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铁路事故赔偿机制的完善
限额赔偿制度规定的具体数额,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在立法时候这个数额可能是合适的,也适应当时的需要,但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数额可能与事故处理时的经济水平不相符合。因此,用一个合理的计算标准来取代这个具体的数额是比较可行的,通过计算标准得到的赔偿数额,可以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进步,与事故处理时的经济水平相适应,使铁路列车乘客得到应有的赔偿,更好的保护铁路列车乘客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制度在相关法律制定中有所体现。限额赔偿的制度仅仅在《条例》中有所规定,但条例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未能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中,并未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做出任何的规定,这使得限额赔偿的规定有不合我国立法规定之处,应当在立法时加以修订,更好的适用法律。
我国的铁路强制保险制度在制定的时候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现在其不合理的问题突显。铁路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状况的需要,符合当时的特殊环境和条件限制,更好的保护铁路乘客的合法权益,在当时确实也解决了很多法律不健全所出现的问题。然而,经过多年的飞速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并且法律法规也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升,铁路强制保险制度需要进行彻底的修订。对铁路强制保险制度的修订,笔者做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铁路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取消在火车票价中不再包含百分之二的保险费用,取消条例中规定的保险形式,把自由选择的权利还给铁路列车乘客。铁路列车乘客可以自愿购买保险,自由选择保险的金额和类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2012年底出台的国务院令,条令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因此,已经实施了近60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制度将被取消,这是铁路立法的巨大进步。
第二,铁路列车乘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办,保险合同的签订方是铁路列车乘客与保险公司,在发生铁路事故造成铁路类车乘客人身损害的意外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合理的赔偿,避免铁路运输企业混淆损害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逃避赔偿责任。
第三,在法律修订时增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减轻和分担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平衡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在发生铁路事故造成铁路列车乘客人身损害的后果,在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进行分担,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律法规,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负担,使铁路列车乘客得到更好更及时的赔偿,保障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和后续的治疗,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
以上的建议,是针对限额赔偿制度和铁路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的,在法律制定后,出现与当前经济水平不相符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时候,我们要做出必要的修订,以此来保持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文作者:葛志伟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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