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探讨

2021-05-25 18411 高职教育论文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1.法律性制度不完善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缺乏法律方面的保障,使校企合作的随意性大大增强。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文件,但只在《职业教育法》中做了一般性规定,因其制约力度较小,并未收到良好成效。从总体来看,法律性制度缺失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内容不够全面,只对师资和实习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而对更深层次的专业结构、培养目标、就业指导等方面都缺少明文规定。其次是对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缺少强制性规定,当责任人并未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因为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给出具体的处罚措施。第三就是校企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企业应该履行的义务已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使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2.技术性制度不够精细

鉴于学校和企业在管理体系上的不同性质,双方在开展合作时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如何规定、企业需要提供何种类型的工作岗位、人才培养方案要如何制定、企业教师的薪酬应该怎样构成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校企合作很容易产生裂痕。可以说这是技术性制度不够精细导致的后果,即便很多高职学校采取了很多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却仍难改变双方在合作中屡屡出现的过于随意的问题,双方存在的裂痕也很难修补,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造成障碍。

3.监督性制度不健全

有效的监督是制度落实的保障,但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却极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府部门监督职能的缺失。政府在校企合作中仅仅扮演了介绍人的角色,而对后期的合作过程却并未组织相关政府人员对实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校企合作趋于随意。其次是社会层面缺少开展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相关的利益群体发挥不出应有的监督作用。第三就是校企双方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造成违约的情况不能被及时发现,或在发现之后却难以运用有效条款来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监督的缺失导致校企合作的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二、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必要性

1.通过制度化来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校企合作的促成需要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三方共同参与。政府在其中通常发挥着驱动作用,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来对校企合作进行干预。但随着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得企业不再受行政命令的制约,他们在参与校企合作时往往更看重可以获得的权益。通过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可以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企业将告别在校企合作中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时代,参与的积极性能够被充分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促成校企合作。

2.利用制度化来实现高职教育组织制度变革

高职院校的主要功用就是为社会提供技能型人才,满足社会对技术人才的渴求。但近年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新的人才需求。但许多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却不能与市场紧密结合,这是困扰高职院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与校企合作的脱节不无关系,学校难以从企业方获知最新的职业种类和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校企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形成恶性循环。而制度化的出现可以为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高职院校的信息获取也更加便捷,通过从企业中了解到的最新需求来进行院校内部的组织改革。

3.通过制度化来推进政府的职能转换

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三者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政府不应只在微观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干涉,而是应该上升到一定高度,开展更高层次的管理。然而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校企还是会对政府存有依赖感,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很难提高。通过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建立,能够使这一情况得到很大改观。政府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更容易进行职能转换,为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对策研究

1.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性制度

要实现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首先要从法律方面入手,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来推动制度的落实。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对校企合作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确保合作内容的全面性;其次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将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明确下来;第三是在规定校企双方义务的同时也要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最后就是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置处罚规定,确保制度的落实。为了满足以上几点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独立的《校企合作教育法》,为校企合作制度化提供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设,政府、企业和学校应该共同努力,构建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使定点人才培养更具规范性。

2.细化校企合作技术性制度

校企在开展合作时由于各自的性质、拥有的资源、具体运行体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与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一些技术性的方法。普通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是很难全面解决这些问题的,缔结校企联盟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能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组织保障。联盟的建成可以使专业知识得以畅通传递,相关的管理也可落到实处,最重要的一点是技术性问题可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促进校企合作技术性制度的建立,为其制度化提供保障。建立联盟的另一大优势在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合作成本,使校企双方的权益最大化。鉴于校企合作联盟的巨大优势,在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的过程中,应该大力推行联盟政策,形成技术性的合作制度,使校企合作更加深入。

3.实施校企合作监督性制度

校企合作的制度化需要必要的监督手段来促进其落实,缺乏监督的制度往往会流于表面或成为空谈。在校企合作当中,应该使用问责制这种有效方式,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工作不良后果进行追责,对责任人的失职行为进行惩处,从而确保校企合作制度的落实。问责的三个主要主体就是政府、媒体以及公众,他们能够从不同的视角看到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人的工作状况提出质疑。这三方的问责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受到压制。在校企合作中也需要借助这三方的力量来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建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问责制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很好地落实并收到不错的成效,借鉴到校企合作当中也必将会使校企合作的监督更有力度,以此加快校企合作制度化的步伐。

作者:叶浩林 单位: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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