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论文

2021-05-25 19541 食品安全论文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三鹿奶粉”事件的阴影还在人们脑海挥之不去的时候,“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绝育黄瓜”“牛肉膏”等等又接踵而来。最近曝光的海底捞骨头汤系勾兑,味千拉面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肯德基用油四天不换等一系列恶性食品事件把一些名企推向了风口浪尖。老百姓不禁自问“我们还能吃什么?”。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们首先要分析我们吃的东西到底在那个环节出了差错。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案例浅谈食品安全存在的现状。

(一)食品原料来源性污染

收购原料是食品加工制造销售等环节的第一步,然而就是在食品的原料来源方面隐藏着潜在的安全问题。例如,各种各类的食品在养殖或种植过程中遭受到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过量使用化肥农药以增加收成,非法滥用激素类药物以保农畜产量等。

最近曝光的“绝育黄瓜”事件中,就是指部分利欲熏心的菜农在黄瓜生长过程中用雌激素、避孕药涂抹青瓜,使黄瓜看上去鲜嫩,殊不知人吃了就会出现不孕不育甚至绝育等可怕后果。还有“瘦肉精猪肉”,就是不法养殖户将瘦肉精添加到牲畜饲料中,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像这种基于原料来源污染的食品安全隐患数不胜数。

(二)食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的违规操作

加工制造食品的环节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在这一环节中,食品行业扮演者重要角色。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润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少数不法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是非食用添加剂加工制造食品。例如前不久央视报道的上海“染色馒头”事件,过期回收后的馒头经染色,大量添加防腐剂甜色素,修改生产日期等再次改头换面重新登上超市柜台。另一方面,手工家庭作坊式的无照经营方式在食品加工行业中占很大比例,这些无照经营生产的食品大多存在安全隐患。

(三)食品在流通销售环节的经营秩序不规范

食品在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期保质期、无出厂合格证的“三无产品”,私自修改保质期,使用不合格的包装物,生鲜食品的检测空洞等。此类食品安全隐患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校园周边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可以看到,食品安全隐患已经充斥整个食品产业链,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和系统研究。

(一)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从“三鹿奶粉”“地沟油”“回炉面包”“硫磺姜到“绝育黄瓜”“爆炸西瓜”“染色馒头”等等,一次次的出现食品危机,只能说明政府的监管不力,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薄弱,执法缺乏持续化和规范化。对食品的监督检查,目前大多只是停留在大型超市进行,对于散布的小超市以及农村市场的监管检查力度不够。同时,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对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多采取“集中治理”或者“专项治理”,监管搞形式主义,假冒伪劣食品总是在检查完之后又卷土重来,很难从根本上退出市场。

前一段时间,日本核泄漏导致中国人的“抢盐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根本就是我国的食品监管不到位,导致国民对本国的食品安全存在担忧。相比日本,日本人能够在方面保持淡定,就是因为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国民对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有信心。

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权利交叉,职责模糊不清,政出多门。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限分属卫生、农业、经贸、工商、环保、质检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在责任大而难办的事情面前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很难形成合力,造成监管缺漏、行政效率不高、“权力寻租”、重复监管等。因此,多头与分段监管的制度缺陷很难适应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要求。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主要客观原因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还是以小规模企业以及分散经营为主。

(二)食品安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我国法律在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制定了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数量超过了千项;国家标准又分为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形成了一个由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检验标准、行为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是我国的食品标准在食品安全形势需要方面与国际的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既解释和制定法规标准,又执行法律,很难不出腐败问题,食品安全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规和法律的执行成本,消弱了政策的执行力度。同时,各部门对食品的不同安全等级界定不清,如自然食品、无公害食品、生态食品、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名词冗杂,增加了市场的不透明度和消费者的识别难度。

(三)当前我国食品检测水平低

从主观方面看,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分布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出现政出多门现象,使稀有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捉襟见肘,从而影响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从客观方面讲,新的灵敏的、快速的检验工具和手段,如多聚酶连反应、基因探针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在我国主要还处于研究阶段,而国外早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同时,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型食品包装材料、新食品生产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等不断出现,造成应用于食品以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种类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影响当前我国食品检测和检验工作的重要障碍。

例如,油炸类的淀粉食品中得丙烯酰、油条中的铝金属残留等安全问题使传统加工工艺制作的食品也被推上食品安全风波。然而这些食品安全问题还很难得到准确检测。

(四)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松散

在当前我国可以说还没形成一个完善的质检结构体系。首先,从质检机构的体制看,从县以下就不再设有质监局,食品安全保障的触角没有伸到农村、乡镇、市场等,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①。其次,对于蔬菜、水果、熟食等市场的检测没有设置专门的检测站,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没有市场准入标准。大量残存农药的水果蔬菜和有激素的肉食充斥农贸市场,给人们的健康生活带来潜在威胁。

(五)保障食品安全的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在我国食品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拥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很匮乏,人员素质低,大多数不是出自质检专业,整体素质偏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研究专业的人才需求量大,但是一般高校的相关专业已经消亡或萎缩,缺乏高素质的食品检验检测队伍,技术储备不足。正是基于此原因,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法规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缺乏实验室分析手段和检测网络。

(六)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生产经营者和政府之间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生产者很难从改善质量安全上获益,并且市场机制本身也很难激励生产经营者。同样,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做出各种不同的选择,但是不论哪种选择都会使利益受损。食品的消费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目标往往不一致,生产经营者会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很难成为理性和自觉的生产经营者。因此,市场失灵的客观存造成食品消费质量安全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之间很难达到平衡。政府的监管虽然是强制生产经营者实现理性和自觉的手段,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也会失灵,仅仅依靠政府不足以彻底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管理和法律建设。

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消化、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范等多层式的法律体系,发展和探索和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的方法理论和体系。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实行奖惩结合制度,依法实行经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加快食品质检体系建设,完善质检网络

保障食品安全,必须要从食品质检体系建设抓起。首先加强基层质检站建设,严格限制有质量隐患的食品进入市场网络。在乡镇一级设立基层质监站,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品企业、超市、农贸市场等也要设立质检站,充分发挥基层质检站的职能。其次,要为基层质监站投资,配备检测设备,引进或研发先进检测设备和技术,利用科学手段检验食品安全。最后,严格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制定科学化、具体化、安全化的准入标准,农药残留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要求。

(三)推进体制改革,加强质检队伍建设

改革卫生监督体制,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保证卫生监督公正,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机构,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起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②。成立专门职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务,包括营业执照的审批、吊销,食品企业、小作坊的环境考察、检查,食品加工中的监督,检测等等,一律交由该部门负责。明确部门职责,防止各部门之间“踢皮球”,一旦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第一时间追究该部门负责人责任,不能用行政处分代替司法处理。培养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质检队伍的专业素质,严把食品质检关口。

(四)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深化经济秩序

将规范和整顿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商贩坚决查处,保障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合法权益。

(五)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运行机制,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的建设上,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评价制度、服务制度、披露制度、奖惩机制等,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构建全民参与的监管体系

实行全民参与监督食品安全,例如,建立举报网站,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奖惩制度,对如是举报的要适度奖励,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公民在发现市场上出现有害食品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必须有专人负责,凡是接到举报,必须备案记录,及时派人对事件进行处理,并且要记录处理结果,重特大事件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行动。总之,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和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实现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实现全民参与。

(七)尽可能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出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尽可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政府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垄断性的强制力,强制性的赋予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政府是是公共组织,超越市场主题之上,政府的组织优势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息成本,政府有提供权威信息的公信力,所以政府应充分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政府作用的重要方面在于改进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发表信息和获取信息的能力,提高消费者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和对食品的认知程度,提升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谈判能力,通过消费者的成熟度提升来促使生产经营者提供更多的安全食品。政府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迫使生产经营者实现理性和自觉。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是万能的,因此,在政府采取强制监管的同时,要根据我国特定的食品安全环境特征,逐步健全、完善政府管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生产者自控。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机遇和挑战。在这一进程中,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所以政府在政策工具选择方面要慎重,结合实际。同时要不断加大食品卫生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深化和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打假斗争的成果,开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民以食为天”,希望这个天更加蓝更加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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