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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对网络视频著作权的保护研讨

2021-05-25 27109 著作权论文

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来自于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直接上传他人作品、提供著作权人作品的链接服务形式以及网络用户上传作品的行为。上传他人作品是将其作品储存到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浏览、下载、复制,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向其他人提供其作品的上传、下载、复制等服务,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使用特殊的链接技术,把被链者的网址隐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将其他网站的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链接,而网络用户并不清楚该网站与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使网络用户进行了侵权行为,同样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网络服务者经营的网站中有许多作品是网民们上传的作品,这些作品如果是经过授权,则无需为其负责。上传的作品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网络服务者经营没有主观的故意,但客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起了辅助作用。网络服务者要为他人借助网络和系统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在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我国的《条例》中都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十七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利人提出权利要求后立即删除改正的,可以免责。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除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的侵权行为以外,其他的服务机构也有侵权行为的嫌疑,比如图书馆。《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收藏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且进行复制;二是可以通过网络向图书馆内的读者提供浏览、下载、上传、复制等服务;三是图书馆在此过程中不能获得经济利益。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许多图书馆打着擦边球,极力履行和扩大第一和第二层含义,忽视或者故意忘记第三层含义。图书馆由于它们的公益属性,常常被人们忽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目前对图书馆侵权行为的研究关注甚少,文献几乎没有,作者对此发表点拙见,以期抛砖引玉。据统计,2011年5.13亿的网民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已达96.1%。因此,对图书馆的侵权行为的研究,重点应该是对高校图书馆的侵权行为的研究。

大学图书馆传播视频作品的行为性质认定

高校图书馆提供的视频播放服务,是将视频作品等文件通过压缩的技术手段,储存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师生可以在图书馆的电子网络阅览室进行欣赏浏览。这些影视作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自己创作的作品,二是下载复制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对于学校自已创作的视频作品,图书馆不涉及侵权行为。同样,没有取得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大家提供其作品,如果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电子网络阅览室免费供大家浏览欣赏,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同样不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图书馆在师生上网时必须交费,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存在侵权的嫌疑。作者对本省76所高校图书馆的电子网络阅览室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有75个电子网络阅览室有收费现象,基本上为每小时二元。虽然收看视频本身不收费,但上网收费可同样视为收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作者认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大家交费的目的是使用图书馆网站的视频作品,那么图书馆的电子网络阅览室就直接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这种行为不符合《条例》中免责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作者调查还发现,有的图书馆自己本身管理的网络阅览室是免费供读者上网的,但是馆内却有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网络阅览室是收费运营的。虽然日常管理权不在图书馆,作者认为应该等同于图书馆的电子网络阅览室,它的侵权行为,图书馆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有些视频作品是师生自己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传至图书馆的服务器上供他人观看,这些师生虽然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是,图书馆的网站提供了视频作品的存储空间,图书馆与上传作品的师生负有同样的侵权行为。除非严格遵守《条例》中的条款,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实际上大多数网站的管理者都知道上传的作品存在侵权行为,只是装聋作哑而已。一般的网站都能对上传的淫秽和反动内容的作品进行严格剔除,为什么对其他未经授权的作品就不能严格审查呢?比如影院正在热播的大片,该网站就已经有上传的视频了,网站的管理者难道不知道是侵权吗?因此网站的管理者对上传的作品应该尽到严格审查的责任,反之,同样视为侵权行为。要想不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明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删改作品,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作品侵权,在得到著作权人的认为侵权的通知后,立刻对侵权作品进行删除。但是大部分网站是难以做到这些的。有的图书馆网站播出未授权的影视作品时,片头注明:“此片仅供学习参考”,以规避侵权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免责。但实际情况却不是真正在课堂上为教学或者研究之用,而是在图书馆的网站上供大家娱乐浏览,明显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传播权。

大学图书馆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的对策

高等学校是知识分子云集之地,是现代文明传播的殿堂。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参与大学生教育的职能,不应该成为侵犯著作产权的场所。

1加强自身建设

图书馆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和《条例》,要具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和《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影视作品的创作,不但凝聚着作者大量的心血,同时伴随着大量的物质投入。我们应该尊重作者由此产生的各种权利,特别是网络的传播权。对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影视作品,不能存储在服务器中,在网络上传输播放;对公众上传的作品,应该严格审查,不能贪小利而失大节。图书馆是学校的第二课堂,它的行为对学生会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图书馆在遵守《条例》的同时,要对学生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法规教育,因为他们是潜在的网络视频上传者。大学生思想活跃,接受新鲜事物快,探索能力强,敢于冒险,对于上传视频作品他们认为一点小投机动作是好玩,没有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伤害。只要我们加强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具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一定会杜绝侵犯著作权人权利行为的发生。图书馆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除了具有图书馆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图书馆基本的业务技能以外,还应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条例》方面的相关知识。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知识,才能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在保存和传播人类文化遗产、传播现代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作出贡献。

2加强制度建设

人的自觉性是有一定限度的,规范公众的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和规章制度。图书馆网站制度内容的重点应是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上传作品的审查,除了禁止播放具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作品外,更要禁止其他侵权作品的播放;对于应用于教学的影视作品应该制定一个播放期限,本课程结束后应该予以删除,不能无期限地播放,那样就造成侵权行为。(2)对于著作权人提出的侵权行为的书面申请,要认真研究。同时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如果作品是学生或者教师上传的,要将著作权人的书面申请转送提供作品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书面申请的内容同时在网络上公告[2]。服务对象接到图书馆网站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图书馆网站提交书面说明,证明其未侵权的理由与证据。经过图书馆网站慎重研究认为不侵权的,可以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3)惩罚措施。对网站侵权违规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对工作人员处罚的手段视其严重程度,可以进行罚款、警告、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级等处罚。同时,制度建设要考虑另外一面,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有利于大学图书馆网络视频建设的发展。毕竟网络视频是一种全新的网络媒体形式,如果完全考虑著作权人的利益,势必会扼杀网络视频事业的发展。要像中国人民大学彭兰教授论述的那样:“针对创新技术的政策和法律,不能以扼杀为目的;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应该在充分认识新技术利弊的前提下来研究对策,应该摆脱个别案例的影响。总之,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应该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眼前,着眼于社会全局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3]。

3加强技术建设

网络视频本身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媒体传播产物,由它产生的法律侵权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办法应该由高科技的防侵权的技术手段来完成。大学图书馆应当与著作权人、相关企业一起共同筑起防止侵权的长城。首先著作权人完成视频作品后,应该对作品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处理。只有对作品进行了加密才能分辨出是合法使用还是非法使用。对作品的加密工作是防止侵权的第一道防火墙,在发生了侵权行为后,可以凭借加密的技术行为,控告侵权者的故意侵权。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有加密技术就有解密技术,而且今天解密技术的生意非常红火。从著作权人受到的侵权威胁分析,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并不是来自于使用者个人对技术措施的破解,而是破解设备的生产与扩散[4]。在我国,存在专门从事技术破解、制作盗版作品、生产用于破解技术措施的设备和软件的解密公司,有人称之为解密产业或者是侵权产业[5]。对这种产业必须进行严格打击和制裁,否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无从说起。要加强和提高作品加密技术的研究和经费投入,使加密技术永远处于先进水平。另外要建立加密和解密技术企业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制度的门槛,让企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在著作权人视频作品的媒介上,必须标上“严禁复制”的水印。同时,录制和播放技术设备系统读出该水印后,不能进行录制和播放。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侵权行为。同时,国家应该制定严格标准,要求生产录制和播放视频音响设备的企业生产的设备,必须具有读取“严禁复制”水印并且在读取水印后不再复制和播放的功能。在技术上对复制权和播放权进行限制,设置一定的权限,把人为的因素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让技术和设备进行把关,才能真正地起到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本文作者:柳胜国 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