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模型国民经济论文

2021-05-25 11061 国民经济论文

一、我国建立巨灾模型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一直以来就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最近几年的灾害,尤其是大的灾害频繁发生,如08年5•12汶川大地震、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及近期发生的南方暴雨灾害。频发的灾害暴露了我国长久以来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的尴尬现状,保险业在灾害面前却常感有心无力。08年5•12汶川大地震,预计损失高达5000亿元,但在保险赔中,财产险基本上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人身险预估赔偿也不会超过5亿元。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后,保险赔款仅占直接损失的5%左右。据统计,我国保险业年均承担的自然灾害损失赔款占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并且有下降趋势。据民政部的统计报告,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而保险业支付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比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保险业平均水平。由于巨灾保险的缺位,灾害带来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如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经济损失2363亿元,2008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52亿元,这其中绝大部分国家承担。这一系列数字说明我国保险业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现了建立巨灾模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对国外经验的借鉴

从国际统计数据来看,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高达60%至70%。如美国“9•11”事件后,保险赔偿高达350亿至700亿美元;2005年东南亚大海啸后,保险赔偿高达40亿美元。下面以新西兰、日本、美国为例,讲述这三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新西兰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险金额为10万新西兰元;[2]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二)日本也是一个多灾害的国家,尤其是地震频发,所以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形成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三)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政府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抵御风险。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约赔付了42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联邦政府200亿美元的拨款,成为纽约市重建的主要财务来源

三、如何建立我国巨灾模型

(一)法律支持

2006年我国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为建立建立我国巨灾模型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多方面技术合作

巨灾模型应的建立,需要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如可以与中国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以及国际巨灾风险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联合,利用地震风险分析与保险精算和损失模型相结合,计算区域最大损失预测。

(三)建立适合我国的巨灾模型

巨灾模型的建立首先需要从巨灾事故中收集有用的历史经验信息和数据,因为巨灾模型在构建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不仅如此还包括巨灾事故本身的一些物理特征信息,比如地震模型需要震中位置、地震强度等信息,还包括巨灾的受灾体自身的一些特征信息,比如受灾建筑的建筑材料、受灾建筑的总价值、建造结构、距震中的位置等信息。根据收集到的巨灾历史经验数据,确定巨灾事故的相关概率分布,比如地震模型需要确定震中的分布、地震强度的分布等。既然巨灾模型得建立需要的数据和信息量有以上特点,那么在在建立的过程中要考虑我国自身的特点,如要考虑到我们的地形地貌,地震带分布,板块结构,不同地区的建筑物的特性及构造的等,以此来建立适合我国地区特点的巨灾模型。当然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但不能全盘接受,要注意是否适用我国。如人保启用AIR风险模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四)在具体运用中不断完善

巨灾模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型风险,如在2004年与2005年,卡特林那(Katrina)等一系列飓风袭击了美国大陆,国际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惊讶地发现,这几个飓风给保险业带来的实际损失与巨灾模型估计的损失存在着一定差距。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要对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修正,减少巨灾模型估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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