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及职能
一、法务会计理论定位
综观法务会计的已有研究,以及法务会计发展史不难看出,法务会计与会计、审计有着最直接的理论连接。而从三者的产生来看,有着不可辩驳的先后次序。会计当先,审计次之,法务会计则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之后才得以出现,其背景特点是由于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出现了别于规模经济出现前的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之所以说社会化是由于其影响不再仅仅对微观主体个体,而是对整个社会公众。本文暂不讨论目前服务于微观组织的所谓“法务会计”,因为即便能称其为法务会计,那也是法务会计的的衍生服务。下面通过对会计、审计的产生内因及其先天职能探讨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
首先,会计是一种本源内生性需要;审计是一种程序性需要;而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结论性需要。简言之,会计的产生,尤其是现代会计的本源是对资源运用效率、效益的描述以及对资源管理者的初始内生性监督,这种监督是以会计语言表达的信息形式体现的;审计则是出于对会计资料真实、公允所做的一种合理鉴证,这种合理鉴证仅仅在于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之前的一个程序性要求,正是其“合理鉴证”、“程序性”的特点决定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欠缺,现实中充斥的虚假陈述、公众对仅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敬而远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而法务会计则完全是一种结论性需要。即就是说,理论上,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它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理由就是法务会计的产生背景。对其产生背景稍加分析其实不难发现,法务会计正是当审计鉴证失去其公信力,出现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社会化大混乱的前提下出现的。如果承认事物发展自然规律的话,完全可以肯定法务会计的出现正是一种顺应社会性“民意”发展自然规律的结论性需要。故此也有人认为,法务会计是对审计的审计。具体地说,法务会计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及分析,以报告的形式描述其发现的证据、提供法律程序方面的服务,包括在法庭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每一步活动中,法务会计的立足点都存在与审计的差异,其工作比民间审计细致很多。这使得法务会计理论必须在传统审计理论的基础上有所深化。例如传统审计是建立在财务资料没有串通作假或舞弊的前提下的,而法务会计的立足点,则常常是建立在会计、审计存在舞弊前提下的一种结论性鉴证。
然后,会计是一种初步监督;审计是一种再监督;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终极监督。会计的初步监督体现在它是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会计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获知;审计的二次监督表现为对会计行为的直接监督和对经营管理者的再监督。由此就内生性产生了两种委托主体下的审计行为——受托于经营管理者的内部审计和受托于资源所有者的民间外部审计。之所以认为内部审计是服务于经营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是基于对现代会计性质的归位认识,即现代会计本就是一种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直接监督。按照代理理论,会计的委托主体理应是资源所有者。故此就产生了基于经营管理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认识需要的内部审计以及基于资源所有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了解需求的外部民间审计。那么,法务会计则是一种当此类会计信息成为“公共产品”时的终极监督,所以这种监督具有对会计和审计的再监督性质,目标很明确,那就是使会计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客观性、公允性得到高度保证。而当这一系统健全之后,当今各界为之诟病的虚假会计信息泛滥问题也就引刃而解。
二、法务会计主体理论定位
通过以上对会计、审计、法务会计的的理论定位,我们不难获知目前缺位的正是作为对广大受众影响深远的终极监督主体——法务会计主体。而当务之急则是其主体的理论定位。即搞清楚法务会计主体问题,也就是由谁来担当法务会计工作?
我们还需要回到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这一特点上来。前已述及,当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之后随之出现社会性混乱。这种混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公众化,社会公众据以做出各种经济决策的依据型会计信息的虚假泛滥,即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具体表现为民间审计的混乱,即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多元化,基于最初单纯的外部民间审计的根本需要发生了微妙变化。少数所有者抑或代理人(即组成决策层的董事会)仅体现范围内部分利益意志,而为数众多的真正社会化所有者(投资者)利益完全虚化,而恰恰外部民间审计的委托者正是那少数拥有决策权的所有者或代理人。此时,该由谁维护正义;又由谁来担当扫清混乱的清道夫角色?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寄希望于个人抑或某一个民间组织个体。因为很显然,他们代表不了社会公众。正如前述,由于法务会计的产生完全是一种具有结论性需要的终极监督,换句话说,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这样就足以看出,担当法务会计工作主体的只能是能够代表或者体现公众利益的国家,或者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当国家以及其授权机构不足以行使法务会计职能时,另一个受托主体就应运而生——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公平正义。
结论:法务会计主体的理论定位只能是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或其作为委托主体下的其他受托组织。
三、法务会计的职能界定
在对法务会计从理论上做出合理认识以及对其主体做出合理定位之后,确定法务会计职能也就得以简化。
(一)法务会计的专业查证职能。
专业查证职能是指法务会计主体运用专业知识对客体进行严格查证,以获取对广大结论受众可靠地鉴证结论。由于法务会计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要求其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特点。同时,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务会计不再是一种简单反应,而是运用专业技术开展的一种查证工作,从而使其结论受众免于因信息不对称而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法务会计的专业特点体现在法务会计人员应当掌握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法学的知识,通过调查、访问、分析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证据,并最终以客观、真实、合乎逻辑事实的报告形式向特定主体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
(二)法务会计的终极监督职能。
终极监督是指其监督结论是直接服务于最终受众,具有高度的公信度。以区别于审计的中间程序性监督。已有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主要在于鉴证及法律服务(金彧昉,2004),其实,作为对法务会计的一般性传统观点,此认识并没有错,但其忽略的是对法务会计宏观理解。因为不管是鉴证或者法律服务,其最终都是一种监督,并且这种监督具有服务于最终受众的终极特点。
(三)法务会计的服务职能。
是指不管从法务会计的结论具有的服务于广大受众还是其主体的工作性质来看,法务会计工作皆属于服务工作。尽管其主体有国家作为直接主体和受托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作为间接主体之别,但其开展的工作都是为厘清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形成具有终极监督特点的结论性报告而存在的,显然具有绝对的服务性特点,都是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法务会计的专业查证、终极监督、服务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专业查证的目的是为终极监督和服务而展开,是监督和服务基础;同时它还是终极监督的质量及服务质量的保证。而终极监督和服务反过来又决定了查证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作者:王晓天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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