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论文

2021-05-25 25953 食品安全论文

1.信任——公民社会的基石

专家系统指的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成就的专业人士所组成的体系。他们运用其专业知识连续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的行动,如生病去找医生、法律疑问去咨询律师等,仅仅坐在家中我就已经被专家系统所包围,而这种信任与其说是对专家个人的认可,不如说是对其所具备的的专业知识的信赖。虽然专业知识的认可与专家个人的品质无关,但是专家作为一个权威信息的持有者,当他传递信息太过片面或者逻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情况时,受众对此类信息的抵抗情绪会愈发猛烈甚至会对专家本身的专业知识以及个人品质产生质疑,一方面受众会抗拒专家信息的再次转播;另一方面,受众亦会将自身对专家的理性评判作为信息出传递出去。所以在专家系统中,人们首先对于专家系统的运作体系持有信心,相信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如资格认证、专业评级都等形式都是对专业知识的肯定;其次,人们经过长期的关注、信息交流对专家的人格进行肯定;最后对专家自身产生依赖的情绪,完成了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但是当大范围的质疑产生时,专业知识已不成为专家为人信任的要素,质疑的情绪将引导非专业人士对专家的抵制,直至旧的专家系统的坍塌,新的系统重构、新的信任重建。总之,在信任理论中,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石的信任充斥在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亦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呈现多样化,从微观的人与人之间持续交往的前提,到宏观社会运行体制的根基;从对国家的体制的信赖,到对象征标志的认可,再到对专家系统的依赖,众多的重要角色它都游刃有余。反之,社会信任失去,将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面对失信的社会,重构信任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的信任是以评估、考察、判断为前提的以理性为基础的信任,并且在这种长期信任积累过程中理性信任逐渐向情感信任转变——完全不同于过去信任产生和转变的过程,而情感信任反作用于理性信任。那么笔者认为,要解决重构信任的问题即是解决理性信任的重构同时加快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是两者相互促进,进而形成新的信任模式。

2.理论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信任

近年来食品安全危机的愈演愈烈让我们终于看清楚推动危机一发不可收拾的“始终勇者”——信任。信任游走于社会的各个阶层、行业、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当它稳固时国家持续发展、行业继续进步、人与人感情得到提升,而当其遭到毁坏时,它亦就成为恶性循环的助推器,食品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因此,食品行业中信任的重构是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而在此之前应该对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模式进行分析。笔者将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信任模式进行解析。

2.1进入到食品安全领域的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一般是指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管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三者之间的长期互动必然会产生信任并且信任会对互动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第一,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来看,当消费者在消费生存的必需品——食品时,一方面,强烈的生理需求——食品必须能够满足日常人生存最基本的要素;另一方面,强烈的心理要求——食品合格、安全、健康。而当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既想满足消费者需求,有想能够盈利。因此,双方之间在初次满足对方需求后,他们之间的信任开始建立,为持续的交往提供了前提。但是此处的信任仍是基于理性为基础的信任,再次经过长期的交易后,消费者的意愿不断的到满足,最终有理性信任向感性信任转变,双方之间不仅有情感的交流而且增加了双方之间的使命感,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对方的权益考虑。在微观的交往中,并不是所有的信任都是有理性相情感的转化,而有些信任最初就是情感信任,以情感信任为基点所引发的继续交往;第二,从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来看,两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信任基于法律的实施以及监管体制的运行而产生,而这是一种纯理性的信任,与个人情感和个人品质无关,如监管者不会因为与某个经营者交好,表示相信对方不会违法就放松监管;第三,从消费者与监管者来看,消费者在三者之中处于各方面信息处于最弱势的一个,他不仅寄希望于有生产经营者,同样他们也将其强烈的诉求寄予监管者,因为监管者是其权利的强有力的保障。而监管者作为国家制度的实施者,他有权力亦有义务去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维持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平衡。因此,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任归根结底是对于社会运行机制的信赖,也是对监管者的道德、能力的肯定,这是一种既包含理性信任又包含情感信任的信任模式。

2.2食品安全领域的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主要涉及食品经营行业、媒体、政府、专家。食品经营行业由于是食品的生产和输出者,它受到来自政府、第三方机构以及媒体的三重监管;政府作为法律、制度、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它一方面作为监管者,监管第三方机构以及食品经营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受国家以及大众意愿的代表——媒体所监督;媒体作为舆论的代表成为终极监督者对三方都进行监督和间接管理。由此可知,四方的交往中,信任是以对专业知识的认可、对监管制度运行的信赖以及对媒体信息传播体制的信心三种形式表现的,其实质就是一种理性信任。四方之间都相信其他三方的运作体制能够促使相应的使命完成。2.3食品安全宏观领域层面从食品安全宏观领域来看即是指的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如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信任主要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无论是抽象的政策、法规还是具体法条、制度,都是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于整个食品行业之中,引导并监管其机制的运行。此时的信任是将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媒体、政府、第三方机构等看做整体对国家自身运行机制的信任,亦一种情感的表达:相信国家任何决定都是推进行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因此,这种信任既是一种理性的对运行机制的信任,也是一种对国家情感表达。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也是无处不在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信心、信赖、认可、情感的表达,而最终形成理性信任和情感信任两种模式,为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监管运行机制持续运作的根本以及食品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当面对食品行业信任降低的问题时,重构理性信任和情感信任是必行之举。

3.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现状的反躬性思考

随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批量性发生,我国的食品行业已经步入了“全民皆兵”的时代,“能不能吃”、“真不真实”、“可不可信”的疑问散落到食品行业的各个角落,消费者为其饮食健康惶恐不安,社会对食品行业的信任降到空前的低点,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成为社会持续发展一大阻碍。而从生产经营者的“仁义不要,买卖在”的经营理念,到政府主管官员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掩盖的处理方式,再到媒体为博眼球、造声势的报道手段,到最后专家无责任的专业言论,都成为造成我国现今食品安全信任崩塌的关键因素。然而,食品行业面临信任的全面崩塌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以期望其可以重构食品安全信任,使我国食品安全再次走向正规的轨道。但是措施的实施并没能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信任仍继续下降。同时,对于此种情况我们产生了“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还是现存制度的缺陷?”这样的疑问。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形成了现阶段食品安全信任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1权力主体问责制度的缺陷

权力主体问责制度其实质即是行政问责制。至2003年非典,上千名官员及极个别部级高官因为刻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而落马后,行政问责制逐渐为社会所重视。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工作部门,在其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对于社会权益的损害进行归责的制度,旨在从“头”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警惕、威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下级政府负责人,做到“严以律己,严以待人”。在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操作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几乎背道而驰。首先,威慑力度过强。行政问责制的出台确实给予相关部门及负责人以威慑,而食品行业是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那么行政问责的后果不仅仅是警告、内部处分,而将面临的是上级行使一票否决权进行免职、降职、降级的处分,且不论以往所有的政绩或立功。最终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负责人行为变得更加小心翼翼、缩手缩脚、相互推脱、大行隐瞒之道,就如三鹿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一样,相关部门小心翼翼的封锁消息直到最后太严重不得已爆出。当事态日益严重时,消息从瓶颈部喷发而出,引起舆论的哗然,给予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以重大打击,形成一个巨大的信任缺口。而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政府不断的刻意隐瞒的行为成为击垮公众信任的武器,始终作用在旧的信任模式之中;其次,无程序规范。如上所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一种理性的信任,是基于合理的制度运行机制而产生的。然而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行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它的启动往往取决于领导个人的意志,常常导致制度不能正常的运行,继而降低了公民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赖;最后,问责主体范围狭窄。现在的行政问责中,一般局限于同体问责,即是同一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问责,缺乏民众参与的异体问责。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异体问责一方面民众会对上级政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民众是食品监管效果最直观的感受者,期望能够表达自身的意愿,参与对食品行业监督。而在此过程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逐渐产生并加以积累,反之,则信任度逐渐下降。那么,在理性信任模式之中,行政问责制建立并运行,但是在此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断给予理性信任以打击。造成巨大影响。伴随理性信任毁灭、制度的运行停止、政府公信力下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亦受到巨大影响,形成政府任何制度运行、制定的政策都存在舆论的质疑的局面。面对消费者质疑和抵抗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将更加举步维艰,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范围扩大、监管效率降低,最终形成了现在食品安全信任近乎没有局面。

3.2信息交流欠缺规范

信息交流是现代社会信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没有合理的信息交流机制的前提下,过少或过多的信息流通都将影响社会信任的产生与积累。而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正面临的是大量的无用、误导性信息传播开来,严重影响受众对于真实信息的接受,最终导致受众对于任何信息的盲目追捧、机械的传播。面对如此困境,我们可以从正规媒体与自媒体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规范欠缺进行分析。

3.2.1正规媒体一般指的是为法律认可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机构,如记者、电视台、网络传媒机构等

正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或者机构所具有的大量的人力、物力、真实信息获取渠道以及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修养,正规媒体发布的信息应该是具有一定真实性、权威性、认可度的。然而对于现今食品安全领域来说,正规媒体不再是信息真是、权威的代名词,一方面从媒体人个人修养来看,为了能够在众多的信息中脱颖而出,许多正规媒体抛下自己的职业修养,极尽夸张的对所持有的信息进行报道,欠缺客观性评价,就如三月初东北大妈“讹人”事件,报道前后不过24小时却有了两种将截然相反的事实真相,最终受众跳开了原本事情的发生,严重质疑该报道记者的专业水平并对其进行猛烈的抨击;另一方从传播信息的规范来讲,正规媒体信息传播缺乏实质的审核程序,极大的滋长了其在信息传播时“博眼球、求关注”的心。而受众长期处于不真实信息包围的环境中时,他们会对信息传播者潜意识的排斥和质疑,甚至跳过理性判断对媒体以及所传播的信息进行猛烈的抨击、情感上的宣泄。理性信任模式被无意识的抨击和情感的宣泄逐步瓦解,造成信息流通无序发展,最终导致无信可信。

3.2.2自媒体的发展导致信息量与质成反比

自媒体是指非正规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分享自身的看法、新闻的一种即时传播方式。自媒体范围十分广泛,普通民众、明星、网络达人等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的一员,也意味着原本的受众者变成了如今的信息传播主体。当然这种角色的转换为社会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动力,受众是任何制度运行结果的最终被影响者,那么其传播的信息更直观、更具体、更真实,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制度的良性运作,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自媒体的出现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如网络信息对沧州河水如红豆汤的曝光,促使有关部门严格调查与监管。但是他的出现却也造成大量的不实信息流入信息流,面对食品安全每况日下的局面,负面、不实的信息的大量涌现造成了消费者不仅对政府监管失去信任,而且对舆论监督产生巨大的质疑,给食品安全监管以沉重的打击。自媒体主体由于自身年龄、教育程度、社会影响力、社会地位、性别等的差异,造成了对于信息接收的层度、理解的深度的千差万别,形成了对待信息猛烈的抨击和盲目的跟风两个极端的状况。面对愈来愈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一方面,引发受众者盲目的跟风,形成巨大的舆论漩涡,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无理性的猛烈的抨击与批判,激化社会矛盾,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巨大阻碍。

3.2.3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

专家系统作为现代信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专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是应该为人们信赖,而专家因其专业性应为人所尊重,可以说专家是政府失信后的最后底线。特别在食品行业,专家的言论不仅影响人的日常生活,更是人生命健康的风向标。然而在全民“砖家”、“叫兽”齐乎时,专家的信任已全然不在,而对其从专业知识到个人品质的质疑却不断涌现,专家言论更是被称为“法外之地”。然而究其根本,现今状况是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专家的言论实质上承载了的社会责任,但是当其言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却没有相应的归责后果时,专家的责任不再具有威慑性,从“畅所欲言”到“信口雌黄”亦不付任何的法律责任,最终专家沦为国人讽刺、唾弃之人。只有建立健全的专家言论系统,将专家言论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才能谨慎专家言行、提高专家的信任度,进而重构专家体系的信任模式。

4.信任重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新途径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中信任度持续下降、公民权益继续受侵害、食品行业发展受阻、社会矛盾的激化,重构食品安全的信任是必由之路。现代社会信任产生于巩固的过程是首先抽象的系统运作形成理性信任,继而在长期理性信任过程中,加深各方了解、投入情感意识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最后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作用下信任不断的巩固,形成一个毁灭——形成——转化——巩固的过程,因此,在重构食品安全信任时,理性信任的建立是首要任务。根据现代社会信任的三个方面:国家调控、象征标志、专家系统的剖析,笔者将从归责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理性信任进行重构。

4.1行为的规范手段——归责机制

使更方利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信任日益降低,给无论从微观的消费者、中观的食品企业再到,在食品安全事件频繁打击下,我国食品安全信任日益降低,原有的信任也逐渐为其所摧毁,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信任模式的重构势在必行。依据食品安全信任模式的特点,即以理性信任危机出,伴随理性信任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而情感信任的形成更加促进理性信任,经历漫长的毁灭——重建——转化——再重建,最终形成良性的信任运行模式。究其实质,首先是对基础的理性信任进行构建也就是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再经过漫长的信任积累,达到质的转变——情感信任。那么,对食品安全信任的重构首要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依据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即从权力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到舆论监督——信息交流制度的完善,到最后言论管理——专家言论的规范化。

4.2权力监管——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首先,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消除食品安全监管各级部门负责人的心里恐惧。内部考核是对一段时间内对政府内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完成效率的核实与评价,也作为其日后发展的参考标准,亦是对领导一票否决权的运用提供前参考前提。内部考核制度的完善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提供了心理基础;再者,明确行政问责主体的范围。虽然异体问责以是时下流行的趋势,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时常可见,但是异体问责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及规范异体问责,明确行政问责主体是必然的趋势;最后,制定行政问责的程序性规范。为了保证行政问责的公平、公正,从制度的启动到执行都应该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以提高其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在有效的制度运行下,消费者的理性信任会逐渐产生,最终形成权力信任模式形成,为政府管理信任模式的重构提供事例借鉴。

4.3舆论监督——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此处对于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的完善主要集中与对于正规媒体与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的规范化。对于正规媒体的规范,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首先,明确媒体的职业道德修养,并加强对于媒体人职业道德修养的宣传,从思想上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其次,制定信息审核程序。明确正规媒体信息发布的标准及审核平台,定期对发布的信息进行核查,从制度上减少不实信息的传播;最后,明确正规媒体信息发布的责任范围。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信息发布的媒体,实施相应惩罚,从惩罚措施上抑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如不实信息在微博上转发五百次以上或者阅读量达到千次后,信息会被认定为造成一定的舆论影响,最后对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等,有效的遏制了不实信息的传播。而由于自媒体呈主体多元化、分布普遍化、渠道多样化的特点,则对自媒体的信息传播规范化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由于其传播平台的单一性,对于自媒体的信息交流制度主要是围绕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而建立的。明确信息传播标准、构建信息审核平台、确定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相关责。总而言之,规范化的信息传播是受众理性信任产生的基础,而良性的信息交流循环促进理性信任的积累,最终完成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为象征标志信任模式提供先决条件。

4.4言论管理——专家言论的规范化

专家由于其拥有对于食品研究专业的知识,就意味着在专家言论传播之初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引导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即表明专家的言论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载消费者的意愿,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虽然义务在专家与消费者之间是单向的、无偿的,但是这种义务确实社会义务的一种,与其社会责任相对应,也就是说专家发表专业言论的行为是一种责任行为。因此,当这种行为造成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时,行为实施的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因此得到行为实施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于专家言论的规范化,主要是明确专家言论的责任范围以及法律后果,最终才能促使专家做出谨慎而维护社会利益的言论。这样才能重新拾起消费者对专家的信任,促使专家系统信任模式的重构完成。

作者:王虎 熊俊琳 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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