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集群与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对策
一、农业产业集群与高校对接模式
1.农业科技项目为媒介的技术研发合作模式
科技服务农业最普遍的形式表现在以科技项目为载体,由独立企业或产业集群与高校共同承担,联合开发,攻坚克难,解决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制定政策提倡、鼓励创新型企业或产业集群积极参与科技项目研发,这也为产业集群与高校的合作提供良好环境。通过共同承担国家、省市各级农业科技项目,来探索一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新道路。
2.共建农业科技平台为依托的资源共享模式
农业产业集群在自主创新及与高校合作研发过程中,改变了只抓生产与市场的落后理念,激发了开展自主创新的潜能。强调以企业为主体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把高校专家学者组织到一个平台内,围绕行业生产中的实际难题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发挥团队优势,开展联合攻关,不仅可以提高科技研发的效益,而且可以组团开展企业和行业面临的重大难题研究,研发的成果也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的合作经营模式
就产业集群而言,特别注重有形成果的转让与转化。高校的科技成果难以满足企业界的实际需求,科技成果实际转化率低,难以产生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农业产业集群则通过与高校深入沟通,首先提出某些技术难题,或有前景的技术方向,以科技成果顺利转化作为合作前提与基础,一旦研发成功将科技成果直接进行产业化。
4.“专业特色+实践基地”的人才合作培养模式
实践基地对高校人才培养与产业集群对接有重要作用。农科专业特色决定了,高校与农业产业集群进行产学研对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产业集群提供的实习实践基地,与之合作培养农科专业人才。并设置与农业产业集群无缝对接的学科专业,订单式培养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双能型”人才,源源不断的向集群输送。
二、农业产业集群与高校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产业集群与高校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产学研合作应是由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政府三方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合作体系。目前来说,高校、产业集群、政府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网络体系,大学与政府、政府与集群、集群与大学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尚不通畅,缺乏互惠互利的普遍信任与共识,在合作共建科研创新平台上缺乏团结协作精神,从而导致产学研合作脱节,资源无法共享,产业集群生产实际中凸显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与高校实验室的研发成果无法对接,导致绝大多数科技成果与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毫无关联。政府在鼓励产业集群与高校开展深度合作,贴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配套保障措施、管理协调机制仍有待完善。
2.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缺乏“二次创新”
根据农业产业集群实际需求签约研发的科技成果往往只注重实验室的小试成功,中试与产业化推广则需要放在产业集群中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中来完成,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过程中就涉及到“二次创新”,由于企业研发人员、操作人员无法根据生产实际对科技成果进行适应性调整与创造,而导致成果转化失败。企业习惯性的把失败的原因归咎于高校科技成果的不成熟,认为高校的研发没有贴合实际,缺乏对市场的了解。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再创造的过程是极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企业的“二次创新”,而这种创新由于缺乏具备相应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的人力资源导致原本具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不能被市场接受。因此,单靠高校实验室研发成果来实现集群产业创新,几乎是不可能的。企业尤其要关注自身研发人员的培养,才能完成合作过程中的“二次创新”任务,实现科技成果成功转化。
3.利益分配过程矛盾丛生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合作关系大多依靠利益来维系,合作方都非常关注利益的分配和兑现。农业产业集群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也不例外,经济利益不置可否的成为合作的推动力。如果利益分配方式与实际操作相背离,利益分配关系无法协调好,则会造成合作关系难以长期保持。影响利益分配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合理的科技成果转让价值评价体系,高校作为技术供方,投入人力、物力获得较好的科技成果,在转让过程中没有一个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或体系,造成需求方认为科技成果价值与高校转让报价偏离,最终无法达成共识,造成资源浪费;二是合作收益分配的比例与方式随着合作利益的不断增加而产生履行困难,前期投入与收益较小时,双方通常按照协议进行利益分配,一旦利益越来越大,利益分配便难以按照协议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知识产权归属权的界定及所后续利益分配问题,常常导致合作矛盾。
4.诚信合作意识观念相对淡薄
合作创新意识不强,已经成为制约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农业产业集群在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无法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创新机制。具体表现在产业集群对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产学研合作模式上选择不到位;只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所创造的眼前利益,不注重后续科技创新发展以及合作双方是否诚实守信等方面。
5.缺少“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全程服务
产学研合作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需要规范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沟通、风险担保、资金投资、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服务。目前,农业产业集群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缺少完善的中介机构介入服务,也成为了产学研合作推动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率低的原因。
三、农业产业集群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对策
一直以来,围绕着国家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总体部署,政府逐步强化其斡旋的角色、职能及配套保障措施等,进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长足发展。但是,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新型的、群体性的合作发展组织形式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较某一企业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还存在一定差异,对政府、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要求更高,并且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所侧重,所以,针对产业集群与高校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农业产业集群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前景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尤为重要。
1.完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引导与桥梁作用
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产学研合作深入、广泛、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政府既是市场经济守护者,也是科学技术创新的保护者。这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由此可见,政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政策法规,完善配套措施,创新引导模式,规范合作行为,鼓励与激励产业集群和高校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飞速发展条件下更紧密的合作。①强化制度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家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一直作为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保障,但在应对合作中的特殊形式或情况时还存在漏洞,仍需制定专门的规章条例或法律法规,以保证利益分配合理合法,合作行为得以约束,应尽职责顺利履行。②建立健全激励与配套保障措施。加速产学研合作健康发展,势必要建立健全鼓励与激励机制,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政府可以从信息渠道不畅通、资金投入不足两个方面切入,一方面,加强网络信息建设管理,实现产学研合作双方需求、供给信息无缝对接,有的放矢,快速达成合作意向;另一方面,实施财政信贷支持,以项目为依托多方筹措资金或设定产学研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杜绝因资金不到位延误或停滞项目进行现象。
2.强化“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效用,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
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作为非政府机构在产业集群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理应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作用不强或作用缺失现象,仅在合作项目初始阶段象征性介入,后续服务能力水平与项目进程无法匹配。因此应加大“第三方”科技服务中介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发挥技术信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及推广等职能,搜集、汇总产业集群内部技术需求,建立高校科技资源专家库,主动联系促成合作。使之真正成为产业集群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催化剂,多方协同,避免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成果从实验室诞生,在实验室灭亡。
3.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广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
产学研合作的核心在于科技成果共同研发及其推广应用。没有成果转化的合作,就是不成功的合作,所以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问题亟待解决。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市场有需求,研发才具有意义,研发成功后的推广、转化才没有阻碍,所以合作项目的选择至关重要。应该在大量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产业集群内部实际需求,衡量合作高校科学研究能力水平、平台资源,再合作项目研发或直接对现有成果进行转化。②以行业发展为目标。产业集群不同于单个企业,它是一种集合性的组织形式,在与高校合作时,要考虑这种科技创新活动能否促进产业集群所在领域、行业的发展,并以此为目标,有规划的开展科学研究,有目的的进行技术转移,有成效的实现成果转化。③以诚信合作为前提。任何合作都必须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在产学研合作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问题造成的合作中断、终止屡见不鲜。各中原因无外乎合作协议或合同不规范,无实际约束内容,漏洞百出,从而损害其中一方或多方利益,而究其根源则是由于素质差异,诚信缺失造成的。由此提升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增强高校科研人员敬业意识,加大诚信合作力度,对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④以社会、经济效益为根本。能创造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才能称之为成功的产学研合作。将技术转移与市场结合,在市场竞争中来检验,并进行二次创新,使之克服结合中的水土不服,更好的适应市场,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也是提升成果转化率的最好形式。(本文作者:常蕊、焦立新、汪建飞 单位:安徽科技学院科研处、安徽科技学院城建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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