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的培育方案研讨
本文作者:唐金雪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由于我国引入法务会计的时间非常短暂,社会上既精通法律又熟知会计知识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而且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也未建立,现阶段法务会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均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一)法务会计人才匮乏
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工作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不仅要求法务会计人员精通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注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要求比一般的专家证人更严格。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师奇缺,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或律师。
(二)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对于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首先是业务素质方面,法务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会计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他们既要有会计学、审计学专业知识技能,又要有具备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的专业知识。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普遍只重会计报表,忽视会计调查;只重会计信息,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律师虽然通晓法律,但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对于账目的详细审查也不能面面俱到难以挖掘违规信息。其次道德修养方面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公正的态度。法务会计是沟通会计与法律两个不同领域的特殊职业,而这两大领域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常都存在相应的争议,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自律、保密、公平竞争等都是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道德素质。
(三)法务会计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
我国现有的实施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几乎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而是靠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来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工作。目前我国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份额极低,且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方面,社会上相应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构的数量几乎为零,而我国只有极少数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普及率非常低。教育培训机构的不完善极大程度上遏制了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建议设立中国法务会计学会及培训机构,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创办法务会计期刊,编写大量的法务会计教学教材。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著作及教材还比较匾乏,主要包括由张苏彤教授编写的《法务会计高级教程》、王卫国教授编写的《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研究》和《法务会计基础教程》,孟祥东编写的《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黎仁华编著的《法务会计概论》。我国对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成果理论性较强,相对缺乏实践性。应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加强会计界与法学界的相互联系,协调司法权威性与会计专业权威性,丰富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
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方案
(一)通过高等教育培养
1.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培养方式主要是通过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学校主要有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渤海大学。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更多的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招收四年制法务会计专业本科学生。对于目前仅开设会计学方向和法学方向的高等院校可以实行“3+1”教学模式(即本科实行四年制教育,在本科阶段的前3年,学生主要学习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在最后1年,根据学生自由意愿,会计学学生加强法学课程的学习,法学学生加强会计学课程的学习,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以获得管理学或法学学士学位)或“3+2+1”双学位教学模式(即本科实行六年制教育,在本科前3年,学生学习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后2年,根据学生自由意愿,会计学学生加强法学课程的学习,法学学生加强会计学课程的学习,最后1年,要求学生参与相关社会实践,学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后,可分别获得管理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双学位)。对于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不仅要包括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涉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及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此外还可以采取本硕连读的方式对法务会计人员进行更加系统的培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在会计专业或法学专业已经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生和硕士生的培养。
2.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需要尽可能多的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深化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还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社会实践,使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在现代法务会计发展所提供的法务会计课程不仅面向在校学生,更多的是面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他们凭借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更能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也应鼓励招收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
3.建设实训场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仅要求学习理论知识,积累相应的实践经验也必不可少,所以必须要有实训场所。校内,加强会计模拟实验室和模拟法庭建设并定期进行模拟实训。校外,选择一些业务全面,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院校的专业实训基地,并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员做学生的实训教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在社会第一线得到实践与锻炼。
(二)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首先,要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必须要执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这种准入资格考试应当采用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考试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审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等,并要求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其次,为规范法务会计师的职业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要制定一套法务会计从业制度,将法务会计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另外,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法律责任,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保持严谨态度,降低职业风险。此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定期对法务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及业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则的情况应依照相关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三)开展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教育
1.职业道德教育。法务会计师应严格自律,遵守行业规则,并对其接受的委托保密,不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泄露有关业务对象的任何信息,背离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法律规定。且法务会计师应以独立第三者身份从事法务会计工作,保持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能仅仅局限在形式上而应体现在实质上,这是保证法务会计调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另外,法务会计师应格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和支配,不卷入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客观公允地报告所发生的事实,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保持保持严谨态度,降低职业风险。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现有法务会计人员大多是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方面比较强,法律相对知识欠缺。且随着我国会计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新会计准则的逐步颁布和实施,法务会计人员只有紧紧跟住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发展和变化,才能更好地完成委托业务,惟有如此,才能胜任融专业性和时代性于一体的法务会计工作。因此,为促进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法律知识及证据知识的培训我国应尽快成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同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系统的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使法务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化,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正确处理日益复杂的法律会计问题。
(四)借鉴国际法务会计发展的相关经验———倾听世界的声音
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有效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和先进的证据收集技术。而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教材开发还比较滞后,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类培养体系和课程,以求我国法务会计领域更快更好地发展。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当属美国法务会计模式,首先是美国的法务会计是培训机构包括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及美国各大高校等机构。其次是美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在美国,法务会计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如注册舞弊审计师和重组会计师、注册破产等。在借鉴美国法务会计师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状首先要着手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培养机构,并建立法务会计师准入资格制度,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并聘请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院、检察院、律师界的业内精英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展开专项培训。此外,应对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学校和机构进行相应的师资考量和教育水平考量,引领教师深入实践。使法务会计教师成为既精通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又精通法务会计在实务中具体应用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
(五)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培养法务会计人员———倾听职业界的声音
法务会计师个人大多直接隶属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法务会计人员及所在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从业时的权威性,避免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发生联合舞弊现象,法务会计权利行使的总指挥权应归于司法部,同样为了防止司法机关自审自鉴影响判决质量,应将法务会计执行其职能的权利交给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即应由法院指定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司法鉴定。这样双方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可以避免腐败发生。对于法务会计鉴定的结果是否生效需要司法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签章决定。
人才的培养不在于提出了多少新颖的方案,而在于这些方案能引起业界的重视以及将这些方案应用于实践。只有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法务会计人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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