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会计制度论文
一、典当行业现行会计制度缺陷
在我国典当行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商务部适时出台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但仍无法满足典当行金融与商业的双重经济属性,且新会计准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原则性导向,缺乏详尽业务指导,存在业务处理方式、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问题。
(一)部分典当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合理
根据商务部对典当行业的相关规定,典当行在扣收时应先计入“预收综合费”科目,然后在当户跟典当行发生赎当或续当行为时再来确认收入。而对于黄金饰品等小额典当业务,从性质上讲,该类会计事项不会对整个典当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从数量上讲,该类会计事项在总资产中占的比重很小。因此,在当户赎当或续当时再确认收入的话就违背了会计信息中的重要性原则。另外,按照我国典当业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绝当物品的会计处理规定,典当行在发生绝当时都按初始估价来确定绝当物品的价格,典当的金额加上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典当利息与绝当物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该用当期损益科目来确定。然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估价金额超过3万元的绝当物品,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种是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允许第三方介入来协调处理,另一种是通过典当行与当户事先协商一致后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在扣除当物本金、当物利息和拍卖费用后,如有多出金额,典当行应该把多出的部分返还给当户;反之,典当行可以向当户追索不足部分金额,当户应如数补给典当行。显然,意见稿中的规定与《典当管理办法》中的“约定处理,多还少补”原则存在出入。
(二)典当行财务报表标准尚待统一
目前,我国典当行的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向商务部的网络信息系统上报报表,然而该系统涉及财务内容的部分表格与新会计准则规定有所出入,导致典当行财务人员必须做两份不同的报表来完成国家的规定。另外,我国税务部门的网络系统尚未更新。有些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要上报的内容却在税务部门规定要上报的内容中未涉及,导致标准不统一,增加致典当行的工作难度。如对于新会计准则中一些项目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分开计算列示还是合并计算列示这一问题,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各期收入的利率分别计算,对于大额大件物品的典当业务是有必要的,对民品典当业务来说意义不大。一旦民品典当业务办理跨月贷款,利率计算困难。因此,民品典当业务的统计应以债权发生的全过程为准,以实际收到和还款情况为准,不应以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典当行内部控制机制薄弱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上,一些典当行的高层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对自己的约束,完全不重视。更有甚者认为,强化内部控制与发展和效益是对立关系,阻止强化内部控制。近几年,我国典当行业发展迅速,需要的会计人员也不断增多,但是,当前典当行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内部控制机制薄弱。
(四)典当行业属性界定不清
我国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经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再到商务部。在每个易主的阶段,典当业的发展都是各有特色。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时,典当业的地位相对最高,但却束缚太多,无法与银行进行全面竞争;到了国家经贸委监管阶段,由于其融资功能受到主管部门重视,此时典当业的政策最宽松;现阶段,商务部把成立典当行的批准权从原来的省级部门收回,典当业趋于规范。在典当行业内,普遍认为典当业属于一种边缘性金融机构。从新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来看,典当行按工商企业定性,但在有些管理上却又按金融模式进行,典当业承担着金融机构的义务,却不享有金融机构的权利。行业属性的模糊不清增加了各典当行会计核算制度依据的随意性。
二、典当行业会计制度改进对策
典当业以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会计核算制度必然要与其发展变化相适应,这是典当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制度基础。
(一)完善典当行业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商务部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典当行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新准则的诞生使典当行在处理一些特殊典当业务有了一定的标准,提升了典当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新准则对于一些特殊的典当业务规定还不够细化和合理,有待改善。对于小额典当业务,综合费收入应该在扣收时就直接确认收入。这样做既能简化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又符合会计信息中的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典当行不能自行处理的房地产、交通工具等涉及数额较大的绝当抵押,在其绝当时应以贷款反映,增设“绝当贷款”科目。在对绝当物品进行处理时,当物的初始估价金额用来冲减“绝当贷款”科目,处置金额扣除本息和费用后剩余的在核算时用“应付账款”科目,毕竟这是要返还给当户的;不够需要填补的部分则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并且整个业务过程不通过销售费用核算。对与典当行能够自行处理的小额绝当物品,典当行在确认绝当时通过“绝当物品”科目核算,对其进行自行处理时,应采用“绝当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二)改进典当行业内部控制
典当行需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首先,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杜绝一人承担多个不同岗位工作。典当行在员工费用报销上严格审批,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予审批,以防止员工乱报、虚报、多报差旅费等费用。其次,建立完备的当物保管制度。在当行保管的物品大部分是贵重物品,如果保管不善,典当行将面临大额赔偿风险。因此,典当行应该设专岗指定专人对当物进行保管,对因员工失职而产生的损失,予以严究。最后,针对典当行业的贷款业务,应进行贷款规范化管理。放贷人员在处理放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笔详细地审查,不得越权放贷,有效保障放贷资金的安全可靠。
(三)明确典当行业属性
典当行为产生于早期的借贷活动,出典人贷款的目的不是以物换钱,而是临时借贷,在典当期内赎回当物;承典人也不是以最终获得当物为目的,而是想获取典当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综合费收入,这体现了金融典当行的金融性质。典当行在跟当户签订典当合约时都会附加一个条款,即当户在当物届满后不续当也不赎当,典当行自动拥有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的权利。表面上看,这只不过是附加了一个类似质押担保的关系,但一旦当物成为了绝当物品,典当行就能像一般企业一样对绝当物品进行商业运作,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协商变卖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从中获取利息费和综合费。这样一来,典当行的金融性质就过渡为商业性质。另外,有的客户会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典当行,是为了借助典当行的保管功能来妥善存管贵重物品,这种典当行为衍生了典当行又一重附加性质,即当物的保管性质。
作者:陈瑶瑶 单位:九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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