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一、一些基本会计事项核算不到位
第一种情形是未能按品种、产地对化肥、农药这些大宗存货进行明细核算。不少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对化肥、农药这些大宗存货都是“整巴掌”核算,这样不仅不能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而且容易被人钻空子。第二种情形是购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不恰当。有些合作社仅按购货发票的金额计价,也就是仅按买价作为存货的入账价值,这是不完整的。按照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购入存货的入账价值既含购货发票的金额,还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第三种情形是对存货长期不盘点,以致于会计的存货账与保管员的账对不上,不能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存货不仅要定期进行盘点,还要在会计期末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再次是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有的合作社只将单位价值800元或1000元以上的生产工具或设备列为固定资产,而有的合作社将农药喷雾器等单位价值虽低于500元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工具或设备列在低值易耗品中核算。此外,还有的合作社在计提固定资产拆旧上不够规范,存在少提或多提的现象。
二、会计科目运用不准确
一方面是少数会计科目设置不正确。一些合作社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仍然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替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如以“现金”代替“库存现金”,以“应收账款”代替“应收款”,以“其他应收款”代替“成员往来”,以“其他应付款”代替“应付款”,以“实收资本”代替“股金”,以“本年利润”代替“本年盈余”,以“未分配利润”代替“盈余分配”,以“营业收入”代替“经营收入”等。另一方面是有关会计科目之间的核算内容互相混淆。例如有些合作社将“成员往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相混淆,将应收有关成员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也列在“应收款”科目核算。其原因是他们只知道“应收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却不知道这里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是指应收的非成员的赔款、罚款、利息等,而不包括应收成员的赔款、罚款、利息等,因为根据合作社财会制度相关规定,“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应收款”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将“成员往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应付款”或“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相混淆,将应付有关成员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列入“应付款”科目核算,或将应付有关成员的临时借款列入“短期借款”科目核算。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对的。因为“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从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所以,不能将应付有关成员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列入“应付款”科目核算,或者不能将款项有关成员的临时借款列入“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三、会计报表编制不规范
一是编制的会计报表不完整。一种情形是编制的会计报表种类不完整。一些合作社在年度末只编制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而没有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同时未将上述会计报表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另一种情形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内容不完整。最突出的是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填列的内容不完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常少填漏填接受捐赠、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以及合作社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情况等内容;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常少写漏写通过利润率、成本(费用)降低率、交易额(量)返利率、股金收益率等指标分析说明获利能力以及盈余分配情况。二是以企业会计报表格式代替合作社会计报表格式。现实中不少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常以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尽管这些会计报表在格式上与相关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差不多,但在事实上还有相当大的区别。例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就没有“补充资料”表,而该表中却须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有无法收回、尚未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盘亏、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存货等7个方面的内容。三是报表有关项目内容填列与相近或相似企业会计报表项目内容相混淆。如一些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在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过程中,所填列的“应收款项”项目、“应付款项”项目内容就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填列内容相混淆,仍按照企业填列“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内容要求,在“应收款项”项目填列中只根据“应收款”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未填列“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同样,在“应付款项”项目填列中只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未填列“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这样,不仅使“资产”和“负债”总额不准确,还容易使资产负债表发生不平衡现象。
作者:冯丽华 单位:江苏东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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