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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研讨

2021-05-25 21173 著作权论文

微博信息中通常会包括图片、视频、文章等内容,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与篇幅的长短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如著名诗人顾城的《一代人》只有一句话:“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诗人北岛的《生活》只有一个字—“网”,但是这两首诗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尽管微博言论受140字以内的限制,但是这个限制并不会影响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微博言论都能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微博主对日常生活、经历、心情等内容的记录,其内容简单、随意,不能称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跟帖微博主与转载微博主当然可以自由的引用;但是如果微博主对文字、图片、视频等进行了精妙的构思与制作并表达了一定的艺术文字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或微型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以微博为载体表现了出来,那么它们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就变得理所当然。

著作权侵权抑或著作权合理使用

为了平衡信息公共获取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12中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然如果是在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使用作品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主要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12项权利。因此对于微博作品来说,其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对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具体表现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犯,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微博作品的直接引用。目前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传统媒体对微博作品的商业出版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对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的作品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取得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随着微博经典语录依托微博的影响力而不断备受民众的青睐,于是对此类作品的编纂便变得有利可图,很多出版社、杂志社在为经过微博原创者的许可下便直接引用其作品,很明显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其次是微博用户的转发行为。微博平台提供的转发途径表明了微博可以被转发,只要标明微博的出处和作者,并用于分享的目的,就不会陷入侵权的囧境。因此,笔者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尊重原创微博的转发行为不够成著作权侵权,当然如果转发微博主转发原创微博出于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且不注明出处与作者,或者转发微博主的转发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且造成侵害后果则另当别论。

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自律行为抑或兼而有之

微博自身的特点使得如何保护微博著作权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第六条明确了微博实名制,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微博客服务网站的责任以及微博主禁止的微博行为。和讯网总编辑王炜认为“实施实名注册,对每个网上的发言者是一种很好的约束,也能提高网站信息的专业程度。”笔者认为,实名注册可以让网民在转发或者复制他人言论时不再像以前那么随意。当原著作权人举报的时候可以直接找到侵权的网民,从而对网民的任意性行为有所限制。2011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作者郑锋诉某博客版权侵权案,最终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明确了博客享有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当发生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或者被他人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法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通过司法救济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2011年12月23日,由搜狐微博举办“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在京举行。版权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微博版权保护问题,并于会上发布了面对全行业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书》。《微博版权保护倡议书》明确规定了以微博形态呈现的有价值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是有版权的,其内容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在网络传播和传统出版渠道中,都不应该以各种方式损害其权益,至少应该保留作者清晰的署名权。此研讨会不仅讨论了原创微博主的著作权申请的问题还确定了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是需各方长时期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微博是一个大众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如果对其专门立法则显得过于形式化过于拘束。因此目前现阶段针对微博立法有其必要性但不一定适合。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二:一是立法;二是司法。对于微博的规范和两权的平衡而言,司法的意义更为重大。笔者建议将传统法律延伸到新鲜事物上,如果无法覆盖到则可以由司法解释来补充。微博著作权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正预示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结语

微博的良性发展与微博主的自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规范和法律保护是离不开的,应引导微博主增强维权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司法实践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力度,从而使微博文化得以长足的发展,带动社会进步。(本文作者:陈晓辉 单位:杭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