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务会计经济损失计量方法
一、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损失计量理论研究上a.损失计量的实际计算方法等棘手的问题研究较少,并且往往局限于对这些文献的写作借鉴,对实务研究较少。随着经济的律问题的现实需要,对损失计量的社会需求越来量的研究迫在眉睫。b.会计报告的欺诈者实施财务舞弊后的损失计量赔偿研究不完善。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来看,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民的法护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如果受害者知道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违规者被从高制裁提高了威慑效果。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上对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不够清楚,法务会计的工作成果就是出具一份专家报告,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以证人或鉴定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其得出的损失计量的结论进行说明、并接受询问和质疑,以期协助人们认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是损失计量最终目的之所在。法务会计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体现在诉讼支持程序中,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也是损失计量结果被法庭认可的过程。笔者以诉讼程序为依托,来探究损失计量结果是如何被法庭认定的。
二、对策
损失计量进行实务处理研究:
1)诉讼前。在提起诉讼前,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诉讼风险评估,预测胜诉的概率及可获得的经济赔偿。在这个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与律师一起进行诉讼评估和预测,就潜在诉讼涉及事项,进行早期和充分的信息交流,制订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如需收集何种财务证据、如何收集对方当事人可能出具何种证据来提出抗辩、如何对应这些证据及抗辩;合理计算经济损失,并提出相应金额的赔偿要求等。
2)法院受理后。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在开庭审理前有一个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出示、交换证据为主要内容的程序,称为证据开示程序。证据开示程序是“诉讼对抗原则”的要求,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接近所有与纠纷有关联的信息的权利。”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所有将要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都必须向对方强制列示,这与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相似。而法务会计在此阶段可以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判断,建议选择出示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出具所谓质询书等多种文书。诉讼双方通过这个程序可以获知和理解对方证据的事实和推理,如果在此基础上能达成共识,就可以结案。
3)在诉答程序中。在民事赔偿诉讼诉答程序中,法务会计发挥的作用主要在各种司法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如对可获得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在答辩状中帮助对原告方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的否定进行抗辩,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同时,双方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可以协助当事人分析对方掌握的证据,比较和解、审判及其他解决方式的利弊,从而帮助当事人做出明确的选择,以节省审判所需时间和开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交叉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一般都要经过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英美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交叉询问的顺序一般为: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直接询问一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反询问一提出证据的一方再询问一对方当事人再反询问。法务会计专家在针对自己的交叉询问中,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损失计量有关问题,对损失计量报告中的专业问题作出解释,增强专家报告的可信性。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律师向对方专家提问,并理解对方专家在交叉询问中的回答,在针对己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中,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帮助己方当事人回答对方律师或专家提出的问题。
4)在审前程序中。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审前程序是在法庭审理之前,为了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管理而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加快案件的处理,并为法庭审理进行准备为目的的。法务会计师在这个阶段,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律师比较双方证据材料,分析定性和定量问题,明确、简化争点,进一步确定修改诉答文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排除无实际意义的诉讼请求和抗辩,并避免不必要的证明和重复证据,并从专业视角和成本一效益的角度分析和考虑和解的可能性以及用其他的专门程序解决争议的问题。一些法务会计人员利用对经济纠纷的性质和损失计量情况都比较熟悉特点,充当当事人的调解人,帮助当事人以更为迅捷的方式解决问题。
5)法院审理案件阶段。在初审开庭审理阶段中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核心,是陪审团和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理并做出裁判的重要程序,也是充分展现法务会计损失计量诉讼支持职能的阶段。经过诉讼前阶段、证据开示和交叉询问之后,对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或仍存在争议的问题,就要交给法庭来判决。但这并不意味这双方专家证人可以无所作为。在法庭上,专家证人要经受住法官的交叉询问。事实上,一方专家证人的证词和庭审中的证据只要能经受住对方严格的交又询问且有理有据,不管对方是否接受,便能得到法庭的采纳,为客户的胜诉提供有力的保障。
6)在终结程序中。在法庭作出的判决被登记后,当事人如果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者提出上诉的方式寻求进一步司法救济。如法务会计人员认为裁决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或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法务会计师若在庭审之后发现了新证据,也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
三、小结
在涉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我们目前混合司法鉴定人模式下,虽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力聘请法务会计人员对涉损事项进行损失计量,但损失计量的结果要客观、公正,否则,就不能为庭审提供诉讼支持。如果当事人出于赢得诉讼的心理而高额聘请有利于自己的专家证人,那么就会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降低了专家证人的公信力。
作者:郭志勇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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