交易提供全方位支持。碳信用评级机构提供详细的碳评级服务;碳经纪商提供重要的市场信息,促成供求双方达成交易;专业碳项目开发商提供碳项目咨询、收益评估,项目实施和检测、减排额核证、CERs签发和资金到账等服务。目前,我国参与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碳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且与证券、保险、基金、私募投资等金融领域的业务合作尚未真正开展起来。碳排放交易试点近三年来,仅完成1笔碳债券交易,碳基金也以政府牵头设立为主,民间金融机构鲜有参与。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均有待拓宽。

4.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市场竞争力缺乏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建立专门的碳金融部门,缺乏由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碳金融产品开发及业务拓展团队,管理经验、产品研发能力不足,碳金融产品基本集中于金融服务链条的低端,主要是提供绿色信贷、交易结算、低碳项目融资安排等传统融资服务,碳交易的投资增值业务涉及较少,缺乏诸如期货、期权、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工具。同时,虽然我国参与的CDM项目大都签订了CERs远期合约,但无法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也不能通过看涨或看跌期权规避风险,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也很难广泛参与到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当中,导致市场主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主要由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决定。

三、政策建议

1.政府主导,分工协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从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出发,制定国家层面的碳金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章,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碳金融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明确碳排放交易制度、碳减排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二是加大不同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明确企业未承担减排责任时的处罚标准,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加大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如在企业环保审核中提高对项目的认证标准,对CDM项目给予减税等优惠,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低碳项目与新能源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解决低碳项目融资难问题。

2.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

一是以京津冀一体化为契机,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支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北京环境交易所率先实现互联互通,整合三地碳排放交易资源,打造京津冀跨区域的碳交易平台,为建立全国性统一平台探索经验、奠定基础。二是制定京津冀跨区域的碳排放权交易框架,确定总量控制目标,统一相关交易规则,形成标准化的碳交易标的,并逐步整合已有的两个交易平台。三是国家层面制定碳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结合前期试点地区经验,确立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制度、减排行业和企业范围、核查制度和方法等方面的统一标准,进而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四是进一步打通不同交易机制下的平行碳市场,合理设计CDM机制下的CERs、自愿减排机制下的CCER与区域碳交易试点建设中的碳排放配额交易的互联互通,构建以配额交易为主,以CDM和自愿减排机制为辅,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碳减排格局。此外,借鉴欧盟与其他国家碳交易的衔接经验,通过交易单位互认、协调登记制度、建立兑换补充机制等方式,逐步实现与国际主流碳交易市场的对接。

3.积极培育,加强引导,推动碳交易市场与金融业深度结合

一是拓宽碳金融服务机构范围,培育多层次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加强债券、保险、基金等金融领域碳交易业务的宣传推广,多途径引进和培养相关碳金融人才,建立起由银行业低碳信贷服务体系、保险业低碳市场风险保障机制、机构投资者信托机制等各种机制所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并建立配套的碳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第三方核证机构。二是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继续支持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低碳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合理的信贷政策,提高信贷资源在低碳产业上的配置比重及绿色信贷业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加大与各金融业态间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金融生态安全环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碳金融业务领域,积极开展与保险、证券、交易平台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探索绿色证券、环境责任险等业务试点。

4.借鉴经验,积极探索,加快发展标准化碳金融衍生产品

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以排放权为原生产品的期货、期权是主要的交易产品。据世界银行统计,2011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期货交易额达到1308亿美元,占到EUA(即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额的88%,EUA期权成交142亿美元,占到EUA交易总额的10%。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是标准化的碳期货和期权合约,如EUA期货和期权合约。衍生品市场还提供跨市场、跨商品和跨时期的套利交易方式,较普遍的有EUA、CERs和ERU(即联合履约机制下的减排单位)间套利,CERs与EUA、CERs与ERU间的掉期,CERs和EUA的价差期权等。因此,国内排放权交易所层面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尽早推出能够与国际市场对接的衍生品交易工具,吸引国内外的私募基金或对冲基金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来。此外,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碳金融衍生品个人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电子银行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国内甚至国际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端。支持投资银行设计发行低碳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既帮助发起人获得资金开发低碳项目,又可丰富碳排放二级市场的交易工具。

作者:课题组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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