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会计监管适度性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实施机制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为了提高政府会计监管有效性,我们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环境、市场需求、案例反馈等实际情况制定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法制体系;比如,我国至今还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财政监督法》,也没有与《会计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会计监管法律相配套的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的落实。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市场执行者的角色,在有法可循时,要有法必依,有违必惩,树立严格、公正、护法的政府形象。
二、建立对政府监管行为的评价机制
为了对政府监管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需要设置一套评价机制,来考核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评价机制可以从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及内容、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在评价对象上,评价主体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国资委、审计署、银行、保监局等,每个政府机关都有着他们各自的监管范围,因此从法律上可以对这些监管主体进行责任细分,明确承担与其监管权匹配的责任。一旦哪一个监管主体出现了监管上某些不当的行为,会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范围。对企业会计监管有着重要作用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审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财政部在会计监管中的职责主要包括:①对会计核算的监管,通过制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②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管,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和规范;③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只对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格式、内容及报告等进行规范、指导;④对会计管理体制的监管,主要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⑤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主要是对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及在职教育的管理制度;⑥对会计监督的监管,指对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权而实施的监督管理;⑦对注册会计师及其工作的监管;⑧对会计理论研究的监管。证监会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①上市公司资格审查;②日常上市管理;③财务信息披露监管;④配股资格审查;⑤对上市公司违规进行处罚。审计部门会计监管主要是对国有资金的有效性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①检查监督政府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②检查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情况;③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确认及计量结果;④检查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⑤检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⑥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工商税务部门在会计监管中的责任主要是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纳税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而逃税避税,同时对偷税、欠税、抗税的纳税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2.在评价范围及内容上,从什么角度来评价政府监管部门的会计监管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评价。①政府部门会计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政府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会计监管,越权监管会导致各个监管部门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还有可能导致监管过度,影响监管效率;如未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该监管的方面没有监管,会导致监管不足,降低监管效率。②政府部门监管的透明度、公开度。公众的知情权是评价政府监管行为的基本前提,公众只有了解政府监管行为,才能对政府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③政府部门监管时遵守政策的程度。政府部门监管时在监管方法、监管程序上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统一或相似的监管方法、监管程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④在监管数量上,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维持一定的比例才能让更多的上市公司愿意披露公司的信息。
3.对于评价方法,在理论上,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用政府监管产生收益成本之差作为衡量监管效率的标准,但现实中,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尤其是监管收益是很难衡量的。这也是关于如何把握政府会计监管适度的难点所在。对于会计监管的成本来说,直接成本即制定监管制度和执行监管制度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尚可大致估算,而无法估算间接成本以及监管的机会成本。而会计监管的收益就更难以确定了。因为不仅监管收益本身即不实施监管带来的损失难以计算,而且由于监管收益往往在事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在会计信息市场显现出来,无法与监管成本相配比。我们可以用成本有效性分析来替代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为有效程度与付出成本之间的比例,有效程度为监管目标实现的完成程度。以此来确定监管行为的效率,这种方法为现实评价监管效率提供了较明确的计量标准。
三、政府与市场相结合
市场监管主要市场反馈、信息传递、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发挥优势,有效提高政府会计监管效率。政府监管主要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独立性,在市场监管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政府监管主体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中央主要出台宏观政策,中央要授权地方政府机构因地制宜,及时有效的维护本地区的市场稳定。从中国经济体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政府和市场的有机集合,可以使政府会计监管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交叉性互补和缺陷性的防范。
四、应从立法上完善政府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
温家宝总理曾在报告中提出了我们政府正面临一个首要问题,那就是要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学会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要把政府放在监督之下,要公开,要透明。为避免政府部门走过场,还需要制定一些法律制度,以追究政府监管部门过失之责。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起步比较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问责范围不明晰、责任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一;相关的问责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适用于问责的法规、条例很多,但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当前的问责主要是行政性问责,司法问责很难启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程序性的问责机制,其依据都是法律性的,每一个政府官员的责任都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会不会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而是更加严格的法治原则和程序,并且犯了特定过错的政府官员需要承担起政治责任,如触犯了法律,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吴松华 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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