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收益农村集体土地论文

2021-05-25 16709 集体土地论文

1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1.1农村城镇化型

这种情形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涉及多村合并的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政府占有除居住环境效益之外的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与居住环境利益。

1.2农民上楼(宅基地换房)型

农民上楼型或宅基地换房型,是依据农民是否上楼或者农民是否用宅基地换新房等标准将土地粗粗分为非农化和国有化两大类。虽然它与农村城镇化型不尽相同,比如征地涵盖范围、包含的下属类型等都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上与前文述及的农村城镇化型非常接近。在这种情形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时,政府占有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与居住环境利益。

1.3具体典型类型

1)北京马坊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除居住环境效益之外的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与居住环境利益。

2)天津华明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各种利益的一部分,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部分经济收益及社会与居住环境利益,其中农民所得经济利益包括住房、“四金”(股金、薪金、租金、保险金)。

3)深圳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等经济收益,可能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可能的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主要占有社会效益和相对较少的经济利益,可能的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收入、商业收入或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获得可能的建设用地指标、商品房收入或商业收入,农民获得商品房收入、可能的商业收入及居住环境效益。

4)成渝模式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建设用地指标、可能的新增耕地面积、社会效益、居住环境效益等。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开发企业、村集体、农民个人。在具体分配时,政府占有社会效益和部分经济利益,开发商获取建设用地指标,村集体及农民得到的利益要视后续环节的具体模式。

2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存问题及政策优化

2.1主要问题

一是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难度加大。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化的问题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虽然农村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农民所有,但是“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农民个人”所有。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化”,实际上通过虚化所有的手段架空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应有权利,因为很难明确谁能代表“农民集体”[1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加大了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难度。产权主体事实上的缺失,给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造成了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二是地方政府征地需求强烈,导致政府和农民集体权益受损。从模型看,地方政府供地速度加快,供给线S斜率变小,政府和农民集体所获增值收益部分绝对量增加,但是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逐步降低。在此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倍数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所获增值收益占比降低,从而可能间接影响对农民安置的补偿力度和质量。三是征地行为“强制性”色彩过浓,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表示:“现阶段我们每年上访所谓群体性事件,上访的事件70%~80%几乎和拆迁、征地有关。”部分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使,借“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圈地兴建土木,大量沃野良田被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甚至部分村干部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民真实意愿,配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势推进征地进程。近年来因为征地和利益补偿等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四是部分地方政府过分追逐经济效益,导致社会负效益产生、生态环境恶化。部分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但是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视度不够。这种追求经济效益偏好的形成,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因素包括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速政绩观的认识偏差以及地区经济利益和工作人员政治利益的驱动,客观因素包括财政分税制的推动、地方政绩考评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等。

2.2政策优化

相对应地,需要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政策优化:一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其权利内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土地股权等方式赋予所有权主体完整的权利内容。借此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利不充分、使用权利受管制、收益权利不完整、处分权利受限制的局面,进而为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二是完善经济结构,解决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开源、节流并举,改变当前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局面。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完善经济结构,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吸纳就业,保障地方财政收入。避免地方政府“寅吃卯粮”式土地出让方式,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新的“鬼城”,严防“消灭空心村、出现空心城”的现象。三是明确公共利益范畴,严控征地数量,保障并逐步认可农民潜在的土地利益。明确何谓“公共利益”,提高征地门槛,减少征地范围,严控征地规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农村集体土地的多重利益,比如农民土地权益除了在征地环节补偿时体现出来经济价值,还有其生态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甚至土地发展权等权益价值,应逐步得到认可并予以切实保障。四是强化综合效益观,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真正提高到与经济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大力推进绿色GDP理念,改变传统唯经济GDP为上的政绩观,重视地方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保护和整治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更加重视综合效益。在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也应该追求综合的、多元化的收益。

3结束语

通过征地的方式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国有化、非农化,是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产生的主要来源。本文所构建的模型展示了土地增值收益的产生及分配关系,并且结合我国1996年以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解释了现阶段土地增值收益总额及分配比例的变化情况。结合模型分析结论,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包括集体土地产权及其权利内容模糊、地方政府唯经济发展为上、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程度不够等问题。该模型假设条件多,所得出的部分结论与感性认知的实际情形相距甚远,这主要是近年来我国城市住房市场火爆,房价过快上涨,让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流向了开发商腰包。如何将模型进一步修正,更加合理地解释当前实际分配模式,是需要后续研究的课题之一。

作者:张远索 董恒年 杨广林 周爱华 单位:北京联合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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