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论文2篇

2021-05-25 27252 集体土地论文

第一篇

1.组织学习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流转管理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领导应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流转的认识,把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断引向深入,各级领导和农业干部要学好法律,学深学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农村基层干部要学法用法,尽职尽责,依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流转管理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群众懂法、守法,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理分离,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利。应当通过土地产权立法,改变级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模式,适当增加对农村和农民的补偿,逐步明确和扩大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形成清晰而有保障的产权边界,为农民依法利用和保护其土地财产权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不仅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同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现代土地产权立法的趋势和要求。

3.关注政府、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诉求

不同利益主体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愿望和期许不同,在参与过程中有自己的想法和行为,依法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和成员资格,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制定更详细的各方利益均有保障的分配比例制度,防止强势群体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使集体土地权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比如:规定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流转后的收益集体与农户(集体经济成员)的分配比例,防止个别村集体因各种原因和理由给村民少分或者不分钱款,预设界限,明确规则,减少纠纷。

4.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利益

明确产权归属是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前提和保障,启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试点是全面开展该项工作的必要措施: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保障工作经费,积极开展集体土地确权档案清理,搞清土地类型、权属、位置和面积,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二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哪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应当确权发证给哪一级农民集体;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界定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出租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是通过地籍调查,做好地籍档案资料的补充完善,最后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登记,对已经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合法取得的各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进行登记,建立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的登记数据库和登记薄册,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益。四是在登记的基础上给土地权利人(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证书。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未经确权登记的一律禁止流转。五是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及时掌握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维护农户利益。

5.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二是强化乡镇农经站的管理服务职能。三是强化和落实村务活动公开的有效性。四是建立和完完善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

6.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纠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有条件的县(市)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尽早挂牌成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要重视做好调解工作,不要简单地将双方当事人推向诉讼的途径,要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在协商、调解过程中认真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注意钝化矛盾,防止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7.给予农村弱者更多的社会保障考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后,对确权到户却未能确地到户的农户,采取政治手段与法律手段并举的工作,确保能够权到的同时田也到。今后一定年限内,不同农户可能占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会发生很大差异,人口减少或者人口迁移出去,有的农户占有的土地也许较多;今后出生、迁移进一个集体的成员,有可能没有土地可以承包耕种,没有宅基地分;弱者需要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当下走现代企业集中式农业产业化开发,形成农村劳动力就业吸纳机制,通过发展乡镇企业,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设定农村失地就业保险金和养老福利保障金,基金来自向承租土地方收取的租金,专款专用,稳定社会发展和维护农村弱者利益。

8.充实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人员,让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要充实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部门人员,业务落实到具体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促使基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流转服务和纠纷仲裁等业务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蒋道成 胡世华 单位:麻栗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二篇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困难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重、投入大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数以亿计的农户,且承包地块小而散。要逐户逐块测量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做到承包的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确认、地块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定、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确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非常之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流程规范。如要经过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宗地图、信息录入等14步工作流程。解决四至不清问题,就需要航拍彩图,要有不低于1∶2000的正影像图,还要有人到现场勘测。这一些程序和规范,都需要开支大量费用。据试点实际工作计算,不算村、组干部和实测人员的工资,确权登记每亩需经费40元左右。

(二)土地确权后多出的土地面积如何处置的问题

土地确权后,实际面积大于二轮承包地面积,有些农民擅自开发了一些“四荒”土地和林地,增加自己的耕地面积,另外不少村或村民小组当年上报承包土地数据时,为了减少上缴给国家农业税,故意瞒报或少报承包土地数据,致使很多村集体或村小组都存在着大量“黑地”。对于这部分“黑地”的处置关系到部分农民和村集体的既得利益,应当依法依实审慎处理。

二、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说到底是对现有土地权利的归属做个登记,而不是重新分配调整。但是很多人还不了解这一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群众学习或者直接召开土地确权登记会议等方式,让这一政策家喻户晓,使群众了解到这是与他们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的。让农民了解确权的目的意义,把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容都讲清楚,消除农民认为的,打地就是要收费,要收地,要重新分地等等误解,争取农民的充分理解与支持。让干部群众意识到只有确权登记颁证,才能做到农村集体土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从而才能保证农民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

(二)努力化解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我国,“农民集体”法律性质不明、具体类型多元化以及组织形式不健全等,已成为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中不能逾越的障碍。三级“农民集体”的成员之间具有层层包涵关系,一旦当大集体与小集体之间发生了利益冲突,大集体就会舍弃小集体的利益,干涉小集体的土地经营管理,甚至是侵占小集体的土地等。因此,趁土地确权颁证的大好时机,对农村集体土地现状进行普查摸底,掌握情况,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尽快调处争议,进一步明确地界与权属。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于萌芽中消除隐患。二是丰富纠纷解决机制。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调解、确权和诉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还有仲裁方式。调解作为其中的一种,应大力加强和进一步提倡,它可以融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贯穿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之中。三是依法处理纠纷。处理纠纷时,应当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充分把握政策和法律依据的适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问题,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生产,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来处理这部分土地权属争议。

(三)组建高素质的确权工作组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应当要有一支专业的、素质高的队伍。建议适时召开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动员会议,从各基层涉农单位抽调一到两名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双过硬的副科级干部组建确权工作小组。并对颁证工作中的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包括各村干部、组长。在做好人员、技术等相关准备的同时,县、乡、村各级对开展工作的必需经费要筹措到位,做到随支随拨,避免欠缺必需经费阻碍工作。在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之前,先选择在一个行政村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试点,以取得经验和方法之后全面推开。

(四)妥善处理确权后耕地增加问题

总的来讲,对于多出的未申报过的农村集体“黑地”,要根据土地原来属性,依法依实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具体来说,新增复垦的土地,以集体名义确权;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一致同意确权的,且没有矛盾纠纷的,则先确定地块到农户,再登记确权。对测绘多出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同升同降的原则确权到户。对农民开发的“四荒”土地和改变原来属性的集体土地,只要是合法的,均应尊重现实依法对其进行确权,不合法的部分,乡镇、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应予以相应处理,属于集体的土地,依法收回待确权后从新分配,属国家的还给国家。

作者:董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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